很多職場新人到用人單位后,因為對于職場不熟悉,因此自身權益是否受損不清楚,特別是有些黑心的單位,利用試用期欺詐新員工,不但薪資水平低,而且不會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為員工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職場新人也很困惑,試用期的員工,是否需要單位給他買社保呢?
員工的試用期,他指的是企業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后,為考察員工能力的和適應性而設置的一段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后,它是用工的初期,但用人單位和員工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勞動關系。試用期員工和正式期的員工應享受同樣的待遇,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是應該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署勞動合同合同中就必須要包含社會保險。而員工也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責任。同時,社會保險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在用工之日起的30天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將被視為單位的違法行為,會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改造,補繳員工社保并給予罰款等處罰。
社會保險對于員工,企業和社會,都起到了激勵和潤滑社會關系的作用,對員工而言,他是為員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疾病保障,工傷保障,生育保障以及在失業以后的保障,員工在遭遇了這些問題的時候,有了社保才能幫助他渡過難關。反而給員工購買了社保,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保證了員工的勞動權利,有助于提升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感,并提升用人單位的凝聚力,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了員工權益的同時,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發展,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
因此,對于企業而言,試用期的員工也是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享受與正式工一樣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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