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員工3900元工資
到了強制執行階段
公司遲遲不履行
可以申請執行公司的股東嗎?
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某從公司離職后,有3900元的工資未結清多次催要未果,朱某申請了勞動仲裁,經仲裁裁決某公司應當支付朱某某工資3900元。
因某公司未履行,朱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東張某、王某為被執行人,申請暫時終結執行案件。
被告張某、王某為某公司股東,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張某認繳2970萬元,王某認繳3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40年5月11日,截止日前,二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已實際出資。朱某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追加二被告為案件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被法院裁定駁回。后朱某某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被告張某、王某辯稱,某公司當前完全具備償付3900元工資的經濟能力。只要朱某某把拆壞的機器給修復好,某公司將立即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而且張某的認繳出資期限未到期,因此張某不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經核實,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執行團隊又發現了該公司部分機械設備,執行團隊在2024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某公司名下財產一宗。
法院審理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必須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本案中,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為2040年5月11日,張某、王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朱某某申請執行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朱某某提出追加某公司股東張某、王某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案件暫時終結,并未窮盡執行措施,且之后執行案件中查明被執行人某公司名下有財產,朱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對朱某某的訴求法院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務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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