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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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讓同事、朋友無償搭“順風車”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也是一種增進感情和友誼的有效途徑,但在搭“順風車”的途中意外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提供無償搭乘的司機需要承擔責任嗎?法律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邊某與陳某系同事,某日下班時,邊某搭乘陳某的私家車同行(未支付費用)。途中,陳某車輛與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導致邊某受傷。經交警認定: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邊某無責任。
邊某治療結束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將陳某、于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約30萬元。
法院審理
陳某無償搭載邊某屬“好意同乘”行為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先由于某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邊某。剩余損失,由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其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邊某。陳某本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邊某系“好意同乘”,由邊某自行承擔10%的損失,由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圖片來源于網絡-
好意同乘≠免責,但可減輕責任。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無償允許他人搭乘車輛的行為,如順路捎帶同事、朋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如何規避“搭便車”風險?
1、對駕駛人的建議:
確保駕駛安全,遵守交規,杜絕酒駕、超速等行為;
可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轉移風險;
明確告知搭乘人車輛非營運性質及潛在風險。
2、對搭乘人的提醒:
選擇熟悉的駕駛人,避免要求駕駛人違規操作(如超載、超速);
全程系好安全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3、保險保障:
駕駛人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可覆蓋搭乘人意外損失;
搭乘人可自行購買短期意外險,雙重保障。
“好意同乘”作為助人為樂的善意利他行為,《民法典》通過減輕駕駛人責任,鼓勵善意施惠。但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人,都需遵守規則、防范風險,讓善意之舉更安心、更溫暖。
作 者:李旭陽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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