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
超過訴訟時效真的會喪失勝訴權嗎?
欠條過期就會變成廢紙嗎?
固陽縣人民法院為您解答
近期,固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要求被告償還2011年10月15日的借款4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當時簽有被告名字的借條,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借款償還日為2011年12月15日。被告當庭抗辯已過訴訟時效。
庭審現場
法官認為,本案所涉借款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期應為2013年12月15日。
然而,從被告借款至今已逾13年,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被告也沒有作出繼續還款的承諾,故固陽縣人民法院依據原告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債權,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就該債權喪失勝訴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關于時效制度的目的和價值,一般認為有三個:一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二是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便于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三是維護社會關系和秩序的穩定。
在此給“權利上的睡眠者”敲一敲警鐘,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新規《民法典》將訴訟時效統一延長至3年,請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切莫做一個“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供稿:立案庭 韓靜霞
簽發:王敏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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