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消費者遭遇食品混入異物該如何維權?餐飲經營者又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近日,臺江法院就審結一起因火鍋混入異物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案件。
2024年7月,孫女士花費207元在某平臺購買了三張火鍋自助券,并與朋友一同前往臺江某餐飲店用餐。然而,用餐過程中,孫女士竟在火鍋中吃出一條長約1.5厘米的“蛆蟲”。因雙方協商不成,孫女士另付鍋底和餐位費48元后離開,隨后以該餐飲店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由向臺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餐飲店返還餐費255元并10倍賠償。
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孫女士系因其個人及朋友的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食品,作為消費者,孫女士在消費時即向餐飲店反映鍋底發現蟲子并提供相關照片、視頻為證。照片和視頻中清晰可見,火鍋中確實存在一只彎曲的、多腹節的干蟲,餐飲店雖有異議但并無反駁證據,其向孫女士提供的存在干蟲的火鍋,顯然屬于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的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法院依法判決餐飲店應向孫女士返還消費價款255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2550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就餐時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要及時、合理、合法進行維權,可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證據,并積極與餐飲經營者溝通協商,若協商未果,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投訴反映,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福州晚報
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潘冰心 羅雪芹
新媒體編輯 徐強
監制 蘭超 林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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