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規上對推進征收工作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賦予了被征收人相應的權利,其目的就是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一定的保障,相關部門能依法行政。
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都享有哪些權利呢?這些權益要如何使用呢?我們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經為大家講解了三種,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實踐經驗再為大家來講解幾種
一、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在結合實際的情況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將該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或者是街道辦事處的公告欄里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能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間,廣大被征收人如果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那么是有權提出自己意見的。
對于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日內提出自己的意見,千萬不要只是嘴上說說,如果沒有實際行為,那么,過了這個期限,相關部門就會認為你對該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從而根據該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對評估報告提出復議、鑒定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之后,需要將評估報告轉交給房屋征收部門,然后再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征收收人。
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后,如果對該評估報告上的評估結果有異議,那么其則是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的,這是法律賦予我們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一般針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的期限只有10天,是自被征收人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計算,因此,大家一定要把握好這個救濟途徑,避免錯過。申請復核后,如果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那么被征收人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的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也是法律賦予咱被征收人的權利。
總之,就是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倘若評估報告不合理,千萬不要干等著,一定要采取實際行動,如果不知道如何申請復核或是鑒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馬上咨詢專業律師。
三、投訴、舉報的權利
征地拆遷是一項涉及國家和被征收人雙方利益的一項工程,但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經常有個別征收方在未完全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下就以各種理由或是方式啟動征收工作,或是推進征收工作,比如還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強行占用了土地,或是在補償還沒有落實到位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開工建設等等。
對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廣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馬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我們廣大被征收人是有權利針對征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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