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帶娃,游樂園是許多家長的首選場所,但還未購票進入游樂區玩耍就受到意外侵害,游樂園能負責嗎?跟隨法院一起來看看這場售票處的風波吧……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張某在父親的陪同下到西峽某游樂園游玩。在游樂園售票處排隊購票時,張某被進入園區售票處護欄的一只流浪狗咬傷,隨后被送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治療。事后得知,該流浪狗在咬傷張某前已咬傷另一名兒童。張某父親認為游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游樂園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售票處通常是進入游樂園的入口,位置上與游樂園直接相連,并作為提供購票服務的場所功能,屬于游樂園營運功能的一部分,是游樂園對外提供服務的相關場所,故售票處屬于游樂園的管理范圍,而游樂園售票處人員流動密集,環境復雜,游樂園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為進入其管理范圍的人員提供安全保障以及在損害發生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根據本案事發視頻顯示,案涉小狗進入售票處后,先是咬傷在游樂園售票處玩鬧的一名案外兒童,但此時游樂園工作人員并未及時出現并作出應對措施,之后案涉小狗再次出現在售票處并咬傷張某。游樂園作為案涉游樂園的安全保障義務人,防范風險的安全意識不足,未在售票處設置相關防護措施避免動物進入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導致咬人小狗進入售票區域。同時,游樂園面對意外情況的應對措施明顯不足,在小狗已咬傷游客的情況下,既未及時疏散游客,也未及時對案涉小狗進行控制或驅離,致使該小狗在售票處附近繼續逗留,最終導致張某再次受傷,游樂園明顯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游樂園通過向消費者提供兒童游樂玩耍項目,出售門票來獲得收益,因此對進入游樂園場所(包括售票處)的人,游樂園作為管理人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
游樂園管理人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有哪些?
以本案為例,游樂園管理人應承擔提供安全場地、設施的義務;必要的說明警告義務;人員看護義務。本案中,游樂園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防范風險的安全意識不足,未在售票處設置相關防護措施避免動物進入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導致咬人小狗進入售票區域,故存在過錯。
怎么證明經營者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消費者可以提交事發時的視頻、照片資料、設施照片等證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交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鑒定書、病歷報告、醫療費、交通費票據等可以證明小孩受到了傷害。上述舉證完成后,游樂場需要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
經營者要賠償的范圍及項目包括哪些?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供 稿:西峽法院李冬冬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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