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晚,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簡稱:中青寶,代碼:300052)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曾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據處罰事先告知書,中青寶等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公告顯示,深圳證監局查明,中青寶涉嫌存在以下主要違法事實:
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度虛增營業收入3,361.32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17%,虛增 營業成本 2,527.92 萬元,虛增利潤 833.40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 14.96%;2020 年度虛增營業收入2,809.43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56%,虛 增營業成本2,111.32 萬元,虛增利潤 698.11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 5.45%;2021 年度虛增營業收入1,787.83 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03%,虛 增營業成本2,509.22 萬元,虛減利潤 721.39 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 13.17%。中青寶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3 年12 月29日,中青寶實際控制人張云霞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并于當日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中青寶及其實際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張云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中青寶應當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但張云霞、李瑞杰為避免影響中青寶及其關聯公司融資等,共同要求中青寶暫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中青寶才發布《關于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及<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公告》對上述事項予以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
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
和印花稅損失。
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一、在2020年3月27日到2023年4月26日期間買入中青寶股票,并在2023年4月26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依法索賠。二、在2024年1月4日到2024年7月26日期間買入中青寶股票,并在2024年7月26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依法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投資者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20年3月1日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資者訴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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