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員工而言,工作地點關系到通勤時間、房租成本、家庭生活、社交等諸多方面,是擇業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實踐中,企業搬遷也是勞動糾紛的高發情形,經常見到企業搬遷,大部分員工同意隨遷,但有幾位或十幾位員工不愿隨公司搬遷,想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愿隨公司搬遷,以工作地點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提出離職,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勞動仲裁和法院會支持嗎?
部分地區對此問題進行了一些規定。例如《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3〕3號)規定: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地區,勞動仲裁和法院會考量搬遷距離的遠近,是否嚴重加重了勞動者的通勤時間及工作成本。
對于距離的遠近判斷,沒有固定的數值參考,不僅要考慮路程距離,還要考慮交通便利程度,以及與同區域內一般人的通勤狀況對比來進行綜合判斷。
通過實踐案例,如果企業市內搬遷,造成員工的通勤時間增加一個小時以上,且公司沒有提供交通補助、班車、宿舍、放寬考勤等明確補償方案,或補償方案不足以彌補給員工造成的不便,員工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容易獲得支持。
【案例解析】
(2024)蘇01民終13703號
周某2022年7月入職南京市某公司從事人事工作,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南京市,實際工作地址在江寧區麒麟科創園天驕路。
2023年8月,公司變更經營地址,從江寧區變更至六合區,兩地相距40公里以上,雖然公司提供每天30元的交通補助,但公司把上班時間從9:00提前至8:00,下班時間從17:30延后至18:00。
公司搬遷后距離周某家超過42公里,單程通勤時間達到2.5小時,于是周某拒絕隨公司搬遷。
周某通過釘釘向公司發送《離職申請單》,又于次日向公司送達《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搬遷距離太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以及未休年假工資等。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從江寧區變更至六合區,兩地相距40公里以上,與此同時公司還提早上班時間,延長下班時間,每日四次考勤打卡,給周某工作休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周某因單程通勤時間達到2.5小時,所以其被迫離職,其之所以離職是因為太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雙方勞動合同雖約定工作地點為南京,就工作地點約定過于寬泛且未對工作崗位特性進行特別提示,應視為雙方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的情形。
周某入職后長期在南京市江寧區麒麟科創園工作,應視為南京市江寧區為其實際工作地點。
公司調整工作地點后周某上班通勤距離大幅增加,雖給出了每日交通補貼30元的政策,但在上下班時間上卻作出了不利于員工遠距離通勤的調整,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周某系被迫離職,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