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人民法院報》2025年3月17日3版
導 語
在科技創新日益成為經濟發展核心驅動力的今天,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企業創新的生命線,更是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關鍵。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判賠金額超600萬元的專利侵權案。該案對國內顯示檢測行業意義深遠,重塑了TOB(To Business,面向企業客戶)專用設備行業的行業規則。面對涉訴專利“太抽象”給法庭技術事實查明、技術價值的精準厘定帶來的挑戰,蘇州中院秉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靈活適用證據規則、探索新的計算方法,以創新的方法激勵創新,以創新的方式保護創新,為同類型“看不見摸不著”的專利技術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鮮活的參考和示范樣本。
市場“仿品”頻現 上市企業提起訴訟
某電子集團公司創立于2006年,是一家致力于為半導體、顯示以及新能源等領域提供產品測試和服務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該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同年,以“一種V-BY-ONE信號處理方法及裝置”為主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8年1月獲得發明專利權。
“該專利是用于8K或10K超高分辨率的液晶屏生產過程中對面板進行發光顯示檢測的技術,是一種方法和設備相結合的專利。”據某電子集團公司介紹,公司自主開發電訊檢測技術,打破國外壟斷,專利榮獲中國專利金獎、日內瓦國際發明展金獎。公司主要客戶涵蓋國內外主要面板、模組廠商。
2020年,該公司經調查發現,H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兩種信號檢測系統設備中,使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信號處理方法,同時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模塊結構,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某電子集團公司認為,H科技公司以顯著低于“原品”的價格,將系統檢測方法搭配設備大量銷售給某電子集團公司的重要客戶,嚴重侵蝕了其市場份額,于是向蘇州中院提起訴訟。
無產品實物可供檢測
法庭依法認定實驗結果
本案屬于圖像信號處理技術領域的案件,涉案專利技術不僅包括信號處理裝置,還包括信號處理方法。
“其復雜疑難之處不僅在于行業,也在于技術。”法官解釋說,就行業而言,本案被控侵權技術屬于TOB專用設備領域,“產品一對一定制,客戶有需求,供應商才會提供一套整體解決方案,所以原告無法在市場上購買到可供取證的實體產品。”
“就技術而言,首先需要說明一下原理,涉案專利技術是一種蘊含在軟件程序中的抽象技術,不是可見可感的實物,并且是以軟件加載硬件的形式投入實際應用。就拿我們經常會看的液晶屏舉例,它的圖像呈現由一個個極其精微的發光點組合而成,在出廠前就需要對每一個點都進行顯示測試。固有的老舊技術布線復雜,測試效果不佳,而使用原告公司的專利技術則會大幅提升檢測質效。”
承辦法官指出,以往的專利糾紛案件中,雙方會就涉訴侵權產品實物進行舉證質證,并在法庭中一一呈現,這個過程是非常直觀的,而本案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為解決這個障礙,原告公司想到在客戶公司當場進行實驗的舉證方案。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權利人需要提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證據,這是權利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基本舉證義務。”一審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由于被訴侵權產品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最直觀的載體,權利人會提交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以進行技術對比,但是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并非是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唯一方式。對權利人而言,其舉證只要達到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所需的程度即可。
多種證據可相互印證
二審支持一審高額判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原告通過多種途徑固定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體包括:以公證取證方式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場檢測并拍攝圖片和視頻,提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操作手冊、質量體系文件規格書,以及被告就本案所涉相同型號產品申請的專利文件。
“我們全面審查在案證據,準確查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明確被告專利所涉的產品型號與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相同。”法官說,被告亦確認相同型號產品的技術方案,包括技術實現過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均與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一致性。
經逐一比對,本案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于是,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39770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針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即原告沒有提交被訴侵權產品實物進行技術檢測,技術比對意見都是單方面猜測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由被告制造和銷售,并由案外人等實際使用,原告公司的取證存在實際困難,其在本案中已經盡力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起來能夠相互印證確定完整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并能夠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一審法院根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同時包括信號處理裝置和信號處理方法的技術特點,結合全部在案證據對雙方爭議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了評述,并無不當。尤其在被告公司始終沒有提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驅動軟件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結合實驗結果及本領域技術人員關于檢測過程和結果的一般理解,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相應理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合理量化專利技術貢獻率 精準厘定侵權賠償金額
關于賠償金額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因此,要確定實際損失,首先需查明侵權產品銷售總數。訴訟過程中,經向稅務部門調取被告公司的開票明細并進行多次質證后,雙方均認可以260套的數量作為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
接下來要計算合理利潤。“這是本案裁判思路創新所在,即以整套檢測系統專利產品的銷售單價作為計算基礎,并使用專利產品單價乘以專利產品利潤率乘以專利技術對專利產品增量價值的貢獻率來精準確定‘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承辦法官解釋說,本案涉訴專利技術并非進行相關檢測時所必須使用的唯一方案,因此該技術對專利產品增量價值的貢獻率就成為重要的計算考量因素。
由于原告為上市企業,因此在結合企業披露數據的基礎上,確定專利產品單價為124000元/套,專利產品利潤率為36.08%。此時,關于涉案專利技術對整機產品增量價值貢獻率的認定,就直接關系到侵權賠償的精確厘定。
本案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僅僅是整套檢測系統中集成的多種功能之一。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需要考量涉案專利及其價值對信號檢測系統整套產品利潤的貢獻率,具體可適用兩步法確定。
首先,根據產品支持的信號數量來推定每種信號在實現整體產品利潤中的基準貢獻率。本案專利產品及被訴侵權產品都可支持包括V-BY-ONE在內的三種信號檢測,在未對每種信號檢測方法進行價值評估的情況下,推定按照每種信號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確定單種信號檢測方法在實現整體產品利潤中的基準貢獻率。
其次,適用綜合要素分析法,對根據第一步推定的基準貢獻率進行校正。綜合考慮本案專利為發明專利,包含方法專利和產品專利,專利剩余有效期較長,專利技術創新程度較高,專利技術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較為明顯的技術優勢和技術效果,整機產品因專利技術產生的盈利能力強等因素,可以確定涉案專利技術在實現產品整體利潤中所發揮的貢獻應高于其他兩種信號檢測方法。最終,法院全面衡量各要素校正后確定,涉案專利技術在實現專利產品利潤中的貢獻率為55%。
綜上,法院認定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為專利產品的單價×專利產品利潤率×專利技術的貢獻率,故原告公司因侵權行為的實際損失為:260套×124000元/套× 36.08%×55%=6397706元。
專家點評
以創新的方法激勵創新 以創新的方式保護創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崔國斌
本案涉及認定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以及損害賠償計算兩大問題,值得關注。
本案的專利技術比較復雜,如何分配侵權事實的舉證義務,是一個重要問題。訴爭的專利方法實際上是通過轉接盒等電子元器件以及計算機程序共同實現,其操作步驟或元器件的物理結構并不直觀呈現。即便權利人拿到被告出售的顯示器設備,也很難很直觀地證明,該設備具備實現上述圖像處理方法的功能模塊。對法院而言,判斷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無疑是很大的挑戰。
本案權利人通過分析被控侵權產品,比較直觀地證明其有專利所要求的特定格式圖像信號的輸入接口,也有該格式圖像信號的輸出接口,并結合多方面直接或間接證據,推斷設備內部的構造或操作步驟。比如,原告在某些環節測試被告制造的設備,參考被告自己的專利申請文件和產品規格書揭示的相同型號產品工作原理,依靠被告宣稱自己采用特定技術標準這一事實,推斷被告產品內部的工作原理。一審法院認為,這些輔助證據可以幫助解釋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二審法院也肯定這一思路。
過去,在無線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也有法院利用間接證據來推定被告的產品具有侵權特征。比如,權利人證明自己擁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而被告宣稱自己的產品符合該技術標準,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兩相對比,本案綜合多方面證據認定被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范圍,可能比標準必要專利案的結論更具有高度蓋然性,值得肯定。
本案的另一焦點是損害賠償的計算。本案原、被告最終就產品的銷售數量認定達成一致,法院在此基礎上計算損害賠償額。不過,雙方對于是否應該采用最小可售單元計算法產生爭議。理論上,在多數案件中,法院的確應該盡可能以最小可售單元的售價作為基數來評估權利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因為整個產品的售價可能遠遠高于該可售產品單元的定價。比如,侵權產品是汽車的零配件,卻以整車的售價作為計算侵權利潤的基數,盡管法院可以調整零配件貢獻的利潤比例,但是,龐大的基數很容易放大計算誤差。
本案中,一審法院強調,專利技術方案不僅包含產品裝置的技術方案,而且包含實施方法的技術方案,雖然直接所指向的產品僅僅是整套信號檢測系統中的一部分,但是專利技術對整套信號檢測系統的市場需求起到了實質性作用,同時專利部件與其他部件協同作用,軟硬件相互連接,共同實現圖像檢測的技術功能。最終,法院沒有采用所謂的最小可售單元計算法,而是選擇在原告主張的產品最低售價的基礎上,確定產品的平均稅后利潤率,將之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
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考慮了專利技術對產品利潤的貢獻率。本案中,權利人應該只是出售整套信號檢測系統,并未單獨出售體現專利技術的轉接盒等部件。一審法院因此對損害賠償計算基數作變通處理,并權衡了專利技術的利潤貢獻率,是合理的選擇。法院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基數選擇的理論分析,有進一步的學術探討價值。
技術調查官手記
技術思維與法律思維共融共進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審查員
糜增元
本案涉及圖像信號處理技術領域,涉案專利為信號處理方法以及裝置。審理難點在于,涉案技術為抽象的信號處理方法,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實物可供檢測。本案涉及裝置中的存儲模塊,需深入理解電路模塊的技術原理,才能準確把握其相關技術特征。因此,跨領域技術專家的協作至關重要。
針對上述難點,作為本案的技術調查官,我與我們單位的電學領域技術專家跨領域合作,探索如何根據已有證據來對無法直接比對的特征進行推定。基于多項在案證據,分析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功能,實現技術功能的技術手段以及技術效果,梳理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最終確定出了完整的技術方案。
通過參與本案訴訟,我深刻體會到技術問題的把握應回歸技術實質,不能陷入文字的泥淖。如對本案爭議的“剪切處理”“恢復時鐘”等特征的理解,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陷入僵化比對的困境,而應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確定其實質技術功能,并結合證據作出合理認定,幫助厘清技術事實的審理思路,為公正審判提供有力技術支撐。
另外,溝通協作、凝聚專業力量必不可少。技術調查官在案件中并非孤立存在,與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溝通至關重要。與法官的溝通有助于了解案件的技術需求和關注點,使技術比對更具針對性,能將技術思維有效融入法官的法律思維。本案中,我與承辦法官就技術問題討論了十多次,將V-BY-ONE信號自身技術特點作為推定技術事實的重要依據,進行技術特征分析,輔助法官對侵權蓋然性作出判斷。而與當事人及其技術人員的溝通則有助于獲取更全面的技術信息。同時須保持中立客觀,避免被一方觀點過度引導,以確保技術比對的公正性。
責任編輯:韓芳
作者:徐飛云 艾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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