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6月,葉某在A公司經營的A維修APP上注冊為維保工程師,與A公司簽訂了《工程師合作協議》和《合作協議》,約定A公司為葉某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代為收取客戶支付的家庭維保服務費用,葉某同意按用戶支付的家庭維保服務費用總額的35%-55%向A公司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
2022年6月,葉某接到一個維修空調的訂單后,帶著自行購買的工具,騎電動車前往維修,路上因下雨路滑摔倒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2.3萬余元。葉某后續治療費用仍需1.5萬元。
由于A公司有為葉某購買商業團體險,因此葉某獲得保險賠付的醫療費用1.9萬余元。但葉某主張其與A公司構成勞務合同關系,其余損失應由A公司賠償,故以健康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
本案中,葉某系因自身騎行電動車滑倒受傷,無證據證明A公司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或直接侵權行為。葉某主張其與A公司存在勞務關系,故在前往工作途中受傷應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其實質是要求A公司基于勞務合同關系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為合作關系,而非勞動或勞務關系。
庭審中,葉某稱其沒有仔細閱讀協議文本,不清楚協議內容。對此,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A公司在《合作協議》中以加黑加粗字體的形式告知并提示葉某相關權利義務,葉某自行選擇忽視,是葉某對自身權利的疏忽,其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再從協議的實際履行來看,雖然葉某系通過A公司運營的APP接單提供空調維修服務,但其工作時間、接單選擇以及維修工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報酬并非來源于A公司的直接支付,而是按照約定自行從客戶支付的服務費中提取其應得部分。盡管葉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可能接受一定的管理,但這種管理是基于合作平臺的運營需要,且十分松散,并非勞動法意義上或勞務合同中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因此,葉某與A公司不屬于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A公司對葉某因工作受傷不承擔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責任。
綜上,法院駁回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如今,互聯網平臺經濟迅猛發展,大量勞動者依托平臺接單,向客戶提供服務并獲取報酬。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復雜多樣,涵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以及居間關系等多種類型。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及互聯網用工的案件時,需全面、細致地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實際履行情況,同時充分考慮互聯網用工模式的獨特屬性,以此來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基于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該勞務并支付相應對價所形成的對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判斷勞務關系是否成立時,重點需審查接受勞務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是否存在控制關系。雖然這種控制關系區別于勞動關系中特定的人身隸屬關系,但提供勞務方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接受勞務方的支配,需要遵循接受勞務方的安排與指揮,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在本案中,葉某通過A公司運營的平臺接單,但其工作時間、接單選擇以及所使用的維修工具均由其自主決定,其報酬來源于交易完成后客戶支付的服務費。平臺公司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于平臺運營管理的客觀需求,并非是對勞務提供方的實質性控制。因此,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
勞動者在與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署相關協議時,務必仔細研讀合同條款,充分了解其中可能蘊含的風險,經過審慎理性的思考后,再決定是否簽署協議,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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