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海之藍等作為全國著名白酒,以其持久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深受消費者喜愛,不少犯罪分子為牟利制假售假,低檔次酒品進入高檔酒瓶,搖身一變即可售出高價。看似簡單的“換個包裝”行為不僅影響合法企業的品牌形象,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危害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有力打擊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犯罪行為。
01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孫某領在河南省新鄭市某村附近租賃一間倉房,孫某領雇用李某萍、王某霞、馬某杰為工人,在其租賃的倉房內將購買的散裝酒罐裝到具有注冊商標標識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洋河海之藍等空酒瓶內,準備對外銷售。經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孫某領倉庫內茅臺飛天酒25瓶、茅臺1935酒6瓶、茅臺鼠年酒2瓶、五糧液七代酒210瓶、海之藍酒120瓶、劍南春酒18瓶。經核實其倉庫內扣押的酒產品無銷售價格、無產品標價,經伊通滿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按照市場平均價,扣押孫某領倉庫內的酒產品價值為394031元。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領在明知其兒子孫某偉(另案處理)使用其倉房及倉庫內的設備從事生產、銷售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假冒注冊商標的酒的情況下,仍將倉庫及設備提供給孫某偉使用,經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判決,孫某偉生產、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酒產品共計58200元。
02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孫某領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情況下,利用具有注冊商標標識的茅臺酒等酒類產品空瓶及包裝,自行罐裝生產茅臺酒等產品,并且明知孫某偉從事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酒產品,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孫某領曾因同類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后,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案件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以被告人孫某領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03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示,售賣假酒謀取暴利,侵害了注冊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品牌產品標識具有專屬的知識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另外,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我國對于制假售假的打擊力度也不斷加大,生產者和銷售者切勿因謀取一時的非法利益逾越法律紅線。經營者應當遵紀守法,銷售合法產品。廣大消費者應提高警惕,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商品,注意查驗防偽標識,保留好購物憑證,發現瓶身二次封裝痕跡或價格異常偏低時應提高警惕,避免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若不甚買到假酒,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持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服務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司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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