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小槌說案》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
借名他人貸款,名義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系指在貸款合同或相關文件中以借款人身份出現,但實際上并不使用貸款資金或不承擔還款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名義借款人是否可以抗辯未使用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呢?一起看下面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徐某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數額、年利率、逾期罰息以及借款期限。貸款到期后,徐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某銀行提起訴訟,要求徐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徐某某辯稱,借款合同雖是本人簽字,但實際是案外人陳某某讓其頂名貸款,其也按陳某某的指示將貸款全部轉入孫某某賬戶。另外,貸款到期后,某銀行工作人員答應幫助其辦理貸款承接手續,將貸款交由陳某某承接,并因此向該銀行工作人員支付費用,但實際并未將貸款交由陳某某承接。
#02
法院審理
法院曾受理徐某某與案外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中對本案徐某某與案外人陳某某之間的上述借款做了約定,由陳某某向徐某某分期付款。故法院在本案中判決徐某某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03
法官說法
1.如果實際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貸款機構可以向名義借款人追償嗎?
委托借款中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存在著委托借款的合意,應當根據銀行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道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的間接代理制度。若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知道實際用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借款合同直接約束銀行和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再承擔還本付息的合同責任;若銀行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托借款關系的,名義借款人在訴訟中以應當由實際用款人承擔責任作為抗辯事由的,應追加實際用款人參加訴訟,由法院向銀行釋明其有權選擇相對人,若銀行選擇名義借款人作為合同相對人,法院應向名義借款人釋明,其可在同一案件中向實際用款人提出權利主張,在判令名義借款人承擔責任的同時,判令實際用款人向名義借款人承擔責任。
2.名義借款人在履行還款義務后,如何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名義借款人在履行還款義務后,可以根據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內部協議或委托合同向實際借款人追償。如果實際借款人拒絕還款,名義借款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訴訟)要求實際借款人償還其已支付的款項。
3.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內部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內部協議在雙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貸款機構通常沒有約束力。這意味著貸款機構仍可向名義借款人追償,而名義借款人可以根據內部協議向實際借款人追償。內部協議的有效性取決于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4.名義借款人如何保護自己免受實際借款人違約的影響?
(1) 簽訂詳細的內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還款責任和追償條款。(2)要求擔保或抵押:要求實際借款人提供擔保或抵押,以確保在違約情況下能夠獲得補償。(3)定期監控還款情況:確保實際借款人按時還款,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4) 法律咨詢:在簽署貸款合同前,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了解相關風險和法律后果。(5) 信用記錄監控:定期檢查自己的信用記錄,確保沒有因實際借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影響。
來源丨民二庭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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