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新策:第三方計分管理試行
總體信息
印發目的:加強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確保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到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如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一般不超過 60mg/m3 ,具體數值依據行業和地方標準執行)。
適用范圍:適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后,在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參與分散吸附 — 集中再生和吸附 — 脫附 — 催化燃燒等設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實施主體: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為本辦法的實施主體。
主要內容
信息填報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單位:需填報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相關資質,辦公場所等信息,承接工程項目清單及項目進展動態等內容,信息變更后應在三十日內進行更新。同時,需提供所服務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有效,反映企業排放是否達到標準數值。
活性炭統一再生單位:需填報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辦公場所等信息,供炭企業清單等內容,信息變更后應在三十日內進行更新。也要提供再生炭使用后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相關數據,以證明其對企業達標排放的作用。
禁止行為
不得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資質證書。
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尤其是涉及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數據及達標情況的報告。
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影響企業揮發性有機物達標排放工作。
不得拒不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尤其是在排放數值監測和達標情況說明上。
評分管理
評分機制:實行扣分制管理,總分值 100 分。評分值 81 - 100 分為優良,60 - 80 分為合格,小于 60 分為不合格,如現場檢查時發現治理設施和再生炭滿足一票否決項的,直接判定為 0 分。其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持續穩定達到標準數值的,給予一定加分;排放數值長期不穩定或超標的,予以相應扣分。
評分周期:每 6 個月為一個評分周期。在每個評分周期內,重點關注企業排放數值的達標情況。
抽查比例:每個評分周期內,治理設施的抽查比例要達到 20% 以上(參與項目未滿 5 家的至少抽查 1 家),新更換再生炭的抽查比例要達到 10% 以上。抽查過程中,著重檢測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數值是否達標。
結果運用: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評分情況匯總、統計,得分 80 分以上納入 “紅榜” 名單,得分 60 分以下納入 “黑榜” 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進入 “紅榜” 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其服務的企業排放達標率高,可作為行業典范;進入 “黑榜” 的單位,其服務企業排放數值不達標情況較多,需重點監管整改。
其他規定
對于評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第三方治理單位要主動協助相關企業及時開展整改,并在一個月內提交整改資料,整改目標圍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到標準數值展開。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的評分情況進行抽查復核、通報等,確保企業排放達標數值的監管落實到位。
本辦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若上級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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