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被告單位在資本的來源,設立、監管主體,風險承擔等方面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在差別;金融機構編碼是為了金融統計、調查、分析,不是對被告單位屬于金融機構的確認,同時被告單位也未獲得“金融許可證”這一金融機構的主要牌照,故被告單位不屬于金融機構。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27日,經某省政府金融辦公室批準,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成立,注冊資本3億元。被告人熊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A小貸公司成立后,先后有王某等人在該公司貸款。
自2014年3月6日起,被告人熊某作為主管人員,未嚴格履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發放貸款1.3億余元。同時,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余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即1500萬元)。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熊某在明知王某尚有巨額貸款尚未歸還的情況下,商議決定先對借款人王某提供擔保的29處房產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再由王某利用以上房產從他人處辦理抵押借款,用以償還A小貸公司的貸款。后因借款人王某失聯,致使A小貸公司的貸款未得到償還,同時王某提供擔保的29處房產已被解除抵押。
案發后,A小貸公司已對主要借款人王某等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熊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接受調查。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熊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和被告人熊某的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
公訴機關主要出示了A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編碼,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同意籌建A小貸公司的復函,據此認定A小貸公司是銀監會授權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首先,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經營發放貸款業務。
本案中,A小貸公司雖然形式上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似,但是論其本質,其在資本的來源,設立、監管主體,風險承擔等方面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在差別。
其次,金融機構編碼是為了金融統計、調查、分析,不是對A小貸公司屬于金融機構的確認,同時A小貸公司也未獲得“金融許可證”這一金融機構的主要牌照。
因此,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不屬于《刑法》第186條規定中的金融機構。
(二)本案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
本案中,金某小貸公司主要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開展相關業務,上述規范性文件均不屬于刑法第186條所稱的“國家規定”。
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186條所稱的“國家規定”。
綜上,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主體上不屬于《刑法》第186條規定的金融機構,不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要件,客觀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指控被告單位、各被告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證據不足,遂判決被告單位A小貸公司及被告人熊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96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
一、根據刑法第九十六的規定,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應當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制發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符合以下條件的,亦應視為 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國務院批準;(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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