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在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行為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債務(目的的合法性),不足以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案情簡介
A公司與被告人沈某約定,由沈某出任A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裁,在項目公司私募成功或者上市計劃成功后,A公司按集資額的5%及2%給予沈某一次性獎勵。
沈某到任后組織了團隊進行上市工作,但在后續上市申請過程中與A公司產生矛盾。
后A公司在排除沈某團隊參與的情況下,與某公司達成控股股權買賣協議,完成了上市募集資金。
沈某遂向A公司提出達成協議成功是沈某團隊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約支付獎勵報酬,并進行了多次談判。
遭拒后,沈某采取了一系列威脅、恐嚇的方法,向A公司索要獎勵報酬,隨后A公司報案。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實施了威脅和要挾的方法索要協商未果、未經法律確認的權利,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辯護要點
被告人沈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債務,在獎勵報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不足以認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沈某與A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沈某團隊為A公司上市做了大量工作,進而認定沈某團隊與A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雖然沈某團隊沒有直接參與控股股權買賣的最終談判工作,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買賣協議的達成與沈某團隊前期大量工作之間沒有關系。
(二)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沈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債務
沈某在得知控股股權買賣協議達成后,依據約定向A公司要求獎金,并委托律師與A公司進行了多次正式談判,只是在獎金數額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沈某有合理理由認為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其索要獎金的目的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雖然沈某團隊在主張獎金的過程中實施了一定的威脅、恐嚇行為,但在案證據不能排除沈某行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債務,因此不足以認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應當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審判決
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沈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最終判決沈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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