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貸中,夫妻一方以財產共有人身份在另一方與銀行訂立的借款合同上簽字,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在代為承擔債務之后,是否有權向夫妻雙方進行追償?以財產共有人身份簽字的夫妻一方所承擔的責任,應被界定為擔保責任,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基本案情
張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張某向銀行申請貸款45萬元時,夫妻二人共同在《個人借款申請書》借款申請人處簽名。此外,馬某作為配偶在《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及個人征信信息采集報送授權書》《貸款業務談話調查筆錄及法律文件簽字面核書》等多份材料中簽名確認,并在張某的《個人循環借款合同》中明確承諾“作為財產共有人,對張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盧某作為保證人與銀行簽訂《個人循環借款保證合同》,為張某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貸款到期后,張某未依約向銀行還款,盧某代張某償還了借款本金450000元,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馬某償還代還款項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款項應當認定為馬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馬某在案涉《個人借款申請書》等多份材料上進行簽字確認,能夠證明馬某同意張某借款的事實。同時,馬某作為張某的財產共有人在張某的《個人循環借款合同》簽字,并同意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表達了馬某具有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足以讓盧某產生信賴利益,相信馬某與張某夫妻雙方就案涉借款達成一致,故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馬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盧某作為保證人代張某向銀行償還了450000元借款后,有權向張某和馬某進行追償。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一個關鍵且復雜的問題。盡管夫妻之間存在緊密的身份關系,但配偶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獨立人格并不當然因婚姻關系而被弱化或抹殺。當借款人配偶以“財產共有人”等身份在債務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時,準確判斷其承擔的是擔保責任,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成為界定債務性質的核心。
擔保責任是指主債務人為第三人(如配偶一方),保證人僅對債務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后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受到保證期間的限制,債權人需要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便依法獲得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這表明該債務的本質始終是主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保證人只是基于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承擔責任。而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與擔保責任有著明顯區別,夫妻共同債務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產生,債務本身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以全部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內部無追償權。這體現了夫妻在家庭經濟事務中的一體性和共同責任。
本案中,馬某在《個人借款申請書》借款申請人處簽名,并以“財產共有人”身份同意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行為反映出,馬某對張某債務不僅知情,更是作出了同意與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這完全符合夫妻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等處理的權利行使特征,也充分表明夫妻二人對該債務的發生及后續負擔進行了全面且深入的考量。從盧某角度,基于馬某簽署的一系列材料,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張某與馬某對于債務的形成和負擔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司法原則,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來 源:三門峽中院侯楊、高潔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