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普及
帶來了諸多治理和安全挑戰
AI換臉、AI換聲、AI謠言
這些內容以假亂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近日,新規發布了!
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簡稱《標識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
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以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辦法明確——
需要添加顯式標識的情形
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者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以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呈現虛擬場景時,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以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需要添加隱式標識的情形
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
文件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文件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文件來源、屬性、用途等信息內容。
這個新規你怎么看?
快來分享一下你的想法~
來源:央視新聞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標識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介紹一下《標識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為生成合成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網絡平臺傳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生成合成技術濫用、虛假信息傳播擴散加劇等問題,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關切。經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多輪技術論證試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標識辦法》,進一步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
《標識辦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關鍵點,通過標識提醒用戶辨別虛假信息,明確相關服務主體的標識責任義務,規范內容制作、傳播各環節標識行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進人工智能在文本對話、內容制作、輔助設計等各應用場景加快落地,同時減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術濫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制作傳播虛假信息等風險行為,推動人工智能健康有序發展。
二、問:請問制定《標識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細化已有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了標識有關要求,《標識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標識的具體實施規范。二是解決關鍵問題。《標識辦法》重點解決“哪些是生成的”“誰生成的”“從哪里生成的”等問題,推動由生成到傳播各環節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爭打造可信賴的人工智能技術。三是統籌發展和安全。考慮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需要,針對在文本內容中添加隱式標識,在多媒體文件中添加數字水印,仍是技術難點或可能增加企業成本,不作強制要求。為降低平臺企業標識成本,提升落地實施的可操作、可執行性,創新提出文本符號標識、音頻節奏標識、文件元數據標識等低成本實施的可行方法。四是管理要求與技術標準一體化考慮。為推動《標識辦法》落地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同步發布,更好地指導相關主體規范開展標識活動。
三、問:《標識辦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標識辦法》規定,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適用本辦法。
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制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標識辦法》同樣遵照上述適用條款,開展特定活動對內容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問:請說明一下《標識辦法》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的關系?
答:《標識辦法》主要從立法層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確生成合成內容制作傳播各主體的責任義務,為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發展,對具體實施操作不做要求。《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形式制定實施,主要提出強制執行部分的標識具體實施方式和操作方法,兩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實施,以更好地指導相關主體規范開展標識活動。
五、問: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的主要內容?
答:標準支撐《標識辦法》,對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服務提供者與網絡信息傳播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內容標識方法的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服務提供者對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內容,添加文字、角標、語音、節奏等顯式標識的方法,在內容生成合成環節提出了顯著提示公眾、防范混淆誤認的方案。二是明確服務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數據隱式標識的方法,為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有效識別生成合成內容提供便捷方案,也為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履行向公眾提醒提示主體責任提供了依據。三是在元數據隱式標識設置了預留字段,可用于記錄標識完整性、內容一致性等安全防護信息,為促進標識技術創新發展和保護標識安全性預留了空間。
六、問:《標識辦法》明確了服務提供者哪些具體要求?
答:《標識辦法》明確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文本、音頻、圖片、視頻、虛擬場景等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在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應當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范內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
七、問:《標識辦法》明確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采取哪些措施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
答:《標識辦法》第七條明確,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八、問:如何合規獲得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
答:前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針對“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深度合成服務情形提出顯著標識要求。在此基礎上,《標識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針對文本、音頻、圖片、視頻、虛擬擬真等具體場景的顯式標識要求,確保生成合成內容在面向公眾時具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此外,充分考慮生成合成內容在實際場景中的落地應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產業需要,《標識辦法》第九條提出,在用戶主動要求提供未添加顯式標識內容時,網站平臺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可通過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責任義務并依法留存相關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戶予以提供。同時,用戶在后續使用過程中,需遵守《標識辦法》第十條等相關要求,主動聲明生成合成情況并添加顯式標識后,方可面向公眾發布和傳播。
九、問:《標識辦法》對規范開展標識行為明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標識辦法》第十條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問:關于《標識辦法》和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正式施行時間的考慮?
答:堅持循序漸進的治理原則,考慮到企業需要時間充分理解相關規定和標準規范,針對性地開展能力建設和功能研發,基于標識技術實施的復雜程度、試點試行的實踐經驗,設定《標識辦法》和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6個月左右的施行過渡期。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與《征求意見稿》word對照版)
關于印發《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的通知
國信辦通字〔2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了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5年3月7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與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修改部分,征求意見稿以藍色字體標注,現行法以紅色字體標注。)
征求意見稿(2024年9月14日發布)
生效文本(2025年3月7日發布)
第一條為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適用本辦法。
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術,未向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
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第三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
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以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第四條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五)呈現虛擬場景時,應當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應當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具有顯著提示效果的顯式標識。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方式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第四條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者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以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五)呈現虛擬場景時,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以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第五條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
文件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文件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文件來源、屬性、用途、版權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
文件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文件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文件來源、屬性、用途、版權等信息內容。
第六條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平臺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規范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
(一)應當核驗文件元數據中是否含有隱式標識,對于含有隱式標識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明確提醒用戶該內容屬于生成合成內容;
(二)文件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隱式標識,但用戶聲明為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提醒用戶該內容可能為生成合成內容;
(三)文件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隱式標識,用戶也未聲明為生成合成內容,但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平臺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檢測到顯式標識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跡的,可識別為疑似生成合成內容,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提醒用戶該內容疑似為生成合成內容;
(四)對于確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在文件元數據中添加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傳播平臺名稱或編碼、內容編號等傳播要素信息;
(五)提供必要的標識功能,并提醒用戶主動聲明發布內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內容。
第六條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規范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
(一)核驗文件元數據中是否含有隱式標識,文件元數據明確標明為生成合成內容的,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明確提醒公眾該內容屬于生成合成內容;
(二)文件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隱式標識,但用戶聲明為生成合成內容的,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提醒公眾該內容可能為生成合成內容;
(三)文件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隱式標識,用戶也未聲明為生成合成內容,但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檢測到顯式標識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跡的,識別為疑似生成合成內容,采取適當方式在發布內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提醒公眾該內容疑似生成合成內容;
(四)提供必要的標識功能,并提醒用戶主動聲明發布內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內容。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在文件元數據中添加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傳播平臺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傳播要素信息。
第七條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
第七條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的,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第八條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范內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
第八條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范內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
第九條如用戶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可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留存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九條用戶申請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對象信息等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條用戶向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平臺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上傳生成合成內容時,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平臺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用戶使用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發布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標識。
第十一條服務提供者開展標識活動的,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手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并加強標識信息共享,為防范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手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并加強標識信息共享,為防范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生成合成內容進行標識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電信、公安和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深圳夢(微信號ID:SZeverything)綜合
我們的使命是:星辰大海,只與夢想者同行!
擁有深圳夢,請關注(微信號ID:SZeverything)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