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劍于2019年12月2日入職天山公司,雙方在2019年12月20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崗位是人資經理。
2022年12月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就續簽合同調整薪資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2年12月7日,在公司未做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柒劍私自使用公章與自己續訂了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尚在與柒劍就調整工資問題進行協商,在此情況下,柒劍作為人資經理,在明知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與自己續訂勞動合同,有違誠信原則。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柒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為由與柒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一審判決: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本院允許,但要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21,819.21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公司以柒劍私自加蓋公章、偽造合同內容、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對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出示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及當庭供述,可以認定自2022年12月5日復工后,公司與柒劍等人就是否調整工資正在協商階段,在此情況下,柒劍作為人資經理在明知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與自己續訂勞動合同,有違上述法律規定中訂立勞動合同中的誠信原則。雖然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于公章保管存在管理問題,但不足以認定加蓋公章的結果構成公司對該續訂勞動合同的認可。由此可見續訂該勞動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勞動合同的續訂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期滿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期間,柒劍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視為該勞動合同于2022年12月15日終止,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不能證明向勞動者進行過告知,對其發生效力,且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足以說明柒劍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適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情形,故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柒劍經濟補償賠償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個月)。(小編注:第一次看到經濟補償賠償金的概念)
公司上訴:未經批準加蓋公章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公司上訴認為,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是勞動者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柒劍從事人事工作,其應當知曉并遵守。其未經批準加蓋公章、未進行公章使用登記,亦未如實告知公章保管人員其使用公章的真實目的,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故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柒劍辯稱,1.本人工作崗位為人事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是工作職責,無需向公司申請,公司也未曾提出異議。2.公司在12月6日與本人溝通內容僅為降薪,并非不再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2月2日起,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人按原有條件繼續簽訂,屬正常履責,應屬有效。3.公章使用確有授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但公司沒有公章使用和勞動合同簽訂制度流程,且公章是由出納而非本人保管,其公司應當承擔公章管理不利的后果。
二審判決:人事經理雖然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但其仍然是勞動者身份,其應當知道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與柒劍的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
本案柒劍于2019年12月2日入職公司,雙方于2019年12月20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約定崗位為人資經理。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柒劍未經公司授權擅自使用公章與其本人續訂勞動合同系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柒劍工作崗位為人資經理,其工作職責包含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管理。在包括柒劍在內的多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簽及續簽后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否變更等問題,均應由勞動者與公司進行協商,并在協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續訂。但彼時,柒劍與公司就調整薪資問題并未達成一致意見,部分勞動合同內容仍在磋商當中,柒劍在與公司未協商一致、其本人未經單位授權、且在保持原有勞動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與其本人續簽勞動合同,并私自加蓋公司公章,續訂后,亦未告知公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上述規定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做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柒劍雖然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但其仍然是勞動者身份,其應當知道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況且在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更應當謹慎行使權利,但柒劍在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未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亦未經公司追認,故其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以柒劍私蓋公司印章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向街道工會報備后當眾宣讀解除通知的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其上訴主張不支付柒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柒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1,819.21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改判公司不向柒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個月)。
案號:(2024)新01民終2819號(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