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認定強奸罪的罪數問題?
先將被害婦女殺死,然后奸尸的,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理。奸尸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不能定為故意殺人和強奸兩個罪。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奸尸時,被害婦女已經死亡,客觀上已不存在這樣的侵害。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理解輪奸不是單一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將“二人以上輪奸的”,作為強奸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說明,輪奸婦女和幼女屬加重(結果加重)處罰的情節,而不是一個單一的罪名。
在刑法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輪奸“有其獨立的特征或特殊的構成要件,另立罪名比較合適”。這是不正確的。輪奸除其社會危害性比單獨實施的強奸犯罪要大以外,其本身并不具有強奸罪構成要件以外的“特殊的構成要件”。因此,罪名仍應定為強奸罪,而不能定為“輪奸婦女罪”“輪奸幼女罪”或者“輪奸罪”。
三、司法實踐中對“強奸”男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若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的,則應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猥褻兒童罪論處。但若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正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適度填補了這個空白,即對于強奸已滿十四周歲以上男人的行為,原則上可以“強制猥褻、侮辱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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