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張萬軍、牛春雁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辯護人已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H某并審閱案卷相關證據材料,對案情有詳細了解,就本案的核心相關問題,發表如下法律意見,合理部分望貴院予以采納。
一、綜合案發起因及行為方式等,本案對H某行為的定性應當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本案起訴意見書指控H某持刀具捅傷被害人致死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共同點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兩者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是傷害的故意,后者是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及間接)。因此,分清這兩種犯罪,在于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時,一般綜合考察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而言,通過行為人的打擊部位、犯罪工具、打擊強度與行為的節制性、行為的危險性及其程度、事件起因、行為動機以及有無預謀、犯罪之后的態度與表現等因素進行考察。就本案事實來看:
(1)本案的發生系其與被害人因攤位糾紛而發生口角進而是其心生不滿,犯罪嫌疑人H某因一時激動實而對被害人進行刺捅,事前無預謀;
(2)就犯罪嫌疑人案發時主觀意愿來看,根據H某供述,其拿刀刺捅的位置系順手刺到被害人肩部位置,其并沒有有意選擇要害部位;其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連續捅刺,在被害人倒地后的刺捅行為并非想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因自己抑郁癥發作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
(3)作案的工具是其拆快遞使用,在本案中隨手被用來傷害被害人,系偶然所得,并非為剝奪他人生命而特意準備;
(4)本案無其他證據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H某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全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觀點,對于因一時激憤而突發起意行兇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人存在較大爭議,原則上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對于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行兇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過錯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較大爭議,也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本案H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致死)較為適當。
二、H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減弱,該因素在定罪及量刑時應當被充分考慮
犯罪嫌疑人H某因患有嚴重抑郁癥,依法經司法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在因日常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時對被害人的施害行為,系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減弱的情況下做出,該事實,使其無法清楚認識到自己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對其行為定性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同時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關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應當對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
《到案經過》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H某從就近的派出所主動投案,并且在所有筆錄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H某的以上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成立自首的規定,應當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四、犯罪嫌疑人H某認可全部犯罪事實,真誠悔罪,其對罪名及定性的異議不影響其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的規定關于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從偵查階段其便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查明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其對行為的出發點以及當時的認知提出辯解,以為自己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并不影響對主要事實的認可,同時,其明確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愿意接受處罰,符合認罪認罰的認定條件,應當依法對其從寬處罰。
以上意見,合理部分望予以采納。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張萬軍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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