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開重要會議,不少委員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議,德先生給大家梳理下,關于社會民生的好建議,應該如何落實和實施呢?
#代表建議將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納入法律#法律好修訂,具體難落實
有代表提出,將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寫入法律,保障35+人士的就業問題。不過德先生思考,入法容易實施難。如果用人單位采取一些“暗”招,例如簡歷篩選時,打分上崗時就篩除高齡求職人士,那怎么辦?只要在招聘時,不設置年齡條件,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對實質上的違規進行處罰了?未來可能會誕生其他各種措施進行實質性的就業歧視。例如,不過能寫入法律之中最少是一個進步。
不過代表還提出另外一個建議,反而現在非常迫切,應當納入法律。那就是禁止企業在招聘中設置與崗位無關的年齡門檻。現在有不少地方公開招聘時進行了所謂的“定制化”招聘。例如招聘行政人員要求有某項運動員或者跳舞的專業資質。深度懷疑那就是為了專門照顧某人而設置的招聘條件。如何防治呢?那就是可以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專門進行規定。
例如前不久的山西長治一家醫院,這是個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需要社會化公開招聘,但是其在招聘公告中,有一個行政后勤科員崗位,竟然限定了“播音主持與藝術”專業,并且要求應屆畢業生。這種定制化的要求,與行政后勤崗位有任何聯系嗎?
就業歧視到處都有,不僅僅是用年齡歧視,還有著各種各樣的方式。但是一些單位進行所謂的定向招聘,讓人深度懷疑他們其中是有貓膩的,所以從一開始就要進行防治,堅決要堵住口子,不能喪失就業公平!
#代表建議孩子違法家長須賠償被害人#現在急需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在2021年6月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其中沒有達到處罰年齡的未成年人,是有人一整套的矯治措施體系,但是這個法律估計少有人知,而且在追究責任的時候也沒有適當運用,造成法律漏洞空間。具體問題就是因為實施難度大,需要多部門配合,一起聯動,但是認識程度不一,配合到位的情況不高。
包括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中,也是有著具體規定,監護人需要承擔未成年人賠償的責任。在民法典第1188條中說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同樣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在有限的情況下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一些重大的刑事惡劣的案件,不滿14周歲到未成年人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不過目前一般都是引發了社會影響之后,才會依法進行追究。仍然存在著從寬處理的情況。
就這些法律,因為刑事與民事責任和追索的責任主體不同,導致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措施的法律缺失空間。法律之間的銜接確實應該要重視起來,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確實越來越多,這一點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近些年來,引發最大社會影響力的就是河北邯鄲三名13歲的未成年人,合謀殺害同學的案件了。他們是有預謀,事先反復踩點,而且在廢棄的蔬菜大棚內挖好了坑,做好埋尸地點。之后采取惡劣手段騙出同學殺害并且掩埋尸體后,還將同學的財物進行了分配。
最終在引發社會巨大影響的之下,一審判決主謀張某某故意殺人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外一名判了12年,還有一名出借電動車,但是沒有參與犯罪的免于刑事責任。但是記者去犯罪者家中探訪時,發現有2戶人家已經人去樓空,家長都跑路了,后續賠償如何落實?
刑事責任處罰之后,經濟責任也不能少,而且對于其監護人應當進行追責。如果不履行賠償的經濟責任,應該將其計入征信檔案,同時最重要的就是應該進行強制執行。不履行讓他一輩子做老賴。法律的震懾作用,一點都不能放松,所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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