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去超市購物都希望買到新鮮、安全的食品。可要是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該怎么辦呢?今天,就通過我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大家講講相關的維權知識。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王某在中山市五桂山街道某超市購買了一包標價5.5元的鮮腐竹以及其他食物。
付款后,王某發現這包鮮腐竹竟然已超過保質期一天,其外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4/01/02”,過期日期為“24/01/03”。發現問題后,王某與超市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賠償1000元,但遭到拒絕。于是,他通過中山12345公眾號進行投訴。市市場監管局五桂山分局執法人員核查后,確認情況屬實,可在調解時,某超市依舊拒絕賠償。無奈之下,王某將超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提交的購物小票和實物足以證明他與某超市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所購鮮腐竹已過期。某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未履行定期檢查庫存和銷售食品的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某超市向王某賠償1000元。
消費者在遇到購買到過期等不合格商品的情況時,要冷靜應對,依法維權:
1.保留證據很關鍵:一定要保存好食品本身,它是證明食品存在問題的直接證據;同時,購物憑證(如購物小票)是消費的重要證明,千萬不能丟;相關照片或錄像等視聽資料也能輔助證明購買過程及食品狀態,比如拍攝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買地點等信息。
2.優先協商解決:攜帶好保留的證據,與商家友好協商,嘗試溝通解決問題。很多時候,商家了解情況后會積極處理,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和精力,也能快速解決糾紛。
3.投訴途徑多又廣:要是協商不成,別著急。可以撥打12345熱線,或者通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官網、微信小程序進行投訴。市場監管部門會介入調查、調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法律武器來兜底:如果在監管部門介入調解后,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消費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5.商家要關注食品安全:為了避免類似的糾紛和損失,應當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加強銷售環節的監控,從食品采購、倉儲、銷售到售后,全鏈條防控過期食品風險。尤其是像鮮腐竹、鮮海帶等生鮮產品,更要重點管理,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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