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的一個案件,在審查批捕階段,我們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師意見書》。檢察官對辯護意見中提到的一些情況進行核實后,認為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
作為辯護律師,審查批捕階段,為了將對嫌疑人有利的辯護意見及時傳達給檢察官,需要做許多工作。案件雖各有不同,但是許多需要做的辯護工作是相同的。
將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工作要點簡要梳理。
一、反復研究相關罪名的知識點,確保在會見時向嫌疑人做好相關罪名的普法工作。
會見的時候,把這些知識點向嫌疑人解釋清楚,便于嫌疑人對照自己的情節進行預判。
二、向嫌疑人確認在偵查機關的筆錄中,是否明確表明自愿認罪認罰。
是否明確表示認罪認罰,是社會危險性評估的重要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
三、確認嫌疑人是否構成自首、坦白,是否是偶犯、初犯,是否有前科劣跡。
尤其要注意自首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 354 號王春明盜竊案確立的裁判規則:“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四、核實嫌疑人家庭情況,包括是否離異、孩子撫養、孩子大小及上學情況、父母情況等等。
辦案人員也是人,許多案子之外的情況,常人一看就懂。許多情況,確實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某些因素如果也讓辦案人員產生了同理心,則可能會影響辦案人員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
五、核實嫌疑人此前的經歷、工作及收入來源情況。
這些方面,主要是想看看嫌疑人此前是否是通過誠實勞動獲取家庭收入來源。
六、告知嫌疑人,有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許多案件,可能是由檢察官助理之類的去走流程。但如果認為自己無罪,或者有什么特殊情況需要說明的,明確要求當面向承辦檢察官陳述,可能效果會更好一些。
七、告知嫌疑人,辦案人員的筆錄,要認真看,發現錯誤要提出修改。
在一些案件中碰到過,嫌疑人說沒說過那句話,或者說的不是那個意思,但筆錄上面又有白紙黑字的記錄得清清楚楚,并且也由本人簽了字。這就是沒有認真看筆錄導致的。
八、不予批捕的辯護意見,及時與嫌疑人作充分溝通。
作為辯護人,我們提出了哪些不予批捕的辯護意見,每一條辯護意見的依據是什么,每一條辯護意見的背后是基于何種考量,除了這些辯護意見之外是否還有需要補充的內容,等等,這些都要與嫌疑人溝通清楚。
九、告知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和期限,要做好可能長期被關押的心理準備。
許多案子,都是期限屆滿才移送。因此,一般的案子,起訴到法院之前的大致時間,是可以預判的。
十、書面辯護意見里面,如果涉及到圖片或其他材料掃描件之類的,盡量彩色打印,避免黑白打印造成一些信息的模糊或混淆。
書面辯護意見定稿后,打一份黑白和打一份彩色的一對比,就知道彩色版本看起來會干凈清爽許多。
十一、注意書面辯護意見文本格式。
俗話說:字如其人。對律師來說:法律文書如其人。每一份法律文書,都是我們的臉面,交出去的每一份法律文書,都應該自己看起來都感覺非常優雅得體。
文本格式,以便于辦案人員閱讀、便于辦案人員減少工作量,同時兼顧美觀優雅為標準。我們比較常用的文本格式為:
1.頁眉:注明嫌疑人、辯護律師、電話。
2.主標題《不予批捕律師意見書》用宋體、小一,其余通篇仿宋、三號、1.5倍行距。
3.尾部,繼續留下電話+記得簽名;將參考法條及其他用到的證據材料作為附件附后;頁腳以“第X頁 共X頁”的格式插入頁碼;如果附件與辯護意見都是同一個文檔,則插入分頁符將正文與附件之間、附件與附件之間分開,以避免某一部分內容調整而導致其他部分內容排版出現錯亂。
十二、移送審查批捕后第4天之前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及時聯系檢察官。
我們的辦案經驗,七天的審查批捕期限,一般檢察官會在最后兩三天決定是否批捕。因此在移送審查批捕后第四天之前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及時聯系檢察官,則可以確保檢察官在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前,了解我們的辯護意見。
結語
辯護工作無小事。你永遠不知道哪一點辯護意見引起了辦案人員的重視及認可,繼而取得良好辯護效果。我們能夠做到的,就是把一些常規性的工作做一個清單式的總結,避免因遺漏某些常規性工作而導致辯護工作留下遺憾。(本文完)
貴陽刑事律師,律所主任,貴州省律協委員,貴陽市律協委員,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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