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越來越注重養生,阿膠等傳統中藥有利于身體滋補,成為不錯的選項,但某小伙卻輾轉各地中藥房多次購買過期中藥。當假一賠十遇上知假買假,法院如何處理?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案情簡介
去年,家住河南的蔣某在泰州某藥房購買過期阿膠等中藥,現場錄屏取證后即向藥房索要賠償,雙方溝通無果后,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藥房銷售過期劣藥,主張假一賠十。藥房則辯稱,蔣某系職業打假人,此前曾輾轉省內數十家藥房購買過期阿膠等藥物,系以牟利為目的,明顯不屬于正常消費者,且相關藥房均因蔣某舉報而受到行政處罰,已繳納高額罰款,故法院不應再支持其知假買假行為。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藥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案涉阿膠中藥確已超過保質期,藥房銷售劣藥的行為構成違法,在接受行政處罰的同時,理應承擔返還價款等民事責任。
關于蔣某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公眾作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時,其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為保障藥品安全,絕不應成為牟利手段。
蔣某在購買時并不存在錯誤認識,其明知案涉藥品系過期產品仍大量連續購買,現場取證用于后期舉報、訴訟,存在明顯的通過索賠牟利的目的,不符合正常消費者特征。
2024年8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明確界定購買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到假藥、劣藥的,方可主張懲罰性賠償,既是對上述立法精神的精準詮釋,也是對司法實踐活動的有效指引。據此,法院對蔣某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供 稿| 李文娟
編 輯| 周文俊
校 對| 王 萌
審 核| 吳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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