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和“職務行為”能否混為一談?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如果沒有執業醫師資格進行診治和搶救患者,你覺得是違法違規行為,還是救死扶傷呢?
就此事,如果患者反過來進行追責到底,又算不算現實版“東郭先生和狼”?
今天,就讓我們來分析一則案例。
案件回顧
患者女性,62歲,因“進食哽噎感1月余”到當地市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霉菌性食管炎;2.膽汁反流性胃炎;3.幽門螺旋桿菌感染;4.腸道菌群失調;5.功能性腹瀉;6.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氣管炎;9.精神分裂癥。
患者住院21天后出院,醫生給予的出院醫囑及注意事項為:繼續院外藥物治療,胰島素輔助降糖;病情變化及時復診,1周后復診等。
出院后第二天,患者在家中昏迷,家屬又撥打了市醫院的120急救,院前急救登記載明:呼救時間為當日上午10:11分,救護車到達時間為10:31分,診斷心臟驟停。臨床診斷:院前死亡。
患者當時已經臨床死亡,沒有搶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屬強烈要求進行搶救,于是120出診醫生參與了搶救。患者當日火化,未做尸檢。
患者死亡后,家屬多次舉報、信訪,后經市衛健委查明:
一、120出診醫生不具有醫師資格證,但他卻當場對患者進行了搶救,這是違法違規行為;
二、患者此前在市醫院住院治療時,為患者診治的醫生只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這也是違法違規行為。
患者家屬認為,市醫院在診治患者時使用沒有資質的醫生,市醫院的違法診療行為剝奪了患者的生命,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市醫院負全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萬余元。
案件鑒定
在一審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均以患者未進行尸檢、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一審法院認為,市醫院讓不具有醫師資格證人員出診120急救,并且住院病房醫生也僅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其為患者治療有住院病歷、住院病人告知書、出院證醫師簽名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應依法推定其有過錯。
患者死亡后尸體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損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確定,醫方責任過錯程度結合本案客觀事實酌情推定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
一審后,雙方均不服,患方認為,兩個醫生都沒有醫師執業資格,醫院應該負全責。而醫方認為,住院期間的診療與患者出院后的死亡無因果關系,患者有心臟病,院外出現心跳驟停不能與之前的住院經歷聯系在一起;另外,醫院急救出診期間電話與家屬聯系,訴稱患者心臟驟停一小時有余,急救車輛到達現場后患者心電圖呈一條直線,頸動脈無波動,無自主呼吸,瞳孔擴大,患者當時已經臨床死亡,沒有搶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屬強烈要求,120醫生才去進行搶救的,死亡與搶救無關,不應當承擔責任。
二審中,法院認為,市醫院的兩名醫生不具有資質,卻負責住院治療和急救診療,嚴重違反了醫療執業規范,具有重大醫療安全隱患,故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駁回雙方請求,維持原判。
曾有媒體對本案進行過報道,網友紛紛進行評論,指責家屬與法院判決不公,替醫生打抱不平:
“非自然死亡是需要警方介入的,死亡當天就火化了,這里面肯定有事情。”
“執業助理醫師是管床醫生,還有上級醫師一起治療,怎么治療都是聽上級醫師的,這個沒有問題,法院這樣判有點扯。”
“急救醫生雖無資質,確實有錯,但是急救醫生導致的患者死亡嗎?何來賠償?比竇娥還冤!”
“心肺復蘇操作在公眾中有廣泛培訓,培訓的目的不就是在急救場合搶救嗎?如果必須要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來做,那培訓還有什么必要?”
“見義勇為”和“職務行為”能否混為一談?
本案其實很簡單,患者在市醫院住院期間,主管醫師為助理醫師;出院昏迷,家屬撥打120,急救中心派出醫護,醫生連助理醫師都不是。患者出院短時間內猝死,家屬追責,衛健委指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法院判醫方賠償。
在臨床上,有很多助理執業醫師或者沒有醫師資格的醫學生在干著執業醫師的工作,但大多都不是獨立行醫。而該院明知道醫生沒有執業資格,卻安排其獨立承擔診療工作,其中的過錯其實很明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本案中的醫方是一家市級醫院,根據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是不能夠獨立執業的,也就是說執業助理醫師下的醫囑需要執業醫師簽字,書寫的病歷資料需要執業醫師加簽。
醫師資格考試是審查醫生獨立執業能力的基本考核,只有符合標準的醫生經過注冊才能在注冊醫療機構獨立實施診療行為。這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違反此規定就是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異議。
而本案中的執業助理醫師顯然沒有執業醫師的指導,衛健委才會認定醫方為違規行為。而120醫生更加離譜,可能就是一個剛畢業的醫學生,連助理醫師資格都沒獲得,便獨立進行院前急救工作。而根據法律規定,沒有醫師資格而從事診療工作,屬于非法行醫。
所以,需要我們所有人警醒的是,兩位醫生都是在履行醫療機構賦予的“職務行為”,這與在街道上“見義勇為”救治心跳驟停患者的行為不能等同,作為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不可能對這種明顯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換位思考,如果我們作為患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住院接受了助理醫師的診治,并且沒有上級醫師的把關,其中診療的合理性誰來把關?診療風險如何避免?又是否符合出院標準?如果醫生連執業資格都不符合,那么意味著患者的整個診治過程都經不起推敲。
而醫院管理人員明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仍舊任用不符合資質的人員從事臨床診療,按照法律法規,醫院應該受到行政處罰。
醫療管理難,賠償過后還需反思
為什么很多醫院明知違法仍舊任用助理醫師替代執業醫師?為什么很多醫學生還沒考過執業資質就已經在臨床上“大顯身手”?醫院管理人員知法犯法,各位“醫生”鋌而走險,難道執業醫師就那么稀缺嗎?
很多人說,“醫院招不到那么多執業醫師,能有助理醫師干活就很不錯了。”的確,這是一個很嚴峻的現狀,特別是小地方的醫院,醫生資源很是稀缺。另外,無論是剛畢業的見習醫師、沒畢業的實習醫師,還是僅拿到助理執業醫師證的年輕醫師,他們也需要工作,需要等到固定時間才能考取執業醫師證。
雖然這些都屬于實際情況,但可以作為違規違法的借口嗎?顯然是不可以!法律法規的制定,就是在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以保證臨床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
很多醫生說找不到醫院,同時很多醫院說招不到醫生,好醫生留不住,導致最后留醫院干活的部分都是沒資質的,為什么?難道是因為醫院太小,平臺不好,醫生來了沒有業務發展,真是這樣嗎?
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的學歷起點大不相同,市場價格也會有相應不同,醫院招不到執業醫師的原因往往是錢不到位,而留不住優秀醫生的原因,除了錢不到位,還有就是讓醫生看不到未來。
馬云曾說過,員工的離職原因林林總總,但只有兩點最真實:一是,錢沒給到位;二是,心受委屈了。其實歸根到底也就一點,那就是干得不爽。
員工臨離職還要費盡心思地找各種看似靠譜的理由,就是為了給公司留足面子,但是作為管理者,也要直面問題,勇于反省。雖然醫院不同于公司,但用人的原則都是一樣的:
1.薪資待遇。醫院給予的工資和獎金,是不是讓醫生體面和滿意。
2.醫院文化。醫生選擇了一家醫院,是不是能夠逐漸成長起來。
3.成長空間。醫院的快速發展,是不是也能讓醫生跟著同步發展。
提到醫生的工資總是給的不到位,難道醫院真的都那么缺錢嗎?醫院的錢都花到了哪里?
包括行政人員、后勤人員與醫務人員在內所有員工的工資,各種大樓需要蓋,各種儀器需要買,所以最后留給醫院真正用于臨床運營的支出總是捉襟見肘,為了保證運營,很多醫院不得不限制了執業醫師的數量,甚至還會選擇使用一些“價格便宜還干活賣力”的助理醫師、實習醫師與見習醫師。
這種醫師資格違規行為不僅僅存在于缺醫少藥的偏遠城市,一些大城市大醫院也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曾幾何時,某特大城市的院前急救醫生很多都是助理醫師,而在發生多起糾紛后,衛生行政部門重點檢查的壓力下,如今已經非常規范地由有資質的醫生承擔。
如果違法違規的處罰不嚴,那么違法違規的行為則會一直存在,就好比騎電動車不帶頭盔者罰款20元,所以導致街道上半數以上的電動車騎行者都不帶頭盔。
只不過這樣的違法違規影響的是自己的命,而不符合資質的醫生執業影響的主要是他人的命。
欄目顧問律師:
梁雨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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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米子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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