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
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黃某訴重慶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計時型預付式消費合同因經營者停業解除的,應按實際未履行期限認定退款金額——白某訴李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張某訴某健身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經營者不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價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消費者主張結合案情作出認定——楊某訴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王某訴薛某清算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職業閉店人”以欺詐為目的誘使消費者充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某順等詐騙案
案例一:
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黃某訴重慶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約定,黃某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在重慶某公司處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3000元。當天,黃某即向重慶某公司交納全部培訓費。合同簽訂后,黃某在重慶某公司開設于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的培訓場所接受培訓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2日,重慶某公司向接受培訓的消費者發出《消費者告知函》稱,位于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消費者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選擇新的培訓地點。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重慶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消費者不得以此為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黃某認為其決定選擇該培訓機構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訓的便利程度,原培訓地點緊挨其住所,更換后的三個培訓地點離黃某居住地很遠,導致其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由重慶某公司退還培訓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重慶某公司單方更換的培訓地點離黃某的住所都很遠,使黃某獲得培訓服務的時間和交通成本明顯增加,導致黃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黃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故判決重慶某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已成為培訓領域消費者廣泛采用的消費方式。培訓地點的遠近和交通便捷性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有重要影響。經營者變更培訓地點對消費者影響較小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培訓地點的變更給消費者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顯著增加消費者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導致消費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訓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
計時型預付式消費合同因經營者停業解除的,應按實際未履行期限認定退款金額
——白某訴李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個體工商戶“某寶寶兒童樂園”游樂場的經營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于辦理上述游樂場的年卡會員。雙方口頭約定,年卡會員有效期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間白某可不限次數地進入游樂場享受娛樂服務。2022年2月1日,該游樂場停業。白某遂起訴請求解除與李某口頭訂立的服務合同,由李某返還剩余的預付服務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李某在與白某訂立服務合同、收取預付款后停業,白某無法再獲得服務,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李某返還剩余履行期限對應的預付款。白某系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務與合同解除之間存在較長時間間隔,應當自游樂場停業時起計算剩余履行期限,并按剩余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返還的預付款。故判決李某向白某返還預付款599元。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合同可分為計時型合同和計次型合同。計時型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計算應返還的預付款金額。合同的剩余履行期限一般應自合同解除時起算,但是經營者停業引發糾紛的,自經營者停業時起至合同解除這段時間,消費者無法獲得服務,該期間亦應計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審理法院以經營者停業后未實際履行的剩余履行期限作為計算應退預付款的依據,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敦促商家誠信履約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
——張某訴某健身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張某因個人健身需要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健身入會申請表》,約定張某在某健身公司處辦理會員卡,業務類型為次卡50次,起始日期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2024年7月2日,入會費2000元,同時備注“贈送10次,不退不換”。當日,張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費用。2023年8月,某健身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張某在該健身公司消費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訴請求某健身公司返還剩余健身服務費16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張某辦理會員卡后,某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終止服務,應當向張某返還服務費。雙方約定某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務,另贈送10次服務。在正常履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享受60次服務,應將60次服務而非50次服務作為2000元入會費的合理對價。在經營者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不應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審理法院遂判決某健身公司退還張某會員卡剩余費用1600元[2000元×(48/60)]。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服務的情況較為常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消費者既能享受購買服務又能享受贈送服務。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退還剩余預付款。在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時,如果不考慮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將經營者贈送服務排除于經營者義務之外,將導致多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應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減少,經營者違約可能獲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在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經營者信守合同、誠信經營。
案例四:
經營者不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價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消費者主張結合案情作出認定
——楊某訴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自2013年起在某美療館接受美容美體、養生按摩等服務,共支付預付服務費1016124.6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20年底,某美療館更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公司更名后,要求楊某再交納5000元服務費才能繼續享受服務,且原有的很多服務項目不再提供。楊某稱,某美療館的項目總是更新,上一次充的錢還沒花完又得買新項目,錢越存越多,項目越做越亂,不接受某健康管理公司提出的處理方案,要求退還剩余款項。該公司表示楊某預付款僅剩一萬余元。因雙方就楊某預付款余額、剩余服務項目次數等均不能達成一致,楊某遂起訴請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服務費547794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楊某與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楊某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部分充值檔案照片和銷售憑證證明其支付的預付服務費為1016124.6元。某健康管理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應就其向楊某提供服務的內容、次數、金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其作為客戶檔案和交易資料的持有方,在法院釋明舉證責任后仍未提供完整的客戶充值記錄和消費記錄。審理法院綜合考慮楊某的訴訟請求和本案實際情況,根據楊某預付服務費的總金額、部分客戶消費記錄記載的合同履行頻次、部分充值檔案照片載明的服務項目單價,酌情確定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楊某服務費50萬元。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中,合同文本以及記載消費金額、次數、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多由經營者掌握。消費者經常面臨“舉證難”的維權困境。如果經營者掌握相關證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可根據消費者的主張、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剩余預付款金額等事實。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不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用其他公司POS機代收款、收費核銷賬目混亂等不規范經營行為,拒不提供完整的記載消費金額、次數、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引發預付款退費難問題,影響案件事實查明。在此情況下,審理法院根據消費者的訴訟請求,結合全案證據對應返還的預付款金額作出認定,有利于引導經營者誠信、規范經營,為消費者安心消費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五:
“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
——王某訴薛某清算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薛某多次在朋友圈發送“高價收購經營不善店鋪會員”“幫助消耗負債”“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稱提供前述中介服務,收取服務費用。2023年9月13日,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次日,薛某變更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注銷材料顯示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但案涉瑜伽店會員大約有200人,還有40萬元左右的預付款未消費。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王某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作出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的《清算報告》,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該行為導致王某無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使其債權無法受償,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薛某退還王某未消費金額826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跑路”逃債現象。有人以幫助“閉店”為業,惡意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從中牟利。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消費者等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或者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職業閉店人”與公司股東惡意串通,幫助公司股東逃避債務,損害消費者等債權人權益的,應當與公司股東共同向消費者等債權人承擔責任。消費者有權選擇向公司原股東或者幫助逃債的“職業閉店人”“背債人”主張權利。本案中,消費者自愿選擇起訴有償債能力的薛某承擔返還預付款責任,薛某已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王某還款8260元。經營者與“職業閉店人”惡意串通逃避債務,不僅不能達到逃債的效果,反而讓“職業閉店人”也成為責任主體。本案對“職業閉店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的行為給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有利于提振消費者消費信心、規范公司經營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六:
“職業閉店人”以欺詐為目的誘使消費者充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某順等詐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順在各地物色意欲轉讓且未被認定實施過詐騙犯罪的店鋪,先與店主簽訂轉讓協議、支付部分轉讓費用、變更注冊登記,再由被告人顏某玉、郝某瑋帶領團隊人員進駐被收購的店鋪,由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作為店鋪業務人員電話聯系原店鋪會員,介紹周年慶充值贏大獎活動,才某鈞擔任小組長幫助業務員與客戶商談充值業務,邢某嬌負責實際操控積分排名系統,門某鵬負責前期門店對接、采購辦公用品、發放員工工資。各被告人組成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專業化、職業化“閉店”團隊。
2023年2月,被告人鄭某順伙同被告人顏某玉為誘騙消費者進行預付款充值實施詐騙,接手寧波市海曙區一攝影店,并在攝影店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以門店開展周年慶活動回饋客戶為名,虛假承諾待活動結束后會將充值款返還,誘使被害人進行現金充值,后又召集被害人舉辦頒獎儀式,以現場充值刷排名誘導被害人再次充值。活動結束后,被告人鄭某順、顏某玉、郝某瑋、才某鈞、邢某嬌、門某鵬等關店失聯,共騙取被害人孫某、楊某、王某雯等人人民幣146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順、顏某玉、郝某瑋、門某鵬、才某鈞、邢某嬌、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對各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本案屬于后一種類型。犯罪分子自稱此類犯罪行為為“充值案”。人民法院對此類“職業閉店人”依法判處刑罰,有力懲治犯罪,震懾犯罪分子。同時審理法院將該案涉及的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對當地預付式消費市場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風險,凈化市場環境,提振消費信心,為消費者安心消費、經營者公平競爭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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