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對于“關系密切人”的定性主要依據關系緊密程度。雖然存在姻親關系,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關系是否緊密,不屬于刑法中的“關系密切人”;且當事人還從其他地方獲悉相關信息,故不能認定交易信息是直接來源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案情簡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某廣電集團改革重組”“A公司和B公司網絡資產并入C上市公司”“人員分流”等內容為本案內幕信息,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為本案的內幕信息敏感期。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馮某作為A公司總經理參加了該公司中層干部年度考評會。2012年1月31日下午,馮某作為廣播電視中心主任,參加了區委宣傳部長辦公會議。馮某通過上述會議及會議文件知悉了A公司網絡資產整合進入C上市公司的信息并告知其妻子。其妻子的妹妹陳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C公司股票交易(拋售自持股票、調入資金)的行為。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了涉案的股票及資金賬戶,上述股票未售出,凍結時實際處于虧損狀態,未非法獲利。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作為馮某的關系密切人,構成內幕交易罪。
辯護要點
(一)陳某不屬于刑法中馮某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
“關系密切人”的劃分是從關系程度的角度進行界定的,至于關系的性質是身份關系還是利益關系在所不問,只要該種關系緊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歸入“關系密切人”的范疇。因此,對于關系密切人的定性主要依據關系緊密程度。
由于《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采用推定原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關系密切人,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獲悉內幕信息的,只要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即可推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因此,在認定關系密切人身份時,應結合相關證據嚴格適用。
本案中,馮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陳某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馮某的近親屬,雖然陳某與馮某存在姻親關系,但其與馮某之間關系是否緊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
(二)認定陳某的交易信息是直接來源于馮某的證據不足
本案證據顯示,陳某還從A公司其他員工等處獲悉相關信息,故不能認定陳某的交易信息是直接來源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馮某的。不能因陳某與馮某具有姻親關系,二人在敏感期內購買了C公司股票即推定二人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馮某處獲取了內幕信息。
因此,陳某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其相關交易行為不能認定為構成內幕交易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馮某具有姻親關系,但不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C公司股票交易的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罪,遂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簡稱《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
第2條具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80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一)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胡瑞律師,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豐富且實用的辦案經驗。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刑交叉領域,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風險防控服務,全國辦案。曾成功辦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作為“法律之光”“瑞光訴訟”平臺創辦者,已發表數十萬字刑事領域研究成果,并為眾多法律咨詢者成功解決法律難題。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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