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2025年3月13日,X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系因經營需要,欲大量購進500g袋裝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得知該信息后,遂與該公司的法人聯系。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楊某看到被告人薛某某發布求購130萬元份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幫薛某某尋找貨源。楊某通過被告人牛某某聯系到省外一家生產高仿假冒的藍月亮洗衣液的生產廠家,并將高仿藍月亮洗衣液的事宜告知薛某某,二人通過微信確定了訂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等。
2023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陜西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工業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交易藍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單價2.9元,合同價款92800元。因上述產品生產廠家無法提供質檢報告、生產資料等手續,經薛某某、楊某、牛某某合謀,將偽造的質檢報告、生產資質等資料提供給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后楊某、牛某某按照約定的地點安排生產廠家將假冒的藍月亮洗衣液32000袋交付給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該公司共支付貨款92800元。薛某某收款后按照約定以每袋2.5元的價格與楊某結算貨款,共向其支付貨款80000元。楊某隨后向廠家支付44800元貨款,支付運費4700元,向牛某某轉款10000元。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收貨后,將購買的假冒藍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價格銷售給某商業管理公司。
2025年1月15日,X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對某商業管理公司尚未銷售的2833袋假冒藍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經X市產品質量檢驗院檢驗,涉案查扣的假冒藍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產品。
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牛某某、薛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被告人楊某、牛某某銷售金額8000元,被告人薛某某銷售金額92800元。三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被告人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對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垩涸诎傅膫瘟赢a品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X市公安局予以銷毀。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表現形式
1.1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1.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如以蘿卜冒充人參,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實踐中,假冒他人的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不宜認為是“以假充真”。
1.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的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1.4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相關質量要求的產品?!叭裏o產品”并不必然是“偽劣產品”。產品是否合格,有時可以通過外觀、生活常識或直接驗證使用效果等方式進行判斷;對產品是否為“不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
2.罪與非罪的界限
2.1 偽劣產品生產、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未達到此標準,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2.2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但查獲的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全部違法收入不應該扣除成本及各種費用,包括所得的和應得的兩種違法收入。前者指行為人出售偽劣商品后已經得到的違法收入;后者指行為人已經出售偽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約定將要得到的違法收入。
3.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4.罪數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起案例中,被告人薛某明知是高仿假冒的藍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產品,偽造的質檢報告、生產資質等資料,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楊某、牛某某為薛某提供不合格產品以及偽造的質檢報告、生產資質等材料等便利條件,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的共犯論處。
三、案例警示
任何通過造假牟利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代價。誠信經營才是企業長青之道,消費者也應提高警惕,共同筑牢質量安全防線。
四、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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