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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費者
權益受到侵害該如何維護?
在第43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
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提個醒
助力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其中
泉州法院一案例入選!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三
胡某某與莊某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經營者擅自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胡某某為其小孩在某早教機構購買早教課程,于當日與經營該早教機構的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簽訂一份《課程銷售協議》,購買127節課程服務,并當場支付全部課程款。2022年1月27日,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債務轉讓協議》,雙方同意將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前簽訂的未到期學員課程服務義務轉移給甲公司承擔。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于上述《債務轉讓協議》簽訂當日注銷,注銷時,莊某某為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東。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未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甲公司一事告知胡某某,對經營者已變更一事不知情的胡某某仍繼續在該早教機構的門店接受課程服務,后該早教機構因經營不善閉店,胡某某遂起訴合同相對方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注銷前的法定代表人莊某某,請求解除《課程銷售協議》并退還未消費的培訓費用。
裁判結果
石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于《課程銷售協議》到期前注銷,其行為明顯違約,該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莊某某作為公司股東應承擔退還胡某某未消費課程費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莊某某退還胡某某課程費7854元。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于二審期間提供《債務轉讓協議》等證據擬證明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已將案涉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作為案涉《課程銷售協議》的合同主體,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將案涉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并于當天辦理注銷登記,構成違約,胡某某有權解除合同,莊某某應承擔退費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預付式消費的普及,充值辦卡、按次扣費的消費模式已經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行業亂象卻層出不窮,比如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擅自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而消費者對經營者發生變更一事毫不知情,等到門店人去樓空提起訴訟后才得知“老板”已經更換,本案即是此種情況。經營者在收到預付款后,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轉移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的,應認定為違約行為,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并要求與其簽訂合同的經營者退還未消費款項。本案對于引導經營者規范自身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典型示范意義,有助于引導構建誠信和諧的預付式消費市場。
來源:福建高院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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