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春節前夕,劉女士想買一枚金戒指慰勞一下自己,遂于2024年12月28日晚,到某金店花了1713元購買了一枚足金戒指。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劉女士就發現戴了不到一天的金戒指竟然出現了斷裂。
劉女士認為所購買的戒指質量有問題,當即與金店協商,要求退貨,而金店卻以店里有“離柜概不退貨”的規定為由,拒絕退貨。
多次協商未果后,劉女士將金店訴至法院,要求金店退還其購買戒指的貨款1713元,并承擔因打官司所產生的起訴費、鑒定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庭審中,原告劉女士提供的購物發票及已經斷裂的戒指,能夠證明劉女士在該金店購買戒指,并且該戒指已經損壞無法正常佩戴的事實。被告金店對涉案戒指從該店購買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在購買戒指時進行了仔細挑選,購買時戒指未有損壞,現該戒指斷裂并非質量問題,且店內有規定,貨物售出,非質量問題,離柜概不退貨,所以不同意退貨。
莒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金店作為黃金飾品經營者,應保證所售產品的質量。對涉案產品質量是否合格,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因為原告作為消費者,難以獲取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很難證明產品存在的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經勘驗,涉案戒指整體保持完好,沒有明顯的變形或磕碰跡象,說明該戒指并非因外部強力沖擊而斷裂。根據上述情況,結合一般珠寶飾品的制造工藝和質量標準,被告不能證明該戒指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關于貨物離柜,概不負責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效力。
經法官依法調解,被告金店同意將原告劉女士斷裂的足金戒指收回,置換同等克數、金額的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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