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郎浙永,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現住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鐵西大道7號五金燈具市場公寓1號樓1單元335號。身份證號:330722198311251210。
被執行人:邵敏,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漢族,現住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鐵西大道7號五金燈具市場公寓1號樓1單元335號。身份證號:371428198507083028。
未履行金額563000元、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懸賞理由與條件
申請執行人陳衛華與被執行人郎浙永、邵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魯1402民初341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郎浙永、邵敏拒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無法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郎浙永(身份證號:330722198311251210)、邵敏(身份證號:371428198507083028)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或部分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在十日內支付提供線索人員執行到位金額的10%作為懸賞金。兩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本院將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后順序登記,懸賞金由最先提供一方獲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懸賞金:1.財產線索屬于本院已掌握的;2.財產線索屬于申請執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執行人已申報的;3.有關人員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發放懸賞金情形的。
懸賞期限: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止,如申請執行人在期限屆滿前撤回懸賞或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本院將公告告知,本懸賞公告即時失效。
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相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534-2311921 朱法官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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