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短視頻的興起,為廣告和營銷提供了新途徑,并在引導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各類“網紅博主”“探店達人”以普通消費者身份發布視頻,為部分餐飲店鋪進行廣告推廣,吸引眾多消費者前往商家“打卡”。
近日,閩清縣檢察院通過“益心為公”志愿者發現線索,迅速對各大短視頻平臺“探店達人”發布的探店視頻展開篩查,發現本轄區內存在部分博主以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為餐飲店鋪進行廣告推廣,視頻頁面還添加該店鋪的優惠團購鏈接,但未按照相關規定標明“廣告”字樣。此情形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致使其產生錯誤的消費判斷,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監管。
隨后,閩清縣檢察院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依法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對互聯網廣告發布及食品安全的監管,推動新興廣告業態納入社會監督體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守護民生民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三款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閩清縣檢察院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發現,轄區內某燒烤店利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存在超范圍食品經營行為。經查,該餐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經營項目僅含有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包括冷藏冷凍食品)、熱食類食品銷售,未包括生食類食品制售,但其在某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上制售刺身生蠔等生食類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與相關職能部門磋商,促成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的超范圍經營行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并約談了兩個相關的外賣平臺代理商,要求嚴格落實平臺審核責任,把好餐飲服務單位入網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供稿丨黃少華 施倩倩
編輯丨連奕晗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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