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大背景下,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與川渝兩地多家法院簽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為區域法治一體化注入新動能。
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四院攜手,基于“川渝地區司法協作”機制,聯合發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聚焦民生熱點,涵蓋網絡購物、食品安全、教育培訓、預付消費等多個領域,旨在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指引,為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敲響警鐘,共同營造公平、誠信、安全的消費環境。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案例背后的法治力量與司法溫度!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閆某濤注冊成立大阜食品經營部,主營凍牛肉(含牛副產品)等食品銷售。為降低經營成本,2019年以來,被告人閆某濤從重慶、鄭州、成都等地大量采購未經檢疫和消毒的、包裝上標有“66”“132”“allana”字樣的走私低價凍牛肉。為逃避檢查,閆某濤、閆某乙、吳某容等人有時會把走私的凍牛肉進行“翻包”處理,即將印有“66”“132”“allana”字樣的外包裝拆掉,將凍牛肉連同塑料袋裝進自己店內印有“大阜食品經營部”的尼龍口袋內后再對外銷售。2021年4月26日,閆某濤從鄭州購進一批包裝上標有“66”字樣的凍牛肉,在經過閆某濤、吳某容等人“翻包”后,以72320元的價格銷售給某牛肉食品公司。2021年4月28日,某牛肉食品公司再次向閆某濤訂購牛肉,并支付預付款10萬元。閆某濤遂通過微信聯系潘某心求購“66廠”凍牛肉,雙方商定好價格、數量,閆某濤向潘某心支付貨款226200元,但在交貨過程中被公安查獲以致案發。
經鑒定,閆某濤采購的凍牛肉的生產廠商均來自印度,且均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范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印度屬于禁止輸入國家。
裁判結果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濤、吳某容、閆某乙、潘某心違反食品管理法規,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閆某濤、吳某容、閆某乙銷售既遂金額為298200元,未遂金額為226200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潘某心銷售金額為226200元,情節嚴重。故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閆某濤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0000元至350000元不等;判令各被告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老百姓的身體健康,是關系民生福祉的貼心事、身邊事,更是打造安全消費環境的關鍵一環。本案被告人無視國家食品管理法規,對外銷售未經檢疫、消毒的走私凍牛肉,范圍波及宣漢、萬源、渠縣、通川等地,涉及面店、凍貨、食品經營等多類行業,在當地影響較大,嚴重擾亂當地消費市場安全環境。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依法按照違法所得十倍并處罰金,并禁止相關被告人從事食品相關行業工作,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這不僅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捍衛安全消費市場環境的決心,更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態度。同時,警醒廣大市場經營者切不可利令智昏,“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市場經營者必須將消費者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共同打造互利共贏的穩定消費市場環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孫某在某培訓公司報名學習會計實操課程,簽訂系格式合同的報名協議,并通過該培訓公司推薦的網貸平臺貸款支付學費15000余元。開課后,孫某發現所學課程全部為理論知識,與自己報名時承諾的實操課不符,便找到培訓公司理論。2021年9月,該公司的聘請老師到教學點組織公開課,孫某在授課老師的推薦下將原課程升級為39800元的實踐操作課程,并再次通過該培訓公司推薦的網貸平臺貸款支付學費差價24000元,雙方另外簽訂了《報名協議》。但直到2021年10月結束,孫某一直沒有收到面授課的開課消息。孫某遂以承諾課程與實際授課內容不一致、推遲開課存有違約行為、教育機構關門歇業,致使孫某學習目的不能實現為由,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消費爭議調解,由于孫某一直未與某培訓公司就退費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孫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簽訂的《報名協議》,退還已支付的39000余元學習費用,并以某培訓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請求由上海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與某培訓公司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屬實。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孫某因課程內容與報名時承諾不一致、推遲開課、地點變更等原因,要求退款、中止參加培訓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后因雙方對退費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涉訴。因雙方事實上已經終止了合同的履行,故法院依法支持孫某解除案涉教育培訓合同的訴訟請求。另,因為案涉合同中“退費條款”系格式條款,其內容限制了孫某的權利,不合理地加重了孫某的責任,該條款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孫某參加培訓和未培訓課程的情況以及已發放培訓教材和相關培訓資料,同時考慮已給予原告的培訓費優惠等情況,判決:1.孫某與某培訓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15日簽訂的兩份《報名協議》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2.某培訓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孫某退還培訓費20000元;3.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培訓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雙方即履行判決內容,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教育培訓行業呈多元化蓬勃發展態勢,越來越多的人接受線下線上各類教育培訓,但教育機構運營模式及提供的格式合同對己有利對消費者不利,伴隨產生的教育培訓糾紛與日俱增。本案認定教育機構與消費者訂立的培訓協議屬于教育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根據公平原則酌定判決教育機構退賠消費者學費20000元。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即自動履行了判決,不但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妥善化解了雙方矛盾,真正案結事了,也彰顯了法治穩預期、利長遠、固根本的保障功能,對推動規范教育培訓市場、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促進作用。同時,通過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規范教育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推動企業合規誠信經營。
案例三
基本案情
易某娟通過抖音了解到某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抖音運營服務,遂添加該公司工作人員微信咨詢相關課程情況,該工作人員承諾稱“保證三天有效果”“7-15天見到收益和效果”“學不會學費都是直接退的”,易某娟遂向該公司支付培訓費2,997元,并于同日通過線上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電子版《服務合同》,該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某科技公司應本著誠實信原則,通過線上課程、視頻課程的形式為易某娟提供“保質保量”的抖音技術咨詢服務,非因無法開課或未接受服務等原因,易某娟不得申請退款。易某娟按照某科技公司的指示按時上課并發布視頻內容,卻被抖音平臺禁言,且未達到該公司所宣傳的創收效果,遂以不滿意某科技公司的服務質量、未達到公司宣傳的“十天回本”的效果為由,向該公司提出退款未果,以致形成糾紛。
裁判結果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服務合同》中關于服務質量和退款的條款均系格式條款,依法均應當認定為無效。在案涉《服務合同》中關于服務質量條款無效且無其他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合同約定及一般社會經驗,認定合同制定方工作人員在對外宣傳、招攬客戶時所作出的承諾亦是合同組成部分,若合同制定方未能達到承諾的服務效果,應當認為合同制定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在簽約前向易某娟承諾短期內會有足以填平咨詢服務費損失的收益,但易某娟接受服務后的效果甚微,遠遠未能達到某科技公司承諾的收益,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某科技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約定內容。結合某科技公司服務提供情況、服務實際效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易某娟退還服務費2,00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短視頻這一移動互聯網時代新興視聽業態蓬勃發展過程中,涌現出許多打著“包學包會”幌子的短視頻培訓機構,以高回報、快收益等承諾引導消費者簽訂利己不利他的“霸王條款”,導致許多消費者未能享受到應有質量的服務。本案就是涉短視頻運營培訓服務的典型案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服務提供者在招攬客戶過程中所做出的足以引導消費者簽訂合同、且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應當認定為合同組成部分;若服務提供者未能達到承諾的服務效果,應當認為服務提供者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并依法判決服務提供者返還服務費。這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同時告知各民事主體、尤其是服務企業,誠信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各類企業均應將誠信守法作為企業安身立命之本,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時刻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以消費者利益為優先考量因素,不可因一時利益辜負消費者的信任,方能成為持續發展的常青企業。
案例四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居公司(以下簡稱某家居公司)為被告譚某某提供裝修服務。2023年11月3日,被告在云陽人家(云陽縣本地大型綜合服務平臺)以“譚某某”賬號發布《裝修避雷一某居家》文章,文章中含有被告現場拍攝的照片和評價,認為原告提供的裝修設計不合理且質量不佳,文章瀏覽量高達一萬五千多。2023年11月5日,被告又在其朋友圈轉發了該文章。原告某家居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刪除其在云陽人家及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章并公開發布道歉聲明。
裁判結果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告作為消費者,其闡述的房屋裝修及爭執發生過程具有一定客觀依據,其評論、批評基本屬于客觀描述及對產品、服務質量的個人感知和體驗,發布的文章中僅有小部分不實之處,不足以引發社會大眾對原告作出否定性、負面性評價,且被告作為消費者,并未惡意誹謗、丑化侮辱,故不應認定其主觀上存在惡意。消費者的監督權及評價機制建立的初衷,均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故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告系裝修的提供者,應當對消費者的評論、批評適當容忍,并以此完善自身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家居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絡平臺的興起及互聯網信息傳遞的升級,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或社交論壇對消費品進行評價和推薦的現象愈發普遍。本案是典型的消費者與經營主體之間因消費者行使批評監督權引發的糾紛,本案的判決維護了消費者在合理范疇內的“差評自由”,認為消費者對產品、服務在合理范圍內的評價權應受法律保護。同時,引導經營主體應當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將更多精力放在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上,提高負面評價應對能力,不能動輒以名譽受損為由訴諸法院。同時引導消費者分清訴求表達和侵權的界限,實事求是,公正評價,合法行使批評、監督權。該判決的作出,是人民法院對消費者監督、評價權的有力維護,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振消費信心,構建平等、 開放、靈活的市場消費環境。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4年期間,袁某瓊、高某慧等183人與王某經營的美容護膚中心建立美容服務合同關系,約定采取預充值后服務的方式,由該中心提供美容服務。2024年3月,因門店租賃期屆滿,王某關閉該門店,并先后變更、注銷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導致袁某瓊、高某慧等183人無法繼續接受美容服務,累計金額達20余萬元。袁某瓊、高某慧等人多次聯系王某要求返還預付卡未用金額,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袁某瓊、高某慧等人遂向云陽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云陽縣消委會)投訴。經云陽縣消委會調解無果后,云陽縣消委會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袁某瓊、高某慧2人先行提起訴訟,訴請王某返還預付卡未用金額。
裁判結果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確認經營者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的情況下,鑒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營者負有將預付款中尚未消費的部分予以返還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義務。本案中,王某對停業、注銷工商登記和未返還消費者剩余預付款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且表達了調解意愿,考慮到王某目前資金周轉困難且正在與第三方美容機構洽談合作事宜,部分消費者也有繼續消費的需求,經法官向支持起訴人釋法說理,提出三種解決方案供消費者選擇:一是分期返還部分預付款;二是提供部分美容產品折抵預付款;三是引入第三方美容機構構建替代履行機制,繼續承接合同義務。經法院主持調解,袁某瓊、高某慧與王某率先達成分期返還預付卡未用金額的調解協議。調解生效后,云陽縣人民法院聯動云陽縣消委會最終促成其余181名消費者均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權益救濟,其中分期返款方案占比12%,實物折抵方案占20%,第三方承接服務方案占68%。事后,云陽縣人民法院向商務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完善單用途預付卡監管措施,引導和規范預付卡發行、使用,積極探索變“被動監管”為“主動預警”,變“單邊管理”為“多邊共治”,加強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聯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采取“支持起訴+示范訴訟”方式,實現“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來,美容美發、早教興趣班等預付式消費經營者關門“跑路”、收款不退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還嚴重影響消費者消費信心。針對此類群體性維權痛點,需進一步強化消費者協會在糾紛化解中的前端引導作用,并構建多方協同治理格局。本案涉及消費者人數眾多,云陽縣消委會選取典型個案進行示范訴訟并促成調解,同時借助司法調解權威與消保組織專業性,提供階梯式調解方案推動群體性消費糾紛在訴前得以一攬子調解,引導更多消費者選擇與個體工商戶“義利共生”的調解方案,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振消費信心。?在案件處置完成后,通過向行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形成“個案調解-類案指引-行業治理”閉環模式,通過前端引導消費者優先選擇消協維權、中端聯動司法形成化解合力、后端倒逼行業規范,彰顯了社會組織與司法機關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效應,對同類群體性消費糾紛的處理和解決具有引導示范意義。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韓某爽、鄭某粉在家中商定用購買的西藥自制膠囊,鄭某粉負責制作,韓某爽負責銷售。后鄭某粉將購買的布洛芬、吡羅昔康、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四種西藥碾碎成粉末制成膠囊,韓某爽購買了膠囊殼和藥瓶,制作粘貼在藥瓶上的標簽,標簽注明藥品名稱為“秘方風濕王”,功效為治療風濕病,并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印在標簽上,每100粒裝成一瓶。后購買人通過電話聯系韓某爽添加微信,就購買價格、數量達成一致后支付購藥款,韓某爽遂將藥品郵寄給對方。2021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間,二人通過上述方式向他人售賣自制膠囊共計7680元。后經檢驗,二人制作銷售的膠囊中檢測出布洛芬、吡羅昔康、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成分。
裁判結果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爽、鄭某粉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綜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后果、認罪悔罪態度等,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并沒收扣押在案的自制膠囊。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以“偏方”為幌子擅自混合西藥制成“秘方”并通過網絡售賣,嚴重侵犯群眾用藥安全、國家藥品管理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的審理具有以下典型意義:一是嚴守藥品管理紅線,保障公眾健康權益。藥品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及審批程序,本案涉案膠囊雖含有效成分,但未經科學配比、安全性評估及合法注冊,藥物劑量不明、禁忌不清,極易引發過敏反應或毒副作用,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人民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凸顯了對藥品安全源頭治理的堅定立場。二是揭穿“秘方”虛假面紗,強化消費者防范意識。不法分子利用患者病急求醫心理,以“秘方”等話術掩蓋非法添加西藥的事實,虛構功效、隱瞞藥物成分,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更延誤正規治療時機。本案的審理進一步警示公眾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藥,警惕“三無”藥品虛假宣傳,避免落入“特效藥”陷阱。三是聚焦網絡監管盲區,推動協同共治。本案通過微信交易、郵寄發貨的模式具有隱蔽性強、擴散性快的特點,暴露出網絡藥品銷售監管難點,進一步提示監管部門須加強網絡藥品銷售檢測,強化線上巡查、追溯源頭,同時推動公眾參與監督,共筑藥品消費全流程監管防線和法治屏障。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被告人余某勇在其經營的某小吃店內生產包括油條在內的小吃,其明知使用過量明礬將危害人體身體健康,但為提升油條色澤和口感,仍僅憑手感添加明礬。同日,經相關部門抽檢并檢驗,抽檢樣品鋁殘留量為1.18×103毫克/千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油炸面制食品(自制)鋁殘留量應≤100毫克/千克的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長期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經再次對被告人余某勇2023年7月19日、10月9日生產的油條樣品抽檢檢驗,其生產的油條鋁殘留量已符合國家標準。
裁判結果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勇的行為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其系二級聽力障礙殘疾人,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沒收扣押在案的明礬一袋。宣判后,余某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小本經營”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犯罪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是最基礎的民生底線,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亦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生活中早餐食品店經營門檻低、門店數量多,消費者對早餐等日常食品往往缺乏專業檢測能力,本案通過對“小本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彌補了消費者在信息、技術上的弱勢地位,筑牢了“隱性安全風險”法治屏障,彰顯了人民法院對食品安全領域“零容忍”的態度,激活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司法動能。同時,通過本案的審理進一步督促小微經營者摒棄“傳統工藝無害”的僥幸心理,強化法律意識、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以科學標準規范生產,進而引導消費者關注食品添加劑風險,提升維權意識,也推動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抽查監管力度,形成企業自律、監管嚴查、司法兜底的共治格局。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李某榮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代購合同》,約定李某榮以6.68萬元的價格購買東風廂式運輸車一輛,特別約定對車輛外觀等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提車走后視為對車輛驗收合格。車輛于同年5月1日交付。李某榮用車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色差,遂委托機構鑒定,經鑒定,案涉車輛外觀完整,駕駛室前面罩有修復做漆,與車身相比有輕微色差。為此,李某榮提起訴訟,稱某公司欺詐消費,要求退還車價并按車價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案涉車輛鑒定時系交付六個月內,瑕疵的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但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瑕疵系李某榮造成,故認定該瑕疵發生在車輛交付前。案涉車輛的瑕疵屬經營者主動告知義務范圍,某公司未告知,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的消費者知情權,不足以構成消費欺詐。案涉車輛瑕疵僅限于車漆瑕疵,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用途及日常使用,但因某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李某榮的知情權,對其消費心理、財產利益具有一定影響。故基于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告知義務的督促和引導,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瑕疵修復對涉案車輛價值的影響和消費者維權費用以及車輛使用情況等因素,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參照車輛售價的25%,酌定由某公司向李某榮賠償損失1.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經營者因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而賠償損失,不僅是一次對個體權益的捍衛,更是對法治精神和市場秩序的深刻詮釋。明確了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邊界,強化了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為公平交易奠定了基石,通過確立侵權責任規則和細化賠償標準,彰顯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同時,本判決對經營者形成有力警示,促使其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向更高標準邁進,喚醒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讓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條文,不僅保護了消費者權益,還促進了市場規范,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左某賀在微信上了解到譚某在銷售某品牌咖啡,譚某并未辦理營業執照。2024年6月26日,左某賀通過微信平臺向譚某購買某品牌咖啡2盒,并支付譚某595.76元。左某賀收到該產品后又于2024年7月5日再次通過微信向譚某購買該品牌咖啡4盒,支付1192元。經查,譚某銷售的該品牌咖啡已于2019年11月停產,市面上在售的該品牌產品均為假冒偽劣產品。左某賀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譚某退還貨款1788元,并按貨款十倍支付懲罰性賠償款。
同時查明,左某賀還于2024年4月通過微信向案外人劉某麗購買該品牌咖啡,并向山西省婁煩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麗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已調解結案。
裁判結果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譚某在微信平臺上向不特定人銷售某品牌咖啡,其從事個人“微商”的行為屬于經營行為。雖然左某賀明知譚某在微信上銷售的某品牌咖啡屬于假冒偽劣食品,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之規定,法院以普通消費者的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來分析左某賀合理生活消費的食品數量,認定左某賀第一次購買的兩盒咖啡屬于正常合理的生活消費需求,經過法院釋法明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譚某退還全部貨款并且支付左某賀懲罰性賠償款共計7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有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厘清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界限,凈化食品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一是突破“知假買假”爭議,強化食藥安全特殊保護。本案左某賀雖明知涉案咖啡系假冒偽劣產品仍兩次購買,但法院未以其“知假買假”否定其索賠權,而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促成調解。這一處理彰顯了司法機關對食品藥品領域“民生安全無小事”的立場,強化了法律對食藥安全的底線保護,警示商家不得以消費者知情為由逃避責任。二是明確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界限,合理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本案左某賀第二次購買4盒咖啡與第一次購買2盒咖啡僅間隔十天,咖啡消耗量超出正常消耗水準具有較大可能,法院根據生活經驗合理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引導雙方僅就第一次交易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進行調解,避免機械適用“十倍賠償”可能引發的爭議,調解結果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本案以“調解結案”實現多方共贏,生動詮釋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就是保護市場經濟生命力”的法治理念。
案例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原告唐某成經其堂弟介紹到被告梁平某門窗加工部定制4扇入戶大門,雙方口頭約定總價款為29000元,對于門的材質無書面約定。被告的投資人劉某超一開始告知原告的堂弟門扇的材質為鎂合金,后又告知材質為鋅合金。2023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元定金。2023年8月,定制門扇貨到后,被告安排安裝,每一扇入戶門門棱上印有“鎂合金超強耐腐蝕”標識,但安裝使用后的門扇油漆大面積脫落、生銹。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定制商品系三無產品,門扇并非鎂合金材質,以次充好,未按約定質量交付產品,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價款并賠償三倍價款的損失及鑒定費用。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門扇和門框材質為鍍鋅鋼板,與門扇上“鎂合金超強耐腐蝕”的標識不符。
裁判結果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唐某成在被告梁平某門窗加工部處購買門扇,并支付定金15000元(成交后轉為價款),雙方達成買賣合意,因此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門扇和門框材質為鍍鋅鋼板,與門扇上“鎂合金超強耐腐蝕”的標識不符,也與被告所稱的“鋅合金”材質不符。鍍鋅鋼板相比鎂合金、鋅合金更為便宜,被告未向原告如實告知銷售的門窗材質,存在誤導行為,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行為,構成欺詐行為。故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入戶門扇價款15000元,并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款45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欺詐不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品牌商譽,還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對影響消費者消費抉擇和公平交易的商品信息主動、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定制家具銷售中,板材材質對于買方是否選擇訂立合同具有重大影響,銷售者更應如實告知產品相關信息,確保消費者悉知商品的真實情況、形成正確的認識,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得以正常行使。本案中,經營者未如實告知定制門扇的材質,以此充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形成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構成消費欺詐,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該判決有力地打擊了銷售者“以次充好”的不誠信行為,督促了銷售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供稿:審管辦
編輯:洪 柳
審核:廖 嬌
簽發:李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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