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并同意購買一套房產供女兒居住,后男方未按約支付按揭款,并以已組建新家庭、無經濟能力再繼續承擔后續按揭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產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分割,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梁某(女)與王某婚后生育女兒王小某(智力殘疾),2019年,梁某與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王小某歸梁某撫養,王某支付撫養費并同意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兒居住,由王某承擔每月的按揭貸款,雙方不得出售也無權單方面處置該房產,該房產的唯一受益人為女兒王小某。
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約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組建新家庭、無經濟能力再繼續承擔后續按揭款為由,訴請對該房產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分割。梁某辯稱,涉案房款實際為離婚補償金,王某經濟條件較好,分割房產的訴求不合理。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涉案離婚協議系雙方離婚時自愿簽訂,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及時履行。該房產系雙方離婚時為保障女方及女兒居住之目的購買,王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按揭款,已違約在先,現其要求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分割涉案房產,違反了《離婚協議書》不得單方面處置房產的約定,且將使得女方及女兒居住權益落空,故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男方離婚時承諾購房是為女方及女兒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無能力繼續支付按揭款為由要求分割房產,不僅違背了協議約定,也使得婦女兒童可能會陷入因離婚而無房屋居住的困頓境地。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弱勢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實質公平,依法維護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勢一方的居住權益。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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