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裝修,本是好事
但如果遇到不靠譜的裝修人員
那真是煩不勝煩
今天讀本君帶大家關注一起
特殊的糾紛案
避免以后上當受騙
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案情簡介
王先生(化名)是酒吧經營者,他想委托某裝修公司為酒吧裝修。根據裝修行業的習慣,在正式裝修前,通常會選擇一個黃道吉日進行開工儀式。與王先生對接裝修事宜的是該裝修公司的員工李某。
2022年5月的一天,是一難得的黃道吉日,但此時仍在合同洽談期間,員工李某邀請了王先生及該裝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達施工現場,舉行開工儀式,并在開工儀式的背景墻上展示出“某某裝修公司祝貴府吉祥如意”的橫幅。由于只舉行了開工儀式,并未簽訂正式的合同,因此,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開工儀式結束后便離開了現場。
由于此前一直由員工李某與王先生對接裝修事宜,王先生誤以為李某是裝修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于是在開工儀式結束后,與李某簽訂了《酒吧裝飾裝修合同》,而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曉此事。員工李某在偽造公司印章與王先生簽訂合同并收到裝修款后,便處于失聯狀態,酒吧裝修也未進行。2023年10月23日,王先生將裝修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裝修款項。
案情分析
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認為,本案的重點系裝修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
首先,原告王先生與被告公司員工李某簽訂《酒吧裝飾裝修合同》當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員工李某參加了開工儀式,在開工儀式背景墻上有“某某裝修公司祝貴府吉祥如意”字樣。
其次,簽訂合同時亦加蓋了“某某裝修公司印章”,在原告王先生支付裝修工程款后,員工李某出具的《收據》中,不僅印有裝修公司的標識Logo,還加蓋了偽造的“某某裝修公司財務專用章”。
經法院審查,上述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均系員工李某私刻的印章,收款也非裝修公司收取,系員工李某私自向王先生收取裝修款,與被告公司無關。但原告王先生作為善意相對方,其對印章的真實性無審查的義務和能力,原告王先生基于對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裝修公司員工李某參加開工儀式的事實,且《裝修合同》、《收據》中有被告公司的印章或財務專用章而產生信賴利益,因此有理由相信裝修公司員工李某享有裝修公司的代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之規定,原告王先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裝修公司員工李某代理行為的后果依法應當由被代理人裝修公司承擔。因此,在本案中裝修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需向原告王先生返還裝修款項。公司在清償完該筆款項后,有權向相對人即員工李某追償。
律師提醒
張律師提醒,作為公司,應當妥善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書以及印有公司標識Logo的空白票據,應當確立確定的授權代理人,防止“表見代理”等情況的出現使得公司遭受損失。
表見代理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例如,公司員工離職后未收回其持有的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該員工利用此合同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員工有代理權,這就構成了表見代理。
而作為一般民事主體,應當慎重地對待簽訂合同等民事行為,仔細辨別對方是否具有代理權,審查有無授權委托書等文件,以免上當受騙,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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