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鴨鴨股份公司是我國最大的羽絨服專業生產企業之一,但因自身管理不善問題引發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糾錯。
故事需要從9年前說起。2016年5月,停職在家的徐明,突然接到共青城市公安局傳喚,自己因挪用資金被鴨鴨股份公司舉報,警方調查完筆錄,并立案核實后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
原來,徐明系鴨鴨股份公司老員工,現年62歲。在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先后主管長春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工作。期間的2013年6月,鴨鴨股份公司突然向徐明發出《催款通知》,突然要求徐明在當月將貨款160,823.69元上交公司財務,否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徐明為了保住工作,只得提交《申請報告》,請求分期償還。2014年6月25日,鴨鴨股份公司和徐明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徐明入職鴨鴨股份公司從事營銷工作,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2015年9月26日,鴨鴨股份公司突然又以徐明管理的公司賬目不清為由要求徐明停止工作并返回公司對賬。徐明前往對賬,銷售總監卻說公司賬目不能復查否則會引發嚴重后果。至此,徐明停職回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老家。
2021年7月22日,鴨鴨股份公司以徐明拖欠貨款160,823.69元向共青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共青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以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惱羞成怒的鴨鴨股份公司遂提起訴訟,殊不知這個“莫須有”貨款160,823.69元訴訟,揭開了鴨鴨股份公司鮮為人知的管理不善“黑幕”。
2021年11月29日,一審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另查明,2011年及之前,鴨鴨股份公司尚欠徐明業務費用49,000元未得到報銷。2012年4月9日,徐明在鴨鴨股份公司川南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時,尚有余款46938.5元未結算。2012年7月,徐明辦理工作調動時轉交貨款、保證金11635元,鴨鴨股份公司竟然沒有登記。法院判決,徐明僅欠鴨鴨股份公司貨款53250.19元(
160823.69-4900-46938.5-11635)。二審九江市中級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2024年5月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23)贛民再229號《民事判決書》:關于丟失54件羽絨服責任承擔問題。經查,該丟失事件系在徐明擔任瀘州、宜賓市商場業務經理期間發生,雖然徐明負有一定過錯,但其當時已積極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警方查明丟失服裝的直接責任人王平系鴨鴨股份公司聘用員工,并在調動工作時將此事項一并移交,徐明已盡到相應的事后管理責任。鴨鴨股份公司應當承擔不能證明徐明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不利后果,其不能將自身管理不善問題引發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其要求徐明一人承擔全部賠付責任,顯失公允。故二審判決認定徐明對丟失54件羽絨服價值23,243.42元承擔全部賠付責任,確有不當,本院再審予以糾正。徐明僅欠鴨鴨股份公司貨款30006.77元(53250.19-23,243.42)。
值得說明的是,僅剩30000元所謂的公司貨款,是在2012年12月19日,經鴨鴨股份公司川南分公司經理周友德指令徐明,將貨款 30,000元借給鴨鴨股份公司員工高斌,銀行轉賬憑證經警方、法院確認,與徐明沒有任何經濟牽連,應當由鴨鴨股份公司承擔。
至此,徐明背負尚欠鴨鴨股份公司貨款160,823.69元的罵名,純屬“莫須有”,總算沉冤昭雪。
但是,在這9年來,失去工作的他失去了工作,沒有了經濟來源,家庭因此支離破碎,妻離子散。他強烈要求鴨鴨股份公司造成的精神損害經濟賠償,為自己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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