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絢爛的煙花是節假日烘托氛圍的助燃劑,每到逢年過節便有不少民眾購買煙花,燃放煙花本是喜慶樂事,但煙花本身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在燃放時若出現意外,誰來為受傷的消費者負責?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5年春節期間,陳某向某煙花公司購買煙花數箱,因煙花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陳某在戶外燃放時,將三十米外的鄰居李某左眼炸傷,為此李某花費大額治療費用。后李某向陳某、某煙花公司溝通賠償問題無果,遂訴至法院,以煙花存在產品缺陷為由要求陳某、某煙花公司賠償其各項人身損失。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傷情系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所致。案涉煙花燃放時出現低炸、散筒、四處亂射,沒有按正常的軌跡垂直射向天空等現象,存在產品缺陷;而消費者張某從正規商鋪、按照正常的使用方式進行燃放,其不承擔產品責任,據此認定某煙花公司生產的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并造成李某的人身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標準規定,組合煙花在燃放時不得出現速燃、沖頭、沖底、沖射、發射偏斜角、低炸等現象。
案涉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屬于生產者應承擔的責任,長汀法院遂依法判決某煙花公司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在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的一項傳統,但煙花爆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是發生煙花使用過程中發生侵權事故,消費者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要求相應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消費者在此類商品的購買使用過程中,應保留購買記錄相關證據。如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自身或他人受傷的情況,除第一時間送醫救治外,應第一時間報警,以警方的出警記錄儀記錄案發現場的原始情況,為后續訴訟留存關鍵證據,自行拍攝的視頻也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但是若視頻未記錄完整的過程,自行拍攝的視頻可能存在證明力的瑕疵。同時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應當注意遵守煙花燃放的各種要求,按照相應操作規范及安全要求,在適宜的空間場地燃放煙花,最大程度保護好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權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進行燃放,則發生損害時自身也將承擔相應責任,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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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周小青 黃穎嫻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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