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瑣事
而產生矛盾
長期分居見面吵鬧大打出手
圖片來源于網絡
榆陽法院民四庭用圓桌
拉進雙方距離
卸下心房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為雙方未來生活開啟新起點
案情回顧
圖片來源于網絡
原告李某、被告張某經人介紹后相識,于2020年3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因男方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且雙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夠,性格差異較大,被告情緒極其不穩定,經常不明原因對原告謾罵、威脅,在又一次發生爭吵后,對趕來勸解的原告父親侮辱打罵,后雙方一致分居至今。在第一次離婚請求失敗后,2024年12月,原告再次將被告訴至榆陽法院要求離婚。
案雖小,卻關乎人生“幸福”
“長期分居,積怨頗深”
“雙方是否還有和好的可能?”
“如何將傷害降至最低?”
“財產如何分割?”
......這一系列問題
承辦法官都在認真考慮著
該案受理后,考慮到雙方已經進行過一次離婚訴訟,且并未判處離婚,雙方在處理矛盾的過程中積怨頗深,承辦法官決定利用圓桌拉進雙方距離,開展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全力調和,但經溝通,雙方離婚的態度堅決,在和好無望的情況下,結合法律規定,承辦法官將雙方爭議的焦點一一擺在桌面上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1萬元生活幫助金。調解協議經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典型意義
離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不僅涉及解除夫妻關系,還涉及財產性利益分割問題,在離婚訴訟中,既有判決離婚的方式,也有調解離婚的方式。調解不僅可以調解和好,還可以調解離婚。調解有利于緩解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對立和劍拔弩張的關系,且有很大可能找到重歸于好的契機,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以使當事人更容易接受離婚的現實,理性且健康的面對未來的生活。法院通過調解亦能達到維護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作 者: 張陌桐 成 熙 朱虎虎
編 輯: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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