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劉偉鏵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協議離婚后,能否以發現男方婚內出軌為由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載明對財產分割的協商意見。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協議離婚的“契約性”特點,使得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合同無效或可撤銷規則的調整。若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另一方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其能否主張原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從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這一問題的核心在于:婚內出軌能否構成推翻離婚財產協議效力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若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如重婚、同居),無過錯方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多分財產或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協議離婚中,雙方已對財產分割達成合意,原則上不得以“事后發現過錯”為由推翻原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148-151條,若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行為,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受損害方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協議。
因此,若出軌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隱瞞出軌事實,導致無過錯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不利的財產分割方案,可能構成“欺詐”,無過錯方可主張撤銷原協議。
筆者檢索發現,就該問題有不同的司法觀點:
男方在離婚時隱瞞與第三者長期同居的事實,女方離婚后發現男方出軌證據,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法院認為,男方故意隱瞞重大過錯行為,導致女方在財產分割中未能主張合法權益,構成欺詐,判決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并重新分配。
女方離婚后發現男方曾與婚外異性存在短期不正當關系,但無證據證明男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隱瞞行為。法院認為,婚外情未達到同居或重婚的嚴重程度,且女方未能證明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駁回訴訟請求。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可以發現,法院主要考察以下幾個要素:
1. 過錯程度與舉證責任:需證明出軌行為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且該行為直接影響財產分割的公平性。
2. 因果關系與時間節點:需證明出軌方在簽訂協議時故意隱瞞過錯,導致無過錯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不利條款。
3. 協議公平性審查:若原協議未明顯偏離共同財產價值比例,法院傾向于維護契約穩定性。
也即,實務中需要證明達到以下幾個事實:
1.對方存在婚內出軌行為,且達到法律認定的重大過錯標準;
2. 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故意隱瞞該行為;
3. 因隱瞞行為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
劉律師在此提出幾個建議:
1.在離婚協議中增加“如一方隱瞞重大過錯行為,另一方有權主張重新分割財產”的條款;并確認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的完整性。
2. 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48條,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 再者,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請求出軌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需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協議離婚后以婚內出軌為由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需滿足嚴格的法定條件。無過錯方需重點證明出軌行為的嚴重性、隱瞞行為與財產分割不公的因果關系。實踐中,法院在平衡契約自由與公平原則時往往持審慎態度。
建議當事人在協議離婚階段即通過條款設計防范風險,或在事后及時收集證據,通過專業律師制定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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