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街角的小攤到熱鬧的大型商超
再到各大電商平臺,消費場景無處不在
消費行為如同一根絲線
串聯起我們日常的衣食住行與休閑娛樂
湖里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轄區某企業在明知滯銷的豬肋排已經超過保質期的情況下仍進行售賣,使得部分案涉豬肋排被作為狗食使用,另一部分則被轉銷至外地冷凍食品經營部。其中轉銷至外地售賣的豬肋排,在轉銷途中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獲,經查實,在查獲當日及之前到期的豬肋排共計699件,銷售金額超18萬元。
過期冷凍豬肋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民生之首,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監管部門更應依法全面履職,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湖里區檢察院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制發磋商函,要求依法對涉案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加大監管力度,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食安隱患排查工作,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引導食品經營主體依法依規誠信經營。
有關行政部門對案涉企業立案調查,開展責任約談,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同時開展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共排查174戶,組織開展冷凍食品快速檢測和專項抽查84批次,立案1起。結合日常執法檢查現場開展普法宣傳,發放《冷凍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告知書》266份,引導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并通過微信公眾號發送科普推文,提升消費者對冷凍食品安全隱患的認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湖里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轄區內部分藥品經營企業在網絡平臺店鋪售賣遠紅外活血止痛貼,宣稱“每天一貼,解決各種疼痛問題”,且在顯著位置標注“某音熱賣”等真假難辨的廣告用語用于宣傳引流。這些含有功效斷言及真假難辨的售賣信息藥品廣告具有極強誘導性,可能給患者帶來錯誤引導,造成患者用藥安全,進而侵犯到消費者身體健康。
網頁截圖
虛假宣傳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信經營原則,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對此,湖里區檢察院向有關行政部門發出磋商函,要求嚴格履行廣告監管職責,依法處理涉案企業違法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多措并舉治理網絡空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消費者安全消費理念。
有關行政部門在收到磋商函后,迅速行動,督促下架違法廣告,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建立長效機制,結合日常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強非處方藥廣告內容檢測監管,嚴厲打擊虛假違法違規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共核查處置違法廣告、虛假宣傳線索1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內容”。
湖里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轄區內多家刺青店違規向消費者銷售未用中文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及廠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金剛PROAEGIS”麻藥,且藥內含有未經批準使用的利多卡因和丁卡因成分,可能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金剛PROAEGIS”麻藥
產品質量合格與否關乎消費者的權益,“三無產品”的來源無法確定,不僅消費者難以判斷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而且這類產品的生產過程缺乏監管,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2025年1月,湖里區檢察院向有關行政部門發出磋商函,要求嚴格履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依法處理涉案企業銷售“三無產品”的行為,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指導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并加大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力度,促進誠信規范經營。
有關行政部門收到磋商函后,依法對2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將1家公司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舉一反三,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性質分別采取限期整改、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措施,持續做好監督抽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同時加強普法宣傳,開展“內+外”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針對經營者、一線監管人員組織培訓14場次,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等宣傳8場次,受眾超4500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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