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搶娃”“藏匿嬰兒”等極端爭奪撫養權行為,已成為破壞未成年子女權益的隱形殺手。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明確將此類行為納入法律規制范圍。近期,在某地人民法院剛剛審結的這起典型案例中,法律不僅讓被搶奪251天的嬰兒重回母親懷抱,更給所有“以愛之名”傷害孩子的當事人敲響警鐘——親情不是違法行為的遮羞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永遠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案例簡介
張某與李某2019年登記結婚,2020年生育女兒李某某。張某與李某婚后在A市某社區居住,產假結束后張某回單位上班,孩子由婆婆劉某照顧。2021年7月,劉某將8個月大的孫女私自帶回老家撫養,導致哺乳期被迫中斷。張某起訴離婚期間,雙方親屬再次因爭奪孩子的撫養問題發生沖突報警。法院首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張某以監護權糾紛起訴要求送回孩子,并由張某依法繼續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
矛盾聚焦
焦點一:張某能奪回孩子的撫養權嗎?
法院認為,李某母子在未與孩子母親協商的情況下,強行帶走未滿周歲的哺乳期嬰兒,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最終判決李某母子5日內將孩子送回張某處,由張某直接撫養。
焦點二:劉某母子搶奪孩子的行為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李某母子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擅自將孩子帶走藏匿,此后對張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極態度并隱瞞住所,這種行為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父母分居期間仍應共同履行監護職責”的規定,構成對張某監護權的侵害。根據新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二條,法院可對搶藏孩子行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雖未采取強制措施,但法院對于李某母子的行為也給予了否定性評價。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判決父親李某每月最少可探視女兒兩次,每次探望時間不少于1小時,母親張某應予配合。雙方也可協商調整探視安排,但須以保障孩子正常生活為前提。
新規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1、人身保護令升級:第十二條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臨時撫養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3、撫養優先條款:第十四條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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