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
美發店三度轉手“割韭菜”,法院判決:“前任+現任”一起賠——朱某等46名消費者訴王某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二手平臺網購智能馬桶,錢付了貨“蒸發”,賣家欺詐發貨退一賠三——曹某訴劉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
6.18免單“神速”搶購反被坑,商家虛假促銷三倍賠償——唐某訴某家具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老中醫”無證針灸,美容院欺詐退一賠三——郭某訴某美容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
團購秒殺“假折扣”,虛標原價誘導消費屬欺詐——胡某訴某小吃店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
交錢找對象反被“紅娘”出賣隱私,泄露用戶個人信息被判“道歉+賠錢”——孫某與某婚介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01
美發店三度轉手“割韭菜”,法院判決:“前任+現任”一起賠
——朱某等46名消費者訴王某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無錫市新吳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A美容美發機構突然關閉門店停止經營。經查,該機構第一任經營者王某自2017年3月領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后,對外開展美容美發服務經營活動,期間發展了大批預付卡會員充值消費。2023年5月中旬,王某與第二任經營者陳某、邵某簽訂協議,將A店經營權及店內會員未兌付的預付卡服務債務全部轉讓給陳某、邵某。后陳某、邵某繼續開展經營并繼續發展預付卡會員。2023年7月中旬,陳某、邵某又與第三任經營者徐某簽訂轉讓協議,將經營權及店內債務轉讓給徐某。徐某繼續對外發展預付卡會員,在收取部分會員預付款后將店內相關設施拆除并停止經營。因三任經營者拒絕退還40余名消費者充值的共計20多萬元費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
新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任經營者在轉讓店鋪時均未告知消費者債務轉移事宜,《轉讓協議》中關于由受讓方承擔經營期間所有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消費者,故三任經營者仍應承擔各自經營期間的退款責任。同時根據三任經營者之間內部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第二任、第三任經營者需對門店轉讓前未消費完畢的消費者繼續提供服務,該約定構成債務加入。故第二任經營者需對第一任經營者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任經營者需對第一任及第二任經營者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經營者變更引發的債務承擔問題直接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三任經營者通過內部協議轉移預付卡債務,但未征得消費者同意,其內部債務轉讓約定不能對抗作為債權人的消費者。后續經營者在明知存在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仍通過簽訂《轉讓協議》承諾繼續提供服務,該行為構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需對前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系無錫首例消保委支持公益訴訟案,也是法院在群體性涉民生糾紛中適用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典型案件。該案法院最終判決消費者勝訴,一方面有助于幫助弱勢消費者群體維護自身權益,極大程度地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對于打擊預付式消費領域中經營者閉店跑路的違法行為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激活消費公益訴訟立法,推動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良性發展。
該案例提示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要注意留存憑證、關注經營主體變更情況;同時警示經營者,市場退出應當依法進行債務清算,任何試圖通過“協議轉讓”逃避債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規制。
02
二手平臺網購智能馬桶,錢付了貨“蒸發”,賣家欺詐發貨退一賠三
——曹某訴劉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曹某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向劉某購買某品牌智能馬桶,劉某聲稱其銷售的馬桶全新正品保證、有防偽碼查詢,是廠家掛在平臺上的直銷,直供京東、淘寶平臺,而且6.18下單更優惠,可以定下后再等曹某通知發貨。曹某支付貨款1180元,考慮到家中裝修進度,告知劉某延遲發貨。2023年12月,曹某發現上述訂單已確認收貨并交易成功。曹某向劉某詢問發貨信息,劉某一開始稱已發貨要查物流,后又稱貨物一直在中轉倉庫。曹某要求全款退款,并向平臺投訴,后劉某賬號顯示“該用戶因違反法規或平臺相關規則賬號已被處置”,曹某另向平臺了解到如賣家點擊線下交易,沒有物流信息也可確認收貨。因退款未果,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欺詐退一賠三。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賣家劉某通過二手平臺銷售全新的品牌智能馬桶,且明確表示其是廠家掛在平臺上的直銷,直供電商平臺,其行為明顯不屬于在該平臺出售二手閑置物品的范疇,應認定劉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曹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劉某承擔經營者責任,應予支持。曹某通過網絡平臺向劉某購買智能馬桶,雙方成立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劉某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發貨義務。雙方交易前對于延遲發貨事宜達成一致,然而劉某卻在未實際發貨的情況下點擊發貨,并完成交易。劉某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商品,以虛假發貨的方式繞過平臺收貨規則,騙取消費者錢款,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判決劉某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消費者在網購維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也日益繁雜。與京東、淘寶等網購平臺有所不同,二手平臺的定位是處置個人閑置物品,一般不存在經營性質,但近年來這類平臺上也出現不少專門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商家。實踐中,如果賣方在二手交易平臺上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等情況符合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的本質特征,應認定其為經營者,消費者可按相關規定主張賠償。與線下購物的實體交易不同,線上網絡購物中買方付款、賣方發貨、買方驗貨存在一定時間差,不能同步完成,進而導致糾紛頻發。
該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時應優先選擇有良好評價和高信譽的賣家,在交易過程中警惕“線下交易”“無物流發貨”等操作,及時留存聊天記錄,收貨時務必仔細查驗商品,拍照或視頻留存。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申請平臺介入溝通,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平臺也應積極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構建規范的網購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03
6.18免單“神速”搶購反被坑,商家虛假促銷三倍賠償
——唐某訴某家具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唐某看到某家具公司旗下網店的“6.18搶免單福袋”活動,事先咨詢商家確認了15日晚20:00前5名下單付款享免單優惠,金額上限20000元,所有商品均參與活動。活動當天,唐某以20:00:01的“神速”下單購買家具,并于20:00:14付款15407.50元,同時告知商家因家中裝修要遲延發貨。事后唐某向商家詢問免單名單,商家一直不公布,期間還回復免單規則為隨機5名,唐某隨即向當地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后相關部門對涉案店鋪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事由為涉案店鋪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實際上無該活動計劃和方案,且未進行后續開獎和兌獎。目前唐某的該筆訂單仍顯示為“正在出庫”狀態。唐某訴至法院主張欺詐三倍賠償。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欺詐行為不僅包括“積極的作為”,即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某家具公司宣傳“搶免單福袋”有獎銷售活動吸引消費者下單付款,但未對該有獎銷售活動進行后續開獎和兌獎,實際上是以虛假的優惠促銷活動誘使消費者下單以獲取利益,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某家具公司系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構成欺詐。唐某主張三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當今社會,網購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購物方式和消費習慣,“雙十一”“6.18”更是引發了消費狂歡浪潮。然而,網購給消費者帶來優惠、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虛假打折、虛構免單等層出不窮的消費陷阱。該案例旨在警示商家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商家,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與消費者進行交易,通過虛假手段吸引消費者下單獲利不是長久之計,不但損害自身利益,還會觸及法律底線。作為消費者,在參與各平臺優惠促銷活動時務必擦亮雙眼、理性購物,認準正規平臺、證照齊全、經營時間長、信譽度高的商家,切勿盲目相信“一折秒殺”“限時免單”等活動,下單前仔細辨別商品的來源、功能及價格波動,警惕網上欺詐與虛假宣傳,如發現商家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4
“老中醫”無證針灸,美容院欺詐退一賠三
——郭某訴某美容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在某美容院做美容項目時提及自己常手腳抽筋,銷售人員推薦藥液按摩和針灸服務,稱有專業藥液按摩和“老中醫”施針,對手腳抽筋十分有效。郭某購買了該服務開始進行按摩和針灸,因后續出現頭暈、頭痛等癥狀,郭某和美容院協商退款事宜,美容院以針灸系贈送為由拒絕。協商過程中,郭某發現美容院不具備針灸相關資質,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美容院對針灸項目退一賠三。
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容院銷售人員在與郭某聊天中多次提及“中醫”“老中醫”等足以使一般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的稱謂,具有欺詐的故意。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中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美容院并非醫療機構,也無證據證明給郭某實施針灸的人員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美容院明知其不具備提供針灸服務的醫療資質仍向消費者提供該服務,構成對消費者的服務欺詐,應就針灸項目向郭某進行退一賠三。
【法官說法】
近年來,美容行業“跨界”提供醫療服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非醫療機構違規開展侵入性項目不僅威脅消費者健康,更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案例中的美容院既無醫療機構資質,從業人員亦無執業醫師資格,其提供針灸服務的行為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美容院以“老中醫施針”等話術包裝服務,刻意利用消費者對中醫的信任,虛構服務資質和專業性,足以使普通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符合“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要件。美容院辯稱針灸系“贈送”,但銷售過程中將針灸作為賣點誘導消費,實質是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消費者支付的費用包含對針灸服務的合理信賴,經營者應對此承擔欺詐的法律后果。
該案例警示廣大消費者,選擇美容服務時需警惕“醫療化”宣傳,務必核實機構資質及人員執業資格;遭遇身體損害或消費欺詐時,應及時固定聊天記錄、收據、醫療證明等證據,依法維權。同時,經營者應嚴守法律邊界,杜絕以“養生”“保健”之名行非法醫療之實,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
05
團購秒殺“假折扣”,虛標原價誘導消費屬欺詐
——胡某訴某小吃店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團APP特價優惠團購中下單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單頁面顯示零售價為22.00元,減去限時秒殺優惠,最終以8.14元結算。第二天下午,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發現小吃店門市價生煎包定價為9元/4只。據此小胡認為,線上宣傳的折扣信息與門店實際售賣價格嚴重不符,其購買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價格子虛烏有,因此認為小吃店存在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行為,要求賠償。小吃店辯稱,網絡平臺的價格系美團平臺制定的優惠打折信息與其無關,所以拒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小胡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在某團APP上架秒殺活動,但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被比較價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同時,A小吃店自經營以來,從未以22元的價格銷售過4只生煎包,故該小吃店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不真實,標示的原價為虛假價格。據此,市場監管局認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虛假價格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對其進行了處罰。小胡訴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還8.14元并賠償500元。
惠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小吃店在線上平臺虛構原價22元,再標注活動到手價8.15元,系價格欺詐行為,應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本案三倍價款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A小吃店應向小胡賠償500元。后經調解,雙方就上述賠償達成了和解。
【法官說法】
網絡團購中,商家往往以打折、減價的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進行交易。但以虛構原價再折價、減價的方式促銷商品,實際為虛假折價、減價行為,構成價格欺詐。該案例中,A小吃店虛構從未存在或從未有過交易記錄的原價后,再通過“限時秒殺”活動標注大幅優惠后的低價,利用消費者對折扣的信任心理促成交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中關于“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需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有權主張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小胡實際支付的金額按三倍計算不足500元,法律對于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旨在遏制商家的不誠信行為,故應按照500元進行賠償。
法官提醒,商家在進行商品促銷時,應當誠實守信,如實標明商品價格信息,不得以虛假促銷手段誘導消費者;消費者在參與團購秒殺等促銷活動時,應當多比較、細甄別,警惕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扣等價格陷阱,避免沖動消費。
06
交錢找對象反被“紅娘”出賣隱私,泄露用戶個人信息被判“道歉+賠錢”
——孫某與某婚介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孫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婚戀VIP服務協議》,約定:公司為孫某提供有償婚戀服務,協議簽訂時,孫某應出示證明身份和婚姻情況的合法有效證件,并如實填寫個人資料,婚介公司應保護孫某的隱私權。2022年9月,“楊老師”將包含孫某照片、生日、身高、文化程度、工作、年收入在內的個人信息發送在478 人的相親群內。當日,孫某添加“楊老師”為微信好友后向其詢問資料來源,“楊老師”稱與全無錫的紅娘、婚介對接,但拒不告知取得資料的來源。后婚介公司工作人員微信告知孫某,“楊老師”是公司員工,認可存在疏忽并表示抱歉。孫某認為婚介公司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雙方約定、侵害其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介公司的員工“楊老師”未經孫某本人的許可將孫某的個人信息公布于多達 478人的相親群內,婚介公司作為孫某個人信息的處理者未舉證證明其對孫某個人信息的泄露、公開不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法院酌定婚介公司于相親群內向孫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5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婚戀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個人信息安全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議題。該案例中,婚介公司作為婚戀服務機構,在簽訂服務協議時明確承諾保護用戶隱私,但其員工未經孫某同意,擅自將包含照片、收入等個人資料發布于數百人的公開群聊,侵害了孫某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征得自然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婚戀機構將客戶的肖像、身份信息等向相親群推送時應當征得客戶的同意,案例中的婚介公司作為信息處理方,既未取得孫某的授權,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來源:無錫中院民一庭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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