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在古代,人們是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又是如何懲處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商業環境的行為呢?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負責管理市場的市師、市吏、市正等職位的設置,對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保證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起著積極的作用。
漢代時,設有市吏、市長、市令、市丞等職位,負責管理市場內的經營活動,檢驗商品質量,管理商賈、工匠等的市籍,監管物價,征收市稅,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消費權益等。對于各級市吏的職責規定十分明確,其主管要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東觀漢記·閔貢傳》中就記載了一個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例子:閔貢家貧且疾病纏身,買不起肉,每天只能買一片豬肝吃,可是賣肉的屠夫嫌錢少,不愿意賣給他。安邑縣令得知此事后,沒有因為事小而不為,立即批示讓市吏調解處理。
食品質量安全自古就是管理的重點,早在漢代就有較為完善的管理機制,漢朝《二年律令》規定,供大家食用的肉類產品,如果變質了,會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必須全部燒毀。如果該燒毀卻不燒毀,那么主管者就要受到跟盜竊一樣的處分。
到了唐朝更加嚴厲,銷售者如果被發現售賣問題肉類,有被判死刑的危險。《唐律疏議》中就有這樣的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白居易在地方上任職時,就曾審判過這樣的食物中毒案件,依據律法對制作問題脯肉的人進行了嚴懲。
到了宋朝,對注水肉嚴格管理,當時規定,銷售者要是在豬肉或者牛肉里注水,要被“杖六十”。明朝對注水肉的處罰還要再加上二十杖。
食品安全很重要,那些欺客宰客的也得處理。《水滸傳》第十九回中,寫到了楊志怒殺潑皮無賴牛二的故事,算得上是替天行道,修理了欺客宰客的街霸。其實,在大宋年間,還真有欺行霸市的“大蟲”“小蟲”受到政府的處理。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十六載:真宗年間,東京城里董德昌、董利用父子,勾結皇城司巡察親事卒,橫行街市,詐欺錢財,市井的商人百姓都怕了他們,稱他父子為“大蟲”“小蟲”。后經百姓舉報,開封府判決董德昌并其子董利用杖脊、黥面,配沙門島,遇赦不還,其團伙成員也都受到了相應的懲罰。
明朝宣德年間,蘇州知府況鐘打掉了一批行賄受賄、欺行霸市惡吏,給人民除了害,人民稱他為“況青天”。《明代人物軼事》載:明代嘉靖中,浙江按察使陳察,接到大量民眾狀告錢塘江上江霸的狀紙,說他們長期霸占江道,勒索乘客錢物,哄抬物價,過往商客深受其害。陳察親自到船上微服私訪,目睹了江霸們逼迫乘客加錢斂財的惡行惡相。他回衙門后,立即下令,派出所有衙役緝拿江霸,從此錢塘江上再也沒有江霸橫行。
清朝時,在京城設有專門的市場管理機構五城兵馬司,負責整個京城(紫禁城以外)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等事宜,還出臺了一項制度,如果有人在經營中欺行霸市,壟斷經營,將會被拘留2個月,杖責100。
康熙年間,北京城商賈云集,正陽門大街兩旁寸土寸金,大家都想占一席之地,結果就形成了“占踞道路,妨礙交通”的馬路市場。對此,有御史奏請拆除商鋪,肅清街道。朝廷只是拆除了堵塞交通的違章建筑,對守法經營的商鋪,保證其正常經營,使京師的商業繁榮,利于百姓。
文/劉永加
編輯/張嚴涵
排版/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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