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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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接到一則法律咨詢,村委會、居委會能否與聘任人員構成勞動關系?這關系到聘用人員能否享受勞動相關法律的保護。故,本文將就此進行簡要分析。
一、村委會、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村委會和居委會是我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村委會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居委會則負責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村委會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包括村干部、社區工作者等,其中部分人員是由村委會或居委會聘任的。
從法律性質上看,村委會和居委會并非國家行政機關,也不屬于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而是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這一特殊性質決定了村委會、居委會與聘任人員之間的關系認定存在一定的復雜性。
二、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實踐中,村委會聘任的人員必然服從于村委會的管理和領導,村委會也必然要享受該類人員的勞動服務并發放一定的報酬。由此看來,村委會和居委會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成為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問題。
三、村委會、居委會與聘任人員關系的實務爭議
村委會、居委會的聘任人員存在兩類,一類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本區域內人員,這類人同村委會、居委會的關系目前不存在爭議,均認為不構成勞動關系。村委會、居委會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選任人員系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并非由村委會、居委會單方決定聘用或雙方協商入職,入職程序、報酬性質及收入標準和來源等均不具備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故村委會、居委會與選任人員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但關于村委會、居委會與外聘人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存在兩種主要觀點。支持構成勞動關系的人認為,村委會、居委會雖然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其在聘任人員時,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村委會、居委會與聘任人員之間應認定為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參考(2021)蘇08民終4827號案。
反對勞動關系認定的觀點認為,村委會、居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與聘任人員之間的關系應屬于勞務關系。畢竟村委會、居委會并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事業單位,其性質決定了其與聘任人員之間不能構成勞動關系。此外,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治性質,聘任人員的工作內容和管理方式與企業勞動關系有所不同。因此,村委會、居委會與聘任人員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勞務合同的規定。可參考(2019)皖民申3421號案件。
村委會、居委會與聘任人員之間的關系認定爭議影響到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為此,筆者建議聘用人員特別是外聘人員在受聘村委會、居委會崗位時謹慎決定,而村委會、居委會在聘任人員時,也應當與外聘人員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因不規范引發爭議。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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