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連云港中院選取全市法院2024年度審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涵蓋了多個消費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警示意義,旨在通過以案釋法,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維權指引,同時也提醒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202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醫美人員無資質,欺詐消費者應三倍賠償
案例二 二手打印機當新機賣,構成欺詐三倍賠償
案例三 出售三無食品,商家應賠償十倍價款
案例四 以次充好銷售珠寶,欺詐銷售難逃懲罰
案例五 篡改、套用車架號并出售,應退車賠款
案例六 隱瞞車輛停售信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應三倍賠償
案例七 銷售二手“竄貨機”充新,被判退一賠三
案例八 銷售超出保質期的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一
醫美人員無資質,欺詐消費者應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左某某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切開重瞼術、內眥贅皮矯正術、外眥成型術、下至開大術、假體隆鼻術,并通過微信支付費用27000元,后該公司在未與左某某溝通的情況下,安排不具有美容主診資格的工作人員為左某某進行美容手術,造成左某某整容效果不佳。左某某后發現為其做手術的醫生不具有醫美診斷資格,遂向當地衛生健康委員會舉報,該衛健委經調查后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現左某某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構成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退還其支付的美容費2.7萬元并三倍賠償其8.1萬元。法院認為,左某某支付對價后,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受醫療美容服務,雙方之間形成醫療美容服務合同關系,該醫療美容服務屬于消費型醫療美容,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欺騙左某某,為左某某安排不具有美容主診醫師資質的醫生進行手術,侵犯了左某某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遂判決支持了左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維護醫美領域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通過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范圍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預防和震懾其違法行為,也能有效促進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也提醒消費者在進行消費型美容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有資質的醫美機構,避免造成自身損害。
案例二
二手打印機當新機賣,構成欺詐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網店購買了2臺自稱全新的打印機,使用過程中出現打印字體傾斜、復印證件模糊不清等故障現象,后經查詢一臺打印機早已過保修期,另一臺打印機經檢查無保修期。王某因退貨退款賠償事宜與商家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本案王某網購的打印機,并非全新,某網店已構成銷售欺詐,王某有權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故對王某要求某網店商家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某所購買的兩臺打印機亦予退還商家。
【典型意義】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商家如果存在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陷于錯誤認識而作出購買商品的決定,即構成欺詐。本案中,王某在某網店購買全新打印機,收貨后發現打印機均為已經使用過的舊打印機,某網店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某網店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能夠警醒各類網店經營者誠信經營,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案例三
出售三無食品,商家應賠償十倍價款
【基本案情】
劉某在丁某經營的網店購買某馬來西亞進口男性保健品,劉某收到后,發現產品包裝無任何標簽、也無產品說明書。劉某多次聯系丁某敏要求退款處理未果,遂訴至法院。因其已打開包裝,劉某為了取證,再次向丁某購買上述產品,劉某將收到二次購買的產品于庭審現場打開包裝查看,產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也無產品說明書和中文說明書,系三無產品。劉某主張丁某敏退還第一次購買產品的貨款468元并十倍賠償4680元。法院認為,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產品說明書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本案丁某銷售給劉某的產品為進口產品,但產品包裝中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為三無產品,屬不合格產品,劉某有權要求丁某敏退還貨款468元并十倍賠償4680元,故法院對劉某上述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該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銷售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標簽和產品說明書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這對于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產品進行嚴格的進貨查驗,如實記錄保存相關許可、合格及檢驗證明,否則將面臨處罰性賠償,嚴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意識,不要購買“三無產品”,提高識騙防騙能力,若發現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讓違法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
案例四
以次充好銷售珠寶,欺詐銷售難逃懲罰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高某通過網絡在東海某公司的店鋪購買天然原礦綠松石飾品、蜜蠟手鐲飾品各9件,共計3435.6元。后高某將其購買的上述商品送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珠寶學院鑒定。經鑒定,該天然原礦綠松石飾品為仿綠松石掛件,蜜蠟手鐲為塑料手鐲。高某為此支付檢測費1170元,郵寄物流費88.64元。高某要求退一賠三,東海某公司退還了3435.6元貨款,但對于賠償及鑒定費用等問題協商未果,高某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品屬于生活消費品,被告東海某公司在出售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商品的質量、性能等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宣傳。本案中,東海某公司在出售該商品時無相應的質量鑒定證明,明知質量不合格,仍然公開出售,系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遂判處東海某公司賠償高某所購涉案商品的三倍賠償款10306.8元,并支付鑒定費1170元及郵寄物流費88.64元。
【典型意義】
誠信經營是立業之本,興業之道。市場主體誠實守信,文明守法,不僅能夠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企業穩定發展,還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虛假宣傳,以假當真,以次充好,不僅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的經濟損失,還可能涉嫌詐騙犯罪,身陷囹圄。商家應以誠為本,以信經營,切莫以身犯險,得不償失。
案例五
篡改、套用車架號并出售,應退車賠款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6日,馬某向灌云縣王某電動車車業店購買一輛大洋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并選配蓄電池。王某車業店從灌云縣侍莊鄉封某電動車維修部調來車輛車架,又花費5100元從灌云縣運某蓄電池經營部購買車輛蓄電池,將車架與蓄電池組裝上牌后交付馬某。馬某共向王某車業店支付12500元。封某維修部向馬某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車輛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ATFECTY7N4296 xxx,價稅合計5560元。馬某取得的機動車行駛證與機動車登記證書均載明,車輛號牌號碼為蘇GPC0xx,車輛識別代號LATFECTY7N4296xxx。后因被套用車架號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聯系馬某,馬某才知曉車輛存在篡改、套用車架號的問題,遂起訴要求“退一賠三”。經法院組織調解,封某維修部同意退車,并按照車架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典型意義】
車架號也稱車輛識別代號,是機動車出廠合格的“身份證明”,具有唯一識別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私自篡改、套用車架號并出售,不僅擾亂了車輛流通經營的市場秩序,還會為車輛運輸埋下安全隱患。車架號被篡改,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禁止經銷,銷售者故意隱瞞車架號被篡改的事實,應承擔退車賠款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經法院依法釋明并積極組織調解,車輛的銷售者同意退車退款,并自愿按照車架款的三倍對銷售者進行賠償。
案例六
隱瞞車輛停售信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應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1日,姜某在某商貿公司處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一輛,價款2499元,某商貿公司開具了銷售發票,并將車輛合格證一并交付姜某。車輛合格證編號為:YP83021A0004xxx,發證日期為:2021年1月4日,車輛型號為:YD500DQT-8A。姜某稱某商貿公司未告知其該型號車輛已停產停售的情況,導致其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未能辦理上牌手續。姜某提起訴訟,主張某商貿公司賠償三倍價款。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0批),案涉車輛型號為YD500DQT-8A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公告》中列明的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銷售的車輛范圍。法院遂判處某商貿公司三倍賠償姜某7497元。
【典型意義】
某商貿公司未能舉證其告知車輛停產停售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隱瞞車輛停產停售的信息導致姜某后續無法到車管所辦理上牌手續,應認定為欺詐,姜某主張三倍價款賠償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此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尤其是涉及車輛等重要財產時,要仔細了解產品相關信息,多方面核實,不能僅聽商家片面之詞。同時,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秉持誠信原則,全面、如實向消費者披露商品關鍵信息,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這也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當消費者遭遇欺詐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七
銷售二手“竄貨機”充新,被判退一賠三
【基本案情】
2021年,小李將其位于某小區的住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A公司負責裝修。裝修過程中,小李口頭委托A公司購買格力品牌一拖一中央空調,并將款項6300元交給A公司。老王至A公司推銷東芝空調,A公司當即表示需要格力空調,老王應允并收款。后小李在空調使用過程中發現空調故障,掃碼后發現該空調是已被安裝使用過的“竄貨”二手機,小李多次與老王協商,均無果,故訴至法院。老王長期銷售空調,為賺取差價,在明知其所售空調是“竄貨”,不能享受本地授權經銷商的保修服務,其在銷售時并未將產品的真實情況以合理方式向小李披露,導致小李誤以為是原廠正品空調,故老王行為構成欺詐。法院依法撤銷小李和老王之間的空調買賣合同,退還6300元貨款并賠償18900元。
【典型意義】
品牌空調的銷售,往往受到氣候等特定因素的影響,導致不同區域有不同的指定型號和配置。當消費者誤購了僅在其他區域銷售的產品,即所謂的“竄貨機”,他們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售后服務。部分商家為追求利潤,將品牌方明確指定在其他區域銷售的產品,通過非法渠道運轉至本地銷售,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品牌的統一銷售策略,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例提醒消費者,不要貪圖便宜,要了解經營者的產品代理情況和售后服務政策,在安裝前仔細檢查產品附著的條碼信息是否完整。
案例八
銷售超出保質期的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陳某在東海縣某餐飲店處購買餐食及汽水一瓶,共消費22元,其中汽水售價6元。該汽水生產日期是2023年4月3日,保質期8個月,陳某購買時已經過保質期。陳某于2023年12月29日投訴至12345平臺,2024年2月8日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查明,該餐飲店由當事人朱某某一人經營,該飲料為供貨商定期送貨上門,執法人員現場查見的一瓶品牌為“大窯承諾(規格:520ML)”的飲料生產日期為2023年4月13日,保質期為8個月,已于2023年12月13日過期。由于當事人未制定經營臺帳,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該處罰決定書對東海縣某餐飲店罰款500元。其后,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東海縣某餐飲店退還購物款6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6元的價格在東海縣某餐飲店購買了汽水,兩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陳某從東海縣某餐飲店購買的汽水屬于食品,東海縣某餐飲店應當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東海縣某餐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汽水,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判決東海縣某餐飲店退還陳某貨款6元并賠償其損失1000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作為食品的經營者,東海縣某餐飲店應當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按照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東海縣某餐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汽水,未履行法定義務,未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法院判處東海縣某餐飲店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消費市場規范化有著積極的意義。
供稿 | 市法院民一庭
編輯 | 王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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