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深水財經社 烏海
因與前東家在績效獎勵方面產生矛盾,上市公司竟然把董秘以敲詐勒索的罪名送進局子,并且被公訴,這個案子讓人大跌眼鏡。
這件事就發生在江蘇溧陽的上市公司安靠智電(300617.SZ)原董秘黃節根身上。
2024年10月28日至29日,溧陽法院就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2025年1月13日,案件在溧陽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溧陽檢察院指控黃節根存在私自修改與安靠智電簽訂的《績效協議》條款行為,并以安靠智電存在財務造假問題相要挾,向該公司提出巨額財產要求。黃節根及其辯護律師均做了無罪辯護,黃節根認為,是因為自己不愿配合安靠智電的財務造假行為出具2022年的半年報,才招致該公司的報復,進而引發了這樁刑事案件。
安靠智電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曉凌則對媒體稱,黃節根敲詐勒索該公司是早有預謀。2025年3月11日,負責審理該案的溧陽法院法官對媒體表示,該案目前尚未宣判。
這個案子在兩年前就曾被曝光,當時公司就公告黃節根被刑拘的信息,不過案件細節并未披露。直到今天,他與東家安靠智電及其老板陳曉凌的恩怨才終于大白天下。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黃節根在擔任安靠智電董秘期間,存在私自修改與安靠智電簽訂的《績效協議》條款行為,并以安靠智電存在財務造假問題,不能保證其2022年半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等相要挾,向該公司提出巨額財產要求。這一指控使得黃節根陷入了敲詐勒索罪的漩渦之中。
黃節根及其辯護律師均做了無罪辯護。
黃節根認為,自己是因為不愿配合安靠智電的財務造假行為出具2022年的半年報,才招致該公司的報復,進而引發了這樁刑事案件。而安靠智電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曉凌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稱,黃節根敲詐勒索該公司是早有預謀。
這起案件并非首次開庭。2024年10月28日至29日,溧陽市人民法院已就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截至2025年3月11日,負責審理該案的溧陽法院法官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該案目前尚未宣判。
時間回溯到2022年,當時安靠智電正在籌備半年報的工作。據溧陽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在2022年7、8月份,黃節根作為董秘,收到了三份財務報告。這三份報告中,安靠智電的公司凈利潤分別為1.03億元、1.18億元、1.24億元。然而,黃節根對這些數據產生了質疑。
黃節根對來采訪的記者表示,他在看到這幾份報告的數據有異常之后,于2022年8月9日到了安靠智電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王春梅(現任公司董事)的辦公室進行咨詢。王春梅回復說:
“黃總,你懂的,蔣浩(時任安靠智電財務經理,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財務總監)要把利潤做到老板滿意為止。”
這一回復讓黃節根更加堅信自己的判斷。
黃節根認為,安靠智電在2022年上半年虛增了超過35%的利潤。進一步追溯2021年年報,他發現2021年利潤虛增竟高達65%。這一發現讓他深感震驚,也讓他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作為董秘,他受雇于公司,如果直接舉報自己的東家,似乎有點不合情理。但是作為董秘,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也是公司信披的直接責任人,如果被監管部門查到,那他就必然要承擔責任。
最后,黃節根選擇了“非暴力不合作”,他并沒有直接舉報或者糾正公司的錯誤,而是直接“溜了”。
據黃節根稱,在2022年8月9日,黃節根撰寫了無法保證真實的書面意見,并附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深圳交易所關于嚴查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培訓PPT,以及他的年假申請書(因身體不適休年假),一并放在了董事長的辦公桌上。之后他“連夜返回了江西老家”,理由是“擔心留在溧陽而不配合安靠智電的話,會遭受迫害。”
黃節根的這一行為,無疑是對公司財務真實性的一次公開質疑,也讓他與公司之間的矛盾糾紛徹底爆發。
在黃節根指出公司財務數據異常后,安靠智電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曉凌則對記者表示,公司財務部門出具三份不同的財務報告是“正常現象”。
陳曉凌稱,“這是工作過程中正常的財務數據調節方法。不僅僅是2022年的半年報,以前的財務報告,包括現在的財務報告,我們在對外正式公布之前,都是會進行一些數據調節的。”
然而,這種財務數據調節行為是否合規?是否涉及財務造假?這是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疑點。
果然,安靠智電這些“貓膩”就被監管部門抓個正著,公司確實存在調節成本、收入的問題,但是從公布的信息看,并沒有黃節根所說的那么嚴重。
根據公開報道,安靠智電在2024年確實因財報不準確等問題被責令改正。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江蘇安靠智電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陳曉凌、王春梅、蔣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指出,公司存在收入確認政策披露不準確、收入成本核算不準確及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具體整改措施包括對2021年及2022年的財務報表進行更正,調整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凈利潤等數據分別為:2021年半年報營業收入調增163萬元,凈利潤調增301萬元;2021年年報營業成本調增316萬元,凈利潤調增203萬元;2022年半年報營業收入調減450萬元,凈利潤調增634萬元等。
而根據公司年報,安靠智電2022年營收達到7.73億,凈利潤為1.44億。被查處的收入利潤調節的規模占公司總額的比例還比較小。
但這個處罰無疑從側面印證了安靠智電在財務報告中確實存在虛假之處。當然這個虛假是屬于財務數據的跨期調節,不是偽造收入或者利潤。但是這種所謂的調節,算不算財務造假,從法律上并沒有明確。
然而,對于黃節根所說的公司“2021年利潤虛增竟高達65%”的情況,是不是真實存在,或者是還沒有查出來?這些問題仍需進一步調查和證實。
質疑公司財務數據不實,本來并沒有錯,為什么會被扣上敲詐勒索的帽子呢?這里還涉及另外一個雙方的矛盾,那就是黃節根與安靠智電之間對于公司承諾的績效獎勵的分歧。
根據公開報道,黃節根在入職安靠智電后,與公司達成了總計21.06萬股股票的《績效協議》。該協議約定,在特定時間內,如果安靠智電的市值達到一定條件,黃節根即可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獎勵。然而,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稱,黃節根存在私自修改績效協議條款的行為。
這一指控使得黃節根與公司之間的績效協議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如果黃節根確實存在私自修改績效協議條款的行為,這頂多違反誠信原則,似乎還夠不上犯罪。
而之所以會被控敲詐勒索,是因為公司認為黃拿這個所謂“財務造假”的事“要挾”公司給他更多補償。
履歷顯示,黃節根出生于1984年4月,此前一直從事投顧和賣方分析師工作,他在2021年8月,黃節根加盟安靠智電公司,之后被聘為董事會秘書。
在當時,黃節根和安靠智電及其老板陳曉凌達成協議,約定安靠智電市值每達到一定的條件,黃節根即可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獎勵”,獎勵股票總數約21.06萬股,折合當時的市價約872萬元。
具體而言,在2022年11月16日之前,安靠智電任一交易日的“20日平均市值”不低于150億元,需獎勵黃節根21.06萬股股票中的40%,即84240股股票;在2023年11月16日之前,安靠智電任一交易日的“45日平均市值”不低于185億元,需獎勵總計70%的股票(包括前一階段的40%,以及本階段的30%),即147,420股股票;在2024年11月16日之前,安靠智電任一交易日的“45日平均市值”不低于210億元,則獎勵余下的30%股票,即63180股股票。
但是在2021年11月30日,安靠智電總市值最高時達到152億。但是之后便出現“雪崩”,到2022年4月26日最低跌到了52億,此后再也沒有超過90億,截至今年3月13日市值只有58億。
但是雙方的矛盾在2022年8月就爆發了,在當年8月陳曉凌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以安靠智電存在財務造假問題,不能保證其2022年半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等相要挾,向安靠智電提出巨額財產要求。
那么這里有幾個問題必須要搞清楚。
首先是財務調節的合法性。
安靠智電方面聲稱財務數據調節是“正常現象”,是工作過程中正常的財務數據調節方法。但這種調節是否符合會計準則和法律法規是一個關鍵點。如果調節超出了合理的范圍,可能構成財務造假,損害投資者利益。
其次績效協議是否存在篡改。
需要核實《績效協議》是否被私自修改,以及雙方是否按照協議條款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如果黃節根確實私自修改了協議,那么他的行為可能存在問題;但如果協議未被修改,而安靠智電未按照協議履行獎勵義務,那么公司的做法可能不當。
第三是黃節根的動機與行為。
需判斷黃節根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還是基于對公司財務造假的合理質疑。如果他確實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威脅公司,那么可能構成敲詐勒索;但如果他是因為發現公司存在財務問題,出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職責而采取行動,那么他的行為可能有其合理性。
黃節根當時為什么要離開公司?是發現了公司財務造假,怕牽連到自己,還是眼看市值管理沒有達標,怕自己拿不到績效獎勵,而拿“財務造假”相要挾呢?這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核心問題。
這個問題勢必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我們需要等待法院的查明。但是對于黃某所說的公司存在財務造假的問題,同樣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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