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是第43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主題為“共筑消費滿意”。通川法院梳理了近期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醒消費者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共同營造法治消費環境。
案例一
會員制預付式消費 未履行的款項應予退還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楊某與某培訓公司簽訂《(組合培訓類)報名協議》,辦理了某中級直播課程,約定“課程為數字化產品,報名后無法定或約定情形,不予退款”,培訓有效期為6-24月,合同簽訂后,某培訓公司兩次開班,楊某均因自身原因未參加培訓。2023年9月,該培訓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且關門停業。楊某起訴要求某培訓公司退還未使用的教育培訓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繳納了教育培訓費用,并在培訓有效期內,但某培訓公司不再經營,不能為楊某安排新的培訓課程,致使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符合法定解除條件。遂判決某培訓公司全額返還楊某教育培訓費。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在教育、美容、健身、餐飲等服務行業廣泛使用。這種消費模式在給消費者帶來便捷、促進消費的同時,背后也蘊藏較大風險,帶來大量消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預付式消費本質上是合同關系,合同成立生效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存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理由時,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權,要求退還預付款。
案例二
網絡平臺購物 被判退貨退款
【基本案情】
陳某在某網絡平臺購買了某家居公司銷售的一套實木餐桌椅,到貨后發現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不能滿足使用需求,要求某家居公司為其辦理退貨,但該家居公司表示只愿意維修,故訴至法院主張退貨退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家居公司交付給陳某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陳某購買使用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陳某在收貨后七日內已向該家居公司提出了退貨申請,故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無法證明該家居公司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存在欺詐情形,遂判決某家居公司退貨退款。
【典型意義】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網絡消費已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不法網絡經營者虛假宣傳的方式更加多樣化。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供稿 | 綜合辦
審核 | 王浠臣
復審 | 徐亮 寇菊
簽發 | 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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