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怕費時費力又費錢
想“多快好省”
法院推薦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一站式多元化解紛
不收費 可執行 效率高
聚力助企為民
案情簡介
原被告公司是商業合作關系,被告因生產需要陸續向原告賒購礦粉。經雙方對賬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68萬余元。因被告未按期給付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后,故訴至法院。
多元解紛
承辦法官受理此案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雙方今后還有合作的可能性,在綜合考慮以及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便委派當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同時參與遠程指導。在多方努力下,原被告很快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分期履行的調解協議,當日即向法院申請對該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法院依法審查后制作相應的民事裁定書,賦予該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案情回顧
本案從受理起訴到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再到依法出具民事裁定書,四新崗法庭僅用2天時間便為該起糾紛劃上句號,不僅節約審判時間、省去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同時也修復了雙方當事人受損的合作關系,讓其不再為訴訟分神分心,專心生產,真正實現矛盾化解“短平快”,可謂是雙贏。如此高效的多元化解紛機制也迎來了當事人的點贊,為此特地送來錦旗表示贊賞和感謝。
“質”字當頭,“快”字為要,“效”字為尺。近年來,臨澧法院四新崗法庭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延伸司法為民的服務觸角,依托“法官聯村”工作機制融于基層社會治理,并聯合基層調解組織將多元調解方式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在惠及當事人的同時高效實現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什么是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程序是指對于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法律效力,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自愿性、合法性審查,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訴程序。
司法確認的優勢是什么?
一是高效便捷。相較于訴訟程序一般短則一兩月,長則大半年的時間戰線,“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就方便很多,各類調解組織星羅棋布、遍布城鄉,只要雙方愿意調解,調解組織隨時可以開展調解。法院在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后,除特殊情況外,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于30日內審結。二是可強制執行。司法確認裁定書與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完全免費。司法確認作為特別程序的一種,人民法院不予收取任何費用。
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司法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 裁定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圖文:胡佳、何菲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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