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塞拉是當代知名的奧派經濟學家,這本書是其關于法律與倫理的力作本書由李三義務翻譯,感謝李三為自由主義思想翻譯工作的義務努力,文后有打賞碼,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第一輯自由意志主義
PART I LIBERTARIANISM
第一章我如何成為一名自由意志主義者
作為沃爾特-布洛克(Walter Block)發起的 LewRockwellxxx 自傳系列的一部分,首次發表于 LewRockwellxxx(2002 年 12 月 18 日),標題為 《我如何成為一名自由意志主義者》。后改為 《作為一個自由意志主義者 》被收錄于《我選擇了自由:當代自由意志主義者的自傳》一書(沃爾特-布洛克編著;米塞斯研究院 2010 年出版)。更多的傳記作品見 wwwxxxstephankinsellaxxxxxxpublicationsxxx#biographical。
許多自由意志主義者在看清真相之前都會徘徊于社會主義,而我與他們不同,我從未被左派主義所吸引。事實上,盡管我當然歡迎前粉紅們加入我們的行列,但我總是對那些會被這種左派話語所吸引的人持懷疑態度。
我出生于 1965 年,在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魯日(Baton Rouge, Louisiana)附近的一個小鎮長大。我對左派的天然反感源于這種成長環境。那里的社會環境——如果南路易斯安那州可以被稱為存在社會環境的話——名義上是民主黨,但相對來說不關心政治,文化上保守,信奉天主教。在上大學之前,我從未見過任何公開或頑固的左派人士。
還有其他一些促成因素讓我完全地接受了自由意志主義。首先,我一直是強烈的個人主義和功利主義者。這可能是因為我是被領養的,因此總是輕率地認為 "血緣關系 "和任何繼承的或 "不勞而獲 "的群體特征都不重要。這使我成為被安-蘭德(Ayn Rand)"我不需要你的任何東西,也不欠你任何東西 "的宇宙之主主題所迷惑的理想人選。
另一個因素是我對不公正的強烈憤慨,這可能是我憎恨惡霸和欺凌的結果。我小時候經常受到他們的霸凌,因為我在同齡人中個子小、書呆子氣、又喜自作聰明。這可不是個好的組合。
我在巴吞魯日上的是天主教小學和中學。我對天主教高中的圖書管理員萊因哈特夫人(Mrsxxx Reinhardt)又愛又恨。她知道我熱衷于閱讀小說和非小說類書籍,所以在她不因我和我的小伙伴們搞惡作劇而將我逐出圖書館時,她會給我推薦書。 有一天,她向我推薦了安-蘭德(Ayn Rand)的《源泉》(The Fountainhead)1(我想那是 1982 年的事了,當時我上高三,蘭德也是在那一年去世的)。 "讀讀這本書吧。你會喜歡的,"她告訴我。從無到有(Ex nihilo—something)。蘭德冷酷無情的正義邏輯吸引了我。我很高興看到理性在自然科學以外的領域或多或少地得到了嚴謹的應用。我認為這有助于我在大學里避免屈服于簡單幼稚的經驗主義-科學主義,而我的大多數工科同學自然而然地接受了這種經驗主義-科學主義。米塞斯的二元論認識論和對一元論-實證主義-經驗主義的批判,也幫助我遠離了科學主義。
我在大學一年級(1983 年)學習電子工程,那時我已經是一個相當狂熱的客觀主義風格的自由意志主義者。我讀過亨利-哈茲利特(Henry Hazlitt)的《一課經濟學》 和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一些作品,但我最初對 "自由意志主義 "的文章避而遠之。由于蘭德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對的,我起初以為她——以及她的弟子彼得-施瓦茨(Peter Schwartz)以及倫納德-佩科夫(Leonard Peikoff)——譴責自由意志主義是自由之敵——一定是正確的。
然而,我在閱讀過程中不斷遇到自由意志主義者,他們的觀點似乎與蘭德的 "資本主義 "政治幾乎完全相同。最后,出于試圖調和蘭德對自由意志主義的譴責與他們看似相似的觀點的憤懣,我讀了羅斯巴德的《為了新自由》, 然后又讀了其他幾本著作,如諾齊克、坦尼希爾夫婦、大衛·弗里德曼等。 不久之后,我意識到蘭德的小政府主義是有缺陷的。個人權利意味著無政府資本主義;一個國家,即使是一個小政府主義的國家,也必然會侵犯蘭德所熱衷擁護的個人權利。蘭德在很多問題上都說得很有道理,但她支持政府的論點卻很牽強。
我記得我唯一一次參加客觀主義的研討會是在達拉斯,和我的好朋友杰克-克里斯(來自密西西比州杰克遜市的自由意志主義電臺脫口秀主持人)一起參加的。這次研討會的主題是 "思想交鋒",會上展示了客觀主義的大咖大衛-凱利(David Kelley)、約翰-里德帕斯(John Ridpath)和艾倫-高特夫(Alan Gotthelf)。我相信那是在 1989 年 3 月,當時大衛-凱利還沒有因為敢于稱贊芭芭拉-布蘭登的傳記《安·蘭德蒙難記》而被清除出官方的客觀主義圈子。我曾與凱利通信,他很友好地花時間回復了我的問題(當時還沒有電子郵件)。我一直非常欽佩和尊敬凱利。
在會議上,我與他進行了幾次很有啟發性的談話,主要是關于認識論和哲學的。但我記得在一次招待會上,一位學生告訴我,當他意識到這本書有多么“邪惡”時,他把自己的那本《安·蘭德蒙難記》(the Passion of Ayn Rand)在他母親的后院舉行了一個私人儀式,把它燒掉了。我想他是想通過講述這個故事來贏得聽眾的好感。我記得杰克和我眉頭緊鎖,面面相覷。"焚書!" 是的。 好吧。 那是我參加的最后一次 也是唯一一次客觀主義會議
上世紀 80 年代末,我開始在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的學生報刊《笛聲日報》上發表專欄文章,明確提出自由意志主義的觀點。隨著我對政治和哲學的興趣越來越濃厚,我的女朋友(后來的妻子)和朋友們勸我考慮讀法學院。當時我正在讀工程學研究生。與許多律師不同,我并不是那種一直想成為律師的人。事實上,我從未想過要成為一名律師,直到我的女朋友在晚餐時建議我這樣做,當時我正在想我下一步可以攻讀什么學位,以避免進入職場。當時,我認為一個人必須擁有法學預科學位和許多工程師缺乏的先修課程;我擔心法學院會很難。 我還記得,我女朋友的化學工程師父親聽到我擔心法學院可能比工程學院更難,笑得前仰后合。現如今回想起來,我可以說法學院并不容易,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但在概念上掌握卻并不難。 法學院畢業的蠢貨比比皆是。
1988 年,我進入法學院學習,成為了一名更加全面的自由意志主義者,此時我已經閱讀了羅斯巴德、米塞斯、巴斯夏、坦內希爾夫婦的著作,以及自由放任主義圖書目錄中的大部分書籍。 那一年,從自由意志主義的角度來看,我的生活中發生了兩件大事。一是漢斯-赫爾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在《自由》(Liberty)雜志上發表了一篇頗具爭議和挑釁性的文章——《私產倫理的終極證成》(The Ultimat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Ethic)。 霍普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了他的 "論證倫理學"(argumentation ethics),認為自由意志主義的私有財產倫理隱含在論證活動中——因為參與論證的人已經預先假定了避免沖突的價值和控制財產的能力,因此,那些支持社會主義的論證者自相矛盾。
第二件事是,我在課上遇到了 "禁止反言 "的法律原則。這是一項無處不在的法律原則,它禁止某人提出與先前陳述或行為不一致的法律主張或立場。我記得坐在課上,莫里斯教授講到這個話題時,我心里想 "我找到了!",因為我開始發現禁止反言的概念與自由意志主義邏輯(也與霍普的論證倫理學)完美契合。我記得坐在課上,莫里斯教授講到這個話題時,我心里想 "我找到了!",因為我開始發現禁止反言的概念與自由意志主義邏輯(也與霍普的論證倫理學)完美契合。自由意志主義的 "互不侵犯原則 "認為,武力只能作為對(主動發起的)武力的回應。這里有一個很好的對稱性。一個人可以使用武力,當且僅當它是對發起的武力(侵犯)的回應。
那天我在課堂上看到,禁止反言原則可以幫助解釋和證明互不侵犯原則。對侵害者使用武力是正當的,因為他自己先使用了武力,就不得反對報復。如果他聲稱武力是錯誤的——為了反對報復,他必須這樣做——將與他自己侵犯行為所依據的“武力是允許的”格言相矛盾。他被 "禁止 "提出與他先前行為所依據的原則不一致的主張。
我的禁止反言理論補充并借鑒了霍普的論證倫理學。多年來,我一直認為我首先提出了禁止反言理論,然后閱讀了霍普的著作,并將兩者聯系在一起。現在我不那么肯定了,我認為是我首先閱讀并吸收了霍普的論證倫理學,這使我在不久之后碰巧在法學院學習禁止反言理論時,對類似的邏輯產生了興趣。
1991 年,我在倫敦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 London)攻讀法學碩士學位,當時我寫了一篇論文的初稿,論證禁止反言可以幫助證明自由意志主義權利的正當性。我有些天真地將它提交給了國王學院法學院的法律評論,結果被立即駁回。我并不氣餒,又向蒂博爾·馬錢(Tibor Machan)提交了一份改進稿,供他在《理性論文》(Reason Papers)雜志上發表。我讀過馬錢的許多作品,包括他的《人權與人類自由》 和《個人及其權利》, 他也很友好地回復了我的幾封信。我記得有一天晚上,我在倫敦國王學院的學生付費電話上和他談起了這篇論文,然后和朋友們去酒吧喝酒,他們都不知道也無法理解我剛剛和一位 "著名 "的自由意志主義作家談過話,而我讀過他的書。《禁止反言:個人權利的新理由》發表于《理性論文》1992 年秋季號。
我的自由意志主義人生的另一次轉變發生在 1994 年,那時我第一次見到了盧-羅克韋爾、漢斯-霍普和默里-羅斯巴德。不過,讓我回頭細說。在終于完成了九年的高等教育之后,我必須謀生。于是在1992年,我開始在休斯頓從事法律工作。1993 年,霍普的第二本英文著作《私有財產的經濟學與倫理學》問世, 我決定為法律評論撰寫一篇評論文章;這篇評論于 1994 年發表在《圣瑪麗法律雜志》上。 我立即把它寄給了霍普,他給我回了一封熱情洋溢的感謝信。
到 1994 年年中,我搬到了費城(我在那里待了三年,直到 1997 年回到休斯頓,現在我居住在那里),并決心參加 1994 年 10 月在華盛頓特區附近舉行的約翰-倫道夫俱樂部會議,這是一個聚集了《編年史》的舊保守主義者和幾位與米塞斯研究院有聯系的自由意志主義者的會議,是又一次自由意志主義與保守主義 "融合主義 "的短暫嘗試的一部分。 我的首要目標是見到霍普、羅斯巴德和羅克韋爾。見到他們和其他與米塞斯研究院有關的學者讓我激動不已,我還得到了默里在我那本《人、經濟與國家》 上的親筆簽名,他在上面題詞:"致斯蒂芬:支持人與經濟,反對國家——最誠摯的問候,默里-羅斯巴德"。我知道現在已經出了更好的單行本,但你盡管試試讓我扔掉我那本發霉、破爛的兩卷本。兩個月后,羅斯巴德不幸于 1995 年 1 月去世,但我很高興能夠見過他。
從那時起,我參加了米塞斯研究院的許多會議,包括每一屆的奧地利學者年會,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會議是從1995 年開始的。多年來,我對米塞斯和奧地利經濟學有了更多的領悟,對羅斯巴德在經濟學和政治哲學以及相關領域無與倫比的學術貢獻也有了更多的體會。我現在不僅是一個無政府自由意志主義者,還是一個米塞斯主義的奧派。我對盧-羅克韋爾和米塞斯研究院的獨特成就越來越深懷敬意。米塞斯研究院已成為我的思想家園。
第二章何為自由意志主義
最初發表于《財產、自由與社會:紀念漢斯-赫爾曼霍普的論文集》(Guido hlsmann & Stephan Kinsella主編,米塞斯研究院,2009)。原作者在注釋中感謝了 "霍普的同道胡安·費爾南多·卡皮奧、保羅·愛德華茲、吉爾·吉洛里、曼努埃爾·勞拉和帕特里克·廷斯利的寶貴意見。”
財產、權利與自由
自由意志主義者傾向于就一系列廣泛的政策和原則達成一致。盡管如此,要就自由意志主義的決定性特征是什么,或就其與其他政治理論和制度的區別是什么達成共識并不容易。
各種說法層出不窮。有人說,自由意志主義者就是要:個人權利;財產權利; 自由市場;資本主義;正義;互不侵犯原則。但并非所有這些都適用。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描述了自由意志主義者社會中產生或允許的催化條件,但并不包括自由意志主義者的其他方面。而個人權利、正義和侵犯則歸結為財產權。 正如默里·羅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所解釋的,個人權利就是財產權。 而正義只是給予某人應有的權利——這同樣取決于他的權利是什么。
互不侵犯原則也取決于財產權,因為什么是侵犯取決于我們的(財產)權利是什么。如果你打我,這就是侵犯,因為我對我的身體擁有財產權。如果我從你那里拿走了你擁有的蘋果,這是非法侵入,是侵犯,正是因為你擁有蘋果。如果不隱含地賦予受害者相應的財產權,我們就無法確認侵犯行為。
因此,作為我們政治哲學的描述性術語,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過于狹隘,正義、個人權利和侵犯都歸結為財產權,或者說都是用財產權來定義的。那么,財產權又是什么呢?難道這就是自由意志主義與其他政治哲學的區別——我們贊成財產權,而其他所有哲學都不贊成?很顯然,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畢竟,財產權只是控制稀缺資源——我現在常說的沖突性資源——的排他性權利。 財產權規定了哪些人擁有——有權控制——特定地區或管轄范圍內的各種稀缺資源。 然而,每個人和每種政治理論都提出了某種財產理論。各種形式的社會主都不否認財產權;每種社會主義都會為每種稀缺資源指定一個所有者。 如果國家將某個行業國有化,就意味著國家對這些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如果國家向你征稅,就意味著國家對所征收的資金擁有所有權。如果我的土地被轉讓給了資金的所有者。 如果國家征召某人入伍,或將其監禁,作為對其拒絕服兵役、未納稅或使用非法毒品的懲罰,那么國家就聲稱對該人的身體擁有合法所有權。
因此,保護和尊重財產權并非自由意志主義所獨有。每個法律體系都定義并執行某種財產權制度。自由意志主義的獨特之處在于其特定的財產分配規則——它認可誰是每種可爭奪、沖突性資源的所有者,以及如何確定這一點。
自由意志主義的財產權
財產權制度為每一種稀缺(沖突性)資源指定了一個特定的所有者。 這些資源顯然包括土地、樹木果實等自然資源。然而,自然資源并不是唯一的稀缺資源。每個行動人都擁有、控制、識別并與一個獨特的人體相關聯,這也是一種稀缺資源。 無論是人的身體還是非人的稀缺資源,都是行動人追求各種目標的手段。
因此,任何政治或法律制度都必須賦予人的身體以及外部事物以所有權。
自由意志主義認為,個人權利——財產權——是根據幾條簡單的原則分配的:就人的身體而 言,是自我所有權;就先前無主的外部事物(沖突性資源)而言,按照先占、的所有權轉讓和糾正的原則分配的。 下面我們將依次討論這些問題。請注意,在本章中,我的主要目的是描述自由意志主義的原則,而不一定要證明這些原則的合理性;隨后的章節將提供支持這些原則的進一步論證。
身體財產
讓我們先來看看自由意志主義關于人體的財產分配規則,以及與人體有關的相應的侵犯概念。
自由意志主義者常常把互不侵犯原則(或 NAP)作為他們的首要價值觀。正如安-蘭德(Ayn Rand)所說:“只要人們渴望共同生活,任何人都不得主動——你聽到了嗎?任何人不得對他人使用武力” 或者,正如羅斯巴德所說:
自由意志主義的信條建立在一個核心公理之上:任何個人或群體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與財產。這可以被稱為 "互不侵犯公理"。"侵犯 "的定義是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使用或威脅使用有形的武力。因此,"侵犯 "與 "入侵 "同義。
換句話說,自由意志主義主張,侵犯權利的唯一方式是使用武力,即實施侵犯。(自由意志主義還認為,雖然對他人身體使用武力是不允許的,但為應對侵犯而使用的武力——如防御性、恢復性或報復性xxx懲罰性武力——是正當的)。現在,就身體而言,什么是侵犯是很清楚的:侵入他人身體的邊界,通常稱為毆打,或更一般地說,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身體。 人與人之間的侵犯這一概念本身就預設了對身體的財產權——更具體地說,每個人至少在表面上都是自己身體的所有者。
非自由意志主義政治哲學有不同的觀點。在這些體系中,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都有一些有限的權利,但不是完全或排他性的權利。社會或國家自稱是社會的代理人,對每個公民的身體也擁有某些權利。這種部分奴役隱含在稅收、征兵和毒品禁令等國家行為和法律中。自由意志主義者說,每個人都是其身體的完全所有者:他有權控制自己的身體,有權決定是否吸食毒品、參軍、納稅等等。然而,那些贊同任何此類國家禁令的各種非自由意志主義人士必然認為,國家或社會至少是那些受此類法律約束的人的身體的部分所有者——如果是被終身監禁或被處決的被征召者或非侵犯性 "罪犯",甚至是完全的所有者。自由意志主義者信奉自我所有權。非自由意志主義——各形各色的國家主義者——則主張某種形式的奴隸制。
自我所有和避免沖突
SELF-OWNERSHIP AND CONFLICT AVOIDANCE
Without property rights, there is always the possibility of conflict over contestable resourcesxxx By assigning an owner to each resource, legal systems make possible conflict-free use of resources by establishing public, visible boundaries that non-owners can avoidxxx Libertarianism does not endorse just any property assignment rule, howeverxxx20 It favors self-ownership over other-ownership (slavery)xxx21
如果沒有財產權,在可爭奪的資源問題上就始終可能存在沖突性。通過為每種資源指定一個所有者,法律制度建立了非所有者可以回避的公開、可見的邊界,從而使資源的使用不存在沖突性。然而,自由意志主義并不認可任何一種財產分配規則。 自由意志主義傾向于自我所有權,而非他人所有權(奴隸制)。
自由意志主義追求財產分配規則,因為他重視或接受各種基本準則,如正義、和平、繁榮、合作、避免沖突、文明。 自由意志主義認為,自我所有權是與這些基本規范相容的唯一財產分配規則;它隱含在這些基本規范之中。正如霍普教授所表明的,如果要真正成為一種能夠起到避免沖突作用的財產規范,對特定資源的所有權分配就不能是隨機的、任意的、特殊的或有偏見的。財產所有權必須在 "所有權人與所主張的資源之間存在客觀的、主體間可確定的聯系 "的基礎上分配給相互競爭的權利主張人之一。 就一個人自己的身體而言,一個人與其身體之間的獨特關系——他對自己身體的直接和即時的控制,以及至少在某種意義上,一個身體是一個給定的人,反之亦然——這一事實構成了客觀聯系,足以使這個人對其身體的權利主張優于典型的第三方權利主張人。
此外,任何聲稱擁有他人身體的局外人都不能否認這種客觀聯系及其特殊地位,因為局外人在自己的案例中也必然預設了這一點。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尋求對他人的支配權、主張對他人身體的所有權時,他必須預設自己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這表明他確實賦予這種聯系以某種意義,與此同時他卻忽視了他人與其身體聯系的意義。
自由意志主義認識到,只有自我所有權規則才是普遍適用的,并且與和平、合作和避免沖突的目標相一致。我們認識到每個人表面上都是自己身體的所有者,因為憑借他與自己身體獨特的聯系和關聯——他對其直接和即時的控制——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資格擁有它。
關于外部事物的財產權
自由意志主義對其他稀缺資源——即世界上的外部物體——也采用了類似的推理方法,這些物體與身體不同,曾一度無主。就身體而言,不允許侵犯的概念直接蘊含了自我所有權。然而,就外部物體而言,我們必須先確定誰是所有者,然后才能確定什么構成了侵犯。
就像利用身體一樣,人類需要能夠利用外部物品作為手段來達到各種目的。因為這些東西是稀缺的,所以也存在潛在的沖突。與對待身體的情況一樣,自由意志主義主張分配財產權,以便和平、無沖突、有效地使用這些資源。因此,與身體的情況一樣,財產被分配給對某一稀缺資源擁有最佳權利主張或聯系的人——"最佳權利主張 "的標準是基于允許和平、無沖突的人類互動和使用資源的目標。
然而,與人的身體不同,外部物體不是個人身份的一部分,不受個人意志的直接控制——更重要的是,他們最初是無主的。 在這里,自由意志主義意識到,相關的客觀聯系是原始占有——對先前無主資源的改造或嵌入,洛克式的拓殖,對事物的首次使用或占有。 根據這種方法,對于一個先前的無主之物,第一個(在前的)使用者僅憑借其更早的使用時間,就比第二個(在后的)權利主張者擁有表面上更合理的權利主張。
為什么占有是確定所有權的相關環節?首先,請記住,對于這種稀缺資源,問題是:誰是資源的所有者?回想一下,所有權是控制、使用或占有的權利, 而占有則是實際控制——"一個人對有形物行使的實際權利"。 問題不在于誰物理占有,而在于誰擁有所有權。因此,要問誰是資源的所有者,前提是要區分所有權和占有權——區分控制權(或排除權)(所有權或財產權)和實際控制權(占有權;經濟支配權)。答案必須考慮到先前無主物的性質:那就是說,它們必須在某個時刻被第一所有者擁有。
答案還必須考慮到尋求這一答案的人的預設目標:允許無沖突使用資源的規則。由于這個原因,答案不能是誰擁有資源或誰能夠獲取資源,誰就是資源的所有者。 持這種觀點就是采用了一種強權即公理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由于缺乏區別,所有權就淪為了占有權。 這種 "制度 "非但不能避免沖突,反而使沖突不可避免。
與 "強權即公理 "的方法不同,從上述見解中可以明顯看出,所有權的前提是先后有別:任何特定方式賦予誰是資源的所有者,誰就比后來者擁有更合理的權利要求。 如果他不這樣做,那么他就不是所有者,而只是當前的使用者或占有者,在這個強權即公理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所有權——這與探究本身的預設相矛盾。如果第一位所有者沒有比后來者更合理的權利主張,那么他就不是所有者,而僅僅是一個占有者,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所有權。更一般地說,后來者的權利主張不如先前的占有者或權利主張者,先來者要么是拓殖了該資源,要么其權利可以追溯到拓殖者或先前的所有者。先來-后到的區別對于自由意志主義理論至關重要,這也是霍普教授在其著作中反復強調這一區別的原因。
因此,自由意志主義在財產權問題上的立場是,為了允許稀缺資源的無沖突、生產性使用,特定資源的財產權被分配給特定的所有者。 然而,如上所述,財產權分配不能是隨機的、任意的或特定的;相反,財產權分配必須基于 "所有者與所要求的資源之間存在客觀的、主體間可確定的聯系"。 從上述考量中可以看出,這種聯系是原始拓殖者的物理轉變或嵌入,或通過可追溯他的所有權鏈。
霍普總結了基于先占和的所有權轉讓的外部資源的自我所有權和財產權:
但是,誰擁有什么稀缺資源作為他的私有財產,誰不擁有呢?首先: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的身體,只有他自己而不是其他人可以直接控制(我只能通過直接控制我的身體來間接控制你的身體,反之亦然),只有他自己可以直接控制身體,尤其是在討論和爭論當前問題時。否則,如果將身體所有權分配給某個間接的身體控制者,沖突將不可避免,因為直接的身體控制者只要還活著,就不能放棄對自己身體的直接控制; 特別是,否則,作為任何財產糾紛中的爭論者,任何兩個人都不可能就誰的意志占上風的問題進行爭論和辯論,因為爭論和辯論的前提是,正反雙方都對各自的身體擁有排他性地控制權,因此勿需爭斗(在無沖突的互動形式中)而自行得出正確的判斷。
其次,對于只能間接控制的稀缺資源(必須用我們本人自然賦予的、即未被他人占用的身體來占有): 排他性地控制權(財產)由首先占有該資源的人或通過自愿(無沖突)交換從其前所有者那里獲得該資源的人獲得并分配給他。因為只有資源的第一個占有者(以及所有后來通過自愿交換鏈與他聯系在一起的所有者)才有可能在沒有沖突的情況下(即和平地)獲得并取得對資源的控制權。否則,如果將排他性地控制權分配給后來者,沖突不可避免,這與規范永久性避免沖突的目的背道而馳。
一致性和原則
并非只有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是文明人。 大多數人都會對上述一些考慮因素給予一定的重視。 在他們眼中,一個人通常是自己身體的主人。一個拓殖者擁有他占有的資源——除非國家 "通過法律運作 "從他手中奪走。 這是自由意志主義者與非自由意志主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自由意志主義者一貫反對侵犯,這種侵犯被定義為侵犯財產邊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身體,財產權被理解為在自我所有權的基礎上分配;如果是其他物,財產權被理解為在先前占有或拓殖以及轉讓所有權的基礎上分配(加上為糾正目的而進行的轉讓)。
這一權利框架是自由意志主義對和平互動與合作——簡言之,對文明行為——的一貫和原則性重視所激發的。與米塞斯關于人的行動的觀點相似的觀點可能會對我們有所啟發。根據米塞斯的觀點,人的行動的目的是減輕某種不安逸。 因此,根據行動人對因果規律的理解,采用各種手段來實現各種目的——最終是消除某種不安逸。
文明人對與他人武力斗爭的前景感到不安。一方面,出于某種實際原因,他希望控制某種特定的稀缺資源,并在必要時對他人使用武力,以達到控制的目的。 另一方面,他也希望避免錯誤地使用武力。出于某種原因,文明人在與同伴發生武力沖突時會感到不情愿和不安逸。 也許他不愿與他人就某些物品發生武力沖突,是因為他與他人有同理心。 也許合作的本能是社會進化的結果。正如米塞斯所指出的,
有些人的唯一目的就是改善本人的自我狀況。還有一些人,他們意識到同胞的困難所帶來的不安逸不亞于甚至超過了他們自身的需求。
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由于這種不安逸,當存在武力沖突的可能性時,文明人就會為武力控制稀缺資源尋找理由,他渴望得到這種資源,但其他人卻反對。同理心——或者說促使人類采取自由意志主義基本準則的任何東西——引起了某種形式的不安逸,從而導致了倫理行動。文明人可以被定義成為使用人際武力尋找正當理由的人。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武力來保衛生命或財產時,文明人就會尋求正當理由。當然,由于尋求正當理由的人傾向于理性與和平(論證畢竟是一種和平活動,必然發生在對話過程中), 他們所尋求的是公平的、所有人都有可能接受的、基于事物本質的、普遍化的、允許無沖突使用資源的規則。 自由意志主義財產權原則是唯一符合這些標準的候選規則。因此,如果說文明人是為使用武力尋找正當理由的人,那么自由意志主義者就是嚴肅認真對待這一努力的人。他對武力有著深刻的、原則性的、天生的反對,對和平與合作有著同樣深刻的承諾。
基于上述原因,自由意志主義可以說是一種政治哲學,它始終贊成旨在促進和 平、繁榮與合作的社會規則。 自由意志主義認識到,唯一能夠滿足文明基本準則的規則是盡可能一致適用的自我所有權原則和洛克式的拓殖原則。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論證的那樣,由于國家必然實施侵犯,因此一貫反對侵犯的自由意志主義者也是無政府主義者。
附錄I "財產"——概念和術語
如上所述,此處的材料原本打算放在上文注釋 5 中。由于篇幅較長,我將其列入本附錄。
“財產”的概念與定義
正如揚諾普洛斯教授(Professor Yiannopoulos)所解釋的那樣:
財產是一個帶有強烈情感色彩的詞,它有如此多的含義,以至于人們無法給它下一個包羅萬象的準確定義。英文單詞 Property 源自拉丁文 proprietas,是 proprius 的名詞形式,意思是自己的。在美國,財產一詞經常被用來不加區分地表示權利的客體xxxxxxxxxxxxxxxxxx或人對物所擁有的權利。因此,土地、汽車和珠寶被說成是財產;而所有權、地役權和租賃權等權利也同樣被說成是財產。這種權利與客體之間的潛在混淆源于羅馬法的文本,在西方世界的其他法律體系中也會遇到。 準確的分析應將財產一詞保留用于指定人對物所擁有的權利。
財產可以被定義為控制某種經濟物品的排他性地權利xxxxxxxxxxxxxxxxxx;它是一個概念的名稱,指的是支配人與有價值物品之間關系的權利和義務、特權和限制。無論何時何地,人們都渴望擁有生存所必需或文化定義上有價值的物品,而這些物品由于人們的需求而變得稀缺。有組織的社會所實施的法律控制了對這些所需之物的競爭,并保證了人們對這些所需之物的享有。保證屬于自己的東西就是財產……
[財產權]賦予人們對某一事物的直接和即時的權力。
在本書中,我盡量使用 "財產 "一詞來指人對某一特定物或資源所擁有的權利,而不是指物本身,但有時(部分原因是這些章節中有許多已超過 20 年,我不想全部重寫),我會使用更通俗的用法,即 "財產 "指所擁有的對象或資源或事物。有時為了交流,避免非標準語言帶來的不便是必要的(就像我在討論現代專利和版權法時使用術語“知識產權”一樣,盡管我不喜歡這個術語, 這樣人們才能明白我指的是什么)。
“物”
正如揚諾普洛斯所指出的:
鑒于只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才能成為財產權的客體,對物一詞進行準確定義是不可或缺的xxxxxxxxxxxx,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包括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路易斯安那州和法蘭西家族的法律制度,物一詞既適用于有形物體,也適用于無形物體[無形資產]。但在以《德國民法典》為范本的法律體系中,“物”一詞僅適用于可被占有的有形物體。
因此,大陸法系中物(Things)的概念(羅馬法中的 res;法國法中的 bien(好的)和 chose(有形之物);德國法中的 Sache)表示法律中的某些權利客體。
物也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共有的、公共的和私有的;有形和無形;動產和不動產。 物還分為其他類型,如財貨和非財貨,消費品和非消費品,等等。
大陸法系中關于物的概念,尤其是關于私人物品的概念,或多或少與經濟財貨或具有貨幣價 值的可占有物品的概念相對應,而經濟物品或具有貨幣價值的可占有物品本身又與我在本書 中使用的可引發沖突的(爭議性的、競爭性的、稀缺性的)資源的概念相近,指的是可以成為財產權標的物 的類型——可以被擁有(見下文 "沖突性與稀缺性 "一節)。它們是可以被行動人用作行動手段——占有——的物品,在社會中,可以被擁有(財產權)。
作為排他性權利的財產
從技術上講,財產權不是控制資源的權利,而是排除他人使用資源的權利。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就是專利權的運作方式,盡管大多數非專業人士很難理解這一點;擁有發明專利并不是允許發明者制造或使用該發明,而只能阻止他人這樣做。 我曾在其他地方解釋過為什么財產權并不賦予所有者控制或使用資源的權利。 然而,就本章而言,這種區別并不特別重要。
財產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權利
此外,正如《的自由意志主義理論》(第 9 章)第 1 節所指出的,財產權可以不被視為行動人與所擁有的物體之間的權利,而被視為行動人之間的權利,但卻是針對特定(擁有的)資源的權利。
正如亞歷克斯·科津斯基法官寫道:
但什么是財產?這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我記得我坐在第一年財產學課程的課堂上,第一天教授……就提出了一個基本問題: 財產權是什么?xxxxxxxxxxxxxxxxxx我舉起手,甚至不等教授點名,就大聲喊道:"財產權界定了人與財產之間的關系"。
克里爾教授(Professor Krier )停住腳步,轉過身來,看了我很久。最后他說:"這很奇怪,科津斯基先生。你總是和沒有生命的物體發生關系嗎?我認識的大多數人都和其他人有關系。"
那當然不是我最后一次在課堂上說蠢話,但我還是吸取了教訓。當然,財產權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它們至少規定了個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其他人使用和享有其物品和服務……。
沖突性與稀缺性
正如在其他地方提到的,近年來我傾向于強調可占有資源的競爭性或 "沖突性", 以避免在使用 "稀缺 "一詞時不可避免的含糊不清。當我在本書中提及稀缺資源時,應將其理解為可引發沖突的資源。
附錄II 互相占有
如上所述,此處的材料原本打算放在上文注釋 31 中。由于篇幅較長,我將其列入本附錄。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任何可行且公正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區分所有權和占有權,必須承認先來與后到的區別。與 "強權即公理 "的做法不同,資源的所有者比后來者擁有更合理的權利要求。 如果他不這樣做,那么他就不是所有者,而只是當前的使用者或占有者,在這個"強權即公理 "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所有權。 據我觀察,這也是互助主義關于土地所有權的 "占有 "立場不自由、不公正的原因。
互助主義者凱文-卡森(Kevin Carson)寫道:
對于互助主義者來說,占用和使用是確定土地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標準,無論土地易手多少次。現有所有者可以通過出售或贈與轉讓所有權;但新所有者只能通過自己的占有和使用來確立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占有權的改變等同于所有權的改變xxxxxxxxxxxx,實際占有者被視為土地的所有者,任何自稱["缺席"]地主的收租企圖都被視為對占有者絕對財產權的武力侵犯。
因此,對于互助主義來說,"實際占有者 "就是 "所有者";"占有者 "擁有財產權。如果土地的拓殖者停止個人親自使用或占有土地,他就失去了所有權。卡森認為這與自由意志主義是一致的:
[所有財產權理論,包括洛克的理論,都對財產的逆權占有和推定放棄做出了規定。 它們只是在程度上而非種類上有所不同:在財產的 "粘性 "(stickiness)方面xxxxxxxxxxxx,任何財產權制度——喬治主義(Georgist)、互助主義以及附帶條件的和非附帶條件的洛克主義——在確定什么構成轉讓和放棄方面都有很大的慣例因素。
換句話說,洛克主義、喬治主義和互助主義都是自由意志主義的類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卡森認為,逆權占有和放棄等問題的灰色地帶為互助主義維持土地所有權的 "占有 "要求留出了空間。
但是,逆權占有和放棄的概念不能延伸到相互占用的要求上。相互占有的觀點本質上是一種使用或工作要求,有別于逆權占有和放棄理論。實在法和自由意志主義理論中的放棄理論基于這樣一種觀點,即通過有意占有先前無主之物而獲得的所有權可能會在所有者的所有權意圖終止時喪失。所有權是通過占有和擁有意圖的混合而獲得的。同樣,當擁有意圖終止時,所有權也隨之終止——放棄所有權和將所有權轉讓給他人都屬于這種情況,這基本上是放棄財產 "以有利于 "一個特定的新所有人。
因此,法律制度必須制定確定財產何時被放棄的規則,包括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適用的默認規則。取得時效是基于一種隱含的推定,即如果所有權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對逆權占有人進行抗辯,他就放棄了自己的財產主張。但此類規則適用于逆權占有人——那些意圖占有財產并以足夠公開的方式使所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點的人。“公開 ”要求是指占有人以所有者的身份公開占有財產,逆權占有或與所有者的所有權相敵對——例如,當承租人或雇員以所有權的名義使用公寓或生產設施并獲得所有人的許可時,就不屬于這種情況。 放棄和逆權占有規則是默認規則,適用于所有權人因疏忽、冷漠、死亡、缺席或其他原因而未充分表明其意圖的情況。
事實上,放棄的概念本身就建立在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區別之上。財產不僅僅是占有;它是一種占有權,源于所有者作為所有者的占有意圖,并由其維持。當擁有的意圖終止時,就發生了放棄。即使(緊接著的)所有者暫時保持占有,但已失去所有權,如將物品贈與或出售給另一方時,也會發生這種情況。
顯然,默認放棄和逆權占有規則與工作使用的要求截然不同,后者規定在沒有使用的情況下所有權即告喪失。 然而,所有權并不因不使用而喪失,有關放棄和逆權占有的默認規則也不隱含工作要求。例如,參見《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 481 條(重點為后加): "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是截然不同的xxxxxxxxxxxx,所有權獨立于對它的任何行使而存在,不得因不使用而喪失。當取得時效有利于逆權占有人時,所有權即喪失"。卡森暗示放棄和逆權占有規則可以讓步維持所有權的工作(或使用或占有)要求,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這些都是不同的法律理論。因此,當工廠所有者根據允許工人使用工廠或房東允許租戶居住在公寓中時,毫無疑問,所有者并不打算放棄財產,也就不存在逆權占有(如果存在逆權占有,所有者可以提起適當的訴訟,驅逐他們并重新獲得占有權)。 這里不需要 "默認"規則來解決模棱兩可的情況。
最后要說明的是: 我在此引用實在法并不是作為權威論據,而是為了說明,即使是實在法也仔細區分了占有權和所有權,而且還區分了維持所有權所需的使用或工作要求,以及因放棄或逆權占有而失去所有權的可能性,從而說明卡森認為占有要求只是逆權占有或默認放棄規則的一種變體的觀點存在缺陷。此外,所引用的民事法律規則源于歷代以大體上去中心化的方式發展起來的法律原則,因此有助于我們自己的自由意志主義的大業,發展抽象自由意志主義原則的具體應用。
第三章無政府資本主義意味著什么?
原文發表于 LewRockwellxxx(2004 年 1 月 20 日;xxxsxxxpermaxxxccxxx QAJ6-KHKN);轉載于 Keith Knight 編著的《自愿者手冊:論文、摘錄和引語集》(2022 年;xxxsxxxpermaxxxccxxxN8UX-4PX4)。
另見金塞拉:《無政府自由意志主義不可能的無關性》,米塞斯經濟學博客(2009 年 8 月 20 日)。
Butler Shaffer最近在LRC的文章《什么是無政府?》,在理智博客(Reason blog)上引發了討論,并啟發我寫下了一些我一直以來都在思考的想法。
自由意志主義的無政府主義的反對者是在攻擊稻草人。他們的論點通常是功利主義的,無非是 "但無政府是行不通的 "或 "我們需要國家(提供的東西)"。但這些攻擊充其量只是混淆視聽,甚至是虛偽的。成為無政府主義者并不意味著你認為無政府狀態會 "奏效"(不管那是什么意思),也不意味著你預測它會或 "能夠 "實現無政府狀態。 畢竟,做一名悲觀的無政府主義者也是有可能的。成為無政府主義者只意味著你相信侵犯是不正當的,而國家必然會使用侵犯手段。因此,國家及其必然采取的侵犯都是不正當的的。這真的一目了然。這是一種倫理觀,因此功利主義者對此感到困惑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任何不是無政府主義者的人,以下兩種觀點比占其一:
(a) 侵犯是正當的;或 (b) 國家(尤其是最小國家)不一定會采用侵犯手段。
命題(b)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總是向其公民征稅,這是侵犯之一種。它們總是取締與之競爭的安保機構,這也是侵犯之一種。(更不用說它們不可避免地、歷史上無一例外地對民眾實施的無數無受害者犯罪法了。為什么小政府主義者認為小政府主義是可能的,這讓人難以置信)。
至于(a),社會主義者和罪犯也認為侵犯是正當的。但事實并非如此。罪犯、社會主義者和反無政府主義者都還沒有證明侵犯——對無辜受害者使用武力——是正當的。這并不奇怪,要證明這一點 是不可能的。 但罪犯們并不覺得有必要為侵犯行為辯護,為什么國家的擁護者們會覺得有必要這樣做呢?
保守主義者和小政府主義的自由意志主義者以無政府主義不會 "成功 "或不 "實用 "為由批評無政府主義,實在是混淆視聽。無政府主義者并不(一定)預測無政府會實現——我就認為它不會實現的其中一員。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就是正當的。
打個比方。保守主義和自由意志主義都認為,私人犯罪(謀殺、搶劫、強奸)是不正當的,"不應該 "發生。然而,無論大多數人變得多么善良,總會有至少一小部分人訴諸犯罪。犯罪將永遠伴隨著我們。然而,我們仍然譴責犯罪,并努力減少犯罪。
從邏輯上講,有可能沒有犯罪嗎?當然可以。每個人都可以自愿選擇尊重他人的權利。那就不會有犯罪了。這很容易想象。但根據我們對人性和人際交往的經驗,可以肯定地說,犯罪總是存在的。盡管如此,在犯罪不可避免地一再發生的情況下,我們仍然宣稱犯罪是邪惡和不正當的。因此,對于我所說的犯罪是不道德的,回答 "但這是不切實際的觀點 "或 "但這是行不通的""因為犯罪永遠存在 "是愚蠢和xxx或不真誠的。犯罪總是存在的——并不是每個人都會自愿尊重他人的權利——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反對犯罪是 "不切實際 "的,也不意味著犯罪是正當的。這并不意味著 "犯罪是錯誤的 "這一命題存在某種 "缺陷"。
同樣,對于我認為國家及其侵犯是不正當的觀點,回答 "無政府狀態行不通 "或 "不切實際 "或 "不可能出現 "是虛偽的和xxx或混亂的。認為國家是不正當的觀點是一種規范或倫理立場。沒有足夠多的人愿意尊重鄰居的權利以允許無政府狀態的出現,即存在足夠多的人(錯誤地)支持國家的合法性以允許其存在,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及其侵犯是正當的。
其他功利主義的回答,諸如 "但我們需要一個國家",并不與國家采用侵犯和侵犯是不正當的說法相矛盾。這只是意味著,國家的擁護者并不介意對無辜受害者使用武力,也就是說,他與罪犯xxx社會主義者的心態相同。私人罪犯認為自己的需求才是最重要的;他不惜使用武力來滿足自己的需求;讓是非曲直見鬼去吧。國家的擁護者認為,他認為 "我們""需要 "某些東西,就有正當理由對無辜的個人實施武力或縱容武力。事情就是這么簡單。不管這種論調是什么,它都不是自由意志主義。它不反對侵犯。它支持的是其他東西——確保某些公共“需求”得到滿足,盡管代價高昂——而不是和平與合作。罪犯、黑幫、社會主義者、福利國家主義者,甚至是小政府主義者都有這樣的共同點:出于某種原因,他們愿意縱容赤裸裸的侵犯。雖然細節各不相同,但結果都是一樣的——無辜的生命被人身攻擊、被踐踏。有些自由意志主義者能承受這些;另一些則更文明——可以說是自由意志主義——更偏愛和平而不是武力斗爭。
我們當中既有罪犯,也有社會主義者,因此,大多數人都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心理也就不足為奇了。畢竟,國家建立在大眾的默許之上,而大眾錯誤地接受了國家是合法的這一觀念。但這并不意味著大眾縱容的犯罪活動是正當的。
現在恰是自由意志主義者表明立場的好時機。你是支持還是反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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